因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设计,那么在市区的建筑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怎么编制?一些小的建筑工程投资也就200-300万,有的甚至更小,比如一个综合性住宅楼占地不过几百平米,而且是把原建筑物拆除后,在原址上重建,这样也得编制水保方案吗?我的疑问是:它基本上不破坏植被及水土保持设施(不知道哪些应该算是水保设施),那方案怎么编啊?报一个水土保持报告表行吗?水土保持补偿费怎么列呀?请专家和高手不吝赐教,也希望大家多多交流!!
因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设计,那么在市区的建筑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怎么编制?一些小的建筑工程投资也就200-300万,有的甚至更小,比如一个综合性住宅楼占地不过几百平米,而且是把原建筑物拆除后,在原址上重建,这样也得编制水保方案吗?我的疑问是:它基本上不破坏植被及水土保持设施(不知道哪些应该算是水保设施),那方案怎么编啊?报一个水土保持报告表行吗?水土保持补偿费怎么列呀?请专家和高手不吝赐教,也希望大家多多交流!!
2楼
开发建设项目都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目的是防止水土流失事件的发生,你说的重建工程没有破坏植被,但是它扰动了地表,就可能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在原建筑物的拆除中,弃渣的运输、临时堆放的过程中,不采取措施,流失是很严重。生产性项目的生产过程中,材料和弃渣的运输、堆放也有流失,应拿出一个行之有效的水保方案,并敦促项目单位或责任主体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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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谢谢你的解答,你说的很有道理!!我也同意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方案设计牵涉到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没有破坏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那补偿费怎么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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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我认为不需要编写专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只要写个环境评价报表就可以了!但是必须做好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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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根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建设项目应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应视其建设规模(占地、土石方量等)而定,可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就上述工程情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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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应视其建设规模(占地、土石方量等)而定.不是设计说报告表就报告表啊!看看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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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应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从这个工程的性质上说,破坏地表是最大的水土流失,同时也有风蚀和水蚀,现在很多的房地产项目都要求编制水保方案的,我觉得这个市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严重性的认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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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呵呵,大家的发言挺踊跃嘛,我非常的高兴!!
其实我也做过几个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可那些都是些相对较大的工程,可以说是有写头(有内容),就这个工程而言,确实没写头,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只不过想收点水土保持补偿费罢了(大家知道吗,其实补偿费征收后,上级大多都反还给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了,所以他们收的很积极哦),我给编了个0元,不知他们同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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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补偿费收0元,肯定是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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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补偿费肯定不能是〇元,如果这样的话,项目所在地以前就有很剧烈的水土流失现象存在了,因为没有水土保持设施吗?是吧?这样肯定说不过去,所以项目建设肯定要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了,关于什么是水土保持设施就要看当地政府是怎么界定的。如果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就不可能等于〇。
鉴于上面叙述的项目规模,几百万的项目有可能很小,估计编个报表就可以了。尤其是城市内的建设,监督力度一定要搞好,否则水土流失量不是太大,但是额外影响不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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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底限,国家没有做统一规定,各地规定也不一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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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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