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要点(二○○七年)一 总 则1.1、为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克服质量通病,完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力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有显著提高,不断创造精品工程,特制定本质量控制要点。1.2、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并参考本地与外地成熟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总结我市近年来的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后形成,其条目作为质量监督机构着力加强管理和企业力求重点解决的内容。
一 总 则
1.1、为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克服质量通病,完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力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有显著提高,不断创造精品工程,特制定本质量控制要点。
1.2、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并参考本地与外地成熟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总结我市近年来的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后形成,其条目作为质量监督机构着力加强管理和企业力求重点解决的内容。
1.3、结构工程质量要在保持传统结构形式质量稳步提高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大跨度结构、异型结构、桩基和地基处理、各类大型幕墙等结构形式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要突出对大型公共建筑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以轻型钢结构为代表的对各类气象荷载敏感结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抓好以商品混凝土为代表的主要结构材料的生产和施工的全过程质量监督;要确保各种结构形式的抗震措施的落实到位。
1.4、进一步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严格控制和治理以墙面、楼板开裂;屋面、厕浴间、外墙、门窗渗漏以及烟道通气道串烟串味等为代表的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提高与促进工程建设各责
任主体综合治理质量通病的能力。所有住宅工程都应制定详细的治理质量通病的防治手册,作为工程实施和验收的必备资料。
开展争创无质量通病住宅示范小区活动。各地应选择重点,设立创建目标,制定有针对性且可行的治理措施及评价体系,及时反馈和总结争创活动的经验教训,以便下一步工作的全面开展。
1.5、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尤其要加强住宅工程保修期内使用过程中质量投诉的处理和工程各责任方服务质量的监督。对处理投诉和保修义务落实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和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企业不良质量行为,记入信誉档案。
1.6、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突出抓好外墙外保温、建筑门窗、节能器具等节能设计内容的落实和施工质量监督。抓好新型节能材料的备案管理和工程应用中的质量监督。
1.7、要重点提高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水平,引进先进地区的先进工艺和做法,促进提高装饰装修材料品质,推进施行住宅工程全装修,加强施工操作环节的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内部标准或精品工程工艺标准,制定全市精品优质工程评选标准,抓好样板工程的宣传观摩推介活动。
抓好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工作,加强环境质量标准的宣贯,完善检测手段,继续加强完善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8、严格遵守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对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的工程内容应确保落实,不得随意进行重大变更,否则必须经过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以确保工程建设标准、节能标准和使用功能达到要求。经施工图审查后的厕浴间防水和墙地装饰工程内容不应甩项。
1.9、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机构设置、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注重对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个人质量行为和业绩的考核和记录。
重点加强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审查和工程监督备案工作。桩基础和地基处理工程、钢结构专项工程、幕墙(玻璃、金属和石材)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专项工程、外墙涂料、地暖、空调等专项安装工程等分包项目应进行监督备案。
1.10、要重点加强企业质量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管理和职业素质培养。制定施工企业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监督管理规定,提高专职质量检查员的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职能,树立其对现场工程质量的权威地位,监督考核其工作业绩,提高积极性,表扬奖励先进。
1.11、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第141号部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贯彻我市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检测机构工作的监督,要保证试验数据采集和结果的科学、公正,同时要不断提高检测机构的服务意识。要按国家规范和山东省地方资料规程的要求规范统一本地区试验报告和试验结论,杜绝虚假、和以复印件形式伪造试验报告现象的出现,试验报告应一律使用原件。在全市检测行业进行试验比对活动,开展检测工作大检查,正确有效地评价各检测单位的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1.12、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行为的监督,严格和严肃对待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和验收内容,严格审查竣工验收组成人员的资格,加强竣工验收中功能检查和观感检查项目的落实,确保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符合标准的建筑产品。
1.13、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贯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不断完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记录的日常监督机制,加大巡查力度,改善监督手段,健全对责任主体的质量信誉综合评价体系和相关信息交流和公示制度。
要改善工作方式,调整统一全市监督内业工作和监督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使之更适应法制化要求。要确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行使工程质量的行政执法地位,和独立于各质量责任主体以外的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强制性、权威性,保证监督行政行为的科学和公正。
二 混凝土结构工程
(一)模板分项工程
2.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注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1.2、多层、高层结构工程应采取分层分段支模方法。模板的竖向支架、支柱底部支承在地基土层时,基土必须坚实,并铺设垫板;雨期施工应有排水和防基土沉陷措施,冬期施工有防基土冻涨或融陷措施。底部支承在下层楼板顶面时,应铺设垫板,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
2.1.3、模板安装应拼缝严密平整、不漏浆、不错台、不跑模、不涨模、不变形。封堵缝隙的胶条、压缝软管或塑料泡沫条等物,不得突出模板表面,严防浇入混凝土内。预埋件、螺栓、插铁、水、电管线、箱盒,应埋设位置尺寸准确,固定牢靠。
2.1.4、混凝土接槎处施工缝模板安装前,应预先将已硬化混凝土表面层的水泥薄膜或松散混凝土及其砂浆软弱层剔凿、清理干净。外漏钢筋插铁沾有灰浆、油污应清刷干净。
2.1.5、模板拆除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侧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应以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坏,预埋件或外漏钢筋插铁不因拆模碰挠而松动;
(2)底模及其支架拆除,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 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
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板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 ≥100
(3)预应力结构的侧模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及支架应在施加预应力以后拆除。
2.1.6、楼板模板宜采用整张多层板(木、竹)均可,尽量采用酚醛覆面的多层板,该种面板经多次使用后边缘受损,要及时进行切割,确保多层板边缘平整。梁、柱模板宜采用中型组合模板。墙模可用中型组合模板拼制成大模板,也可用整张多层板拼制成大模板,也可用全钢模板。严禁使用不合格、已变形的小钢模。
2.1.7、钢模板及配件修复后的质量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模板及配件修复后的质量标准
项目 允许偏差(mm)
钢
模
板 板面平整度 ≤2.0
凸棱直线度 ≤1.0
边肋不直度 不得超过凸棱高度
配
件 U形卡卡口残余变形 ≤1.2
钢楞和支柱不直度 ≤L/1000
2.1.8、为了有效地清除模板中留下的杂物,必须考虑在适当的地方留置清扫口。
2.1.9、定位模板的钢筋支撑不得直接焊在主筋或箍筋上。
2.1.10、 全长、全高要拉通线,注意通线拉好后不要撤,随打混凝土,随观察模板有无变形走位,好及时调整模板。
(二)钢筋分项工程
2.2.1、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①对一、二级抗震等级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②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均为135°,弯钩平直部分的长度应不小于箍筋直径d的10倍。
2.2.2、钢筋连接接头不宜设在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绑扎梁和柱的箍筋,应与受力筋垂直绑牢,每个箍筋弯钩的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相互间隔错开设置。
2.2.3、因缺少设计规定的钢筋品种、规格而采用其它品种、级别、规格的钢筋替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手续。
2.2.4、钢筋的绑扎接头、焊接接头、锚固长度等一些构造措施应符合规范、平法图集及设计要求。
2.2.5、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保证措施必须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为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尺寸及钢筋定位的准确性,应采用工程塑料制作的保护层定位夹或水泥砂浆垫块,垫块强度要高于构件本体混凝土强度,水胶比不大于0.4,墙、板垫块尺寸为30×30mm,梁、柱为50×50 mm。构件侧面和底面的垫块应至少4个/m2,绑扎垫块和钢筋的铁丝头不得深入保护层内。绑扎板负弯矩筋时,用先制作好的“铁马凳”垫至设计高度,间距500mm,以防止浇灌时踩坏负筋,采用双层钢筋网时,在上层钢筋网下面应设置钢筋撑脚,每隔1m放置1个。浇注时施工人员站在自制架体上进行浇注,避免钢筋踩踏变形、移位。凡有透过混凝土面层的钢筋支撑端头或铁马凳支承点,其端头应预先涂防锈漆或加塑料套垫。
(三)混凝土分项工程
2.3.1、工程中严禁使用海砂。非结构工程用砂由于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海滩砂时必须进行氯离子含量检验,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应作水质试验。
2.3.2、中心城市规划区自经区海埠路和东海路以西,江家寨立交桥以北,环山路以东、以北,环山路向西按世昌大道平行线延伸至影视城以北,与海岸线的封闭区域范围内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上述区域外总建设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2.3.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购货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下列出厂资料:
(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混凝土前应向购货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2)《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表样见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鲁JJ-009,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3)《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基本相同、同一工作班或一次连续浇捣的混凝土为一批次。《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一周内送到购货单位,附出厂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在有关项目检验后一周内送到购货单位。
(4)对于一次连续浇筑3000立方米以上的大方量混凝土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购货单位提供“生产供应方案”。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外加剂、掺合料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前的检验复试报告及生产过程其他质量保证资料及时归档,确保各种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2.3.4、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道路畅通,泵车支设处地基坚实平整,有照明和水源条件;
(2)使用泵送混凝土,应事先制定泵送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泵车支设位置,布管路线,浇筑施工及相应的人员配备等。
2.3.5、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预拌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表样见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鲁JJ-060)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1)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
(2)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到场时间、现场出罐温度、开始浇注时间、完成浇注时间。
(3)目测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
(4)测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混凝土坍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要求,当要求的坍落度为某一定值时,其检测结果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允许偏差值。
坍落度(mm) 允许偏差(mm)
≤40 ±10
50-90 ±20
≥100 ±30
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在建设(监理)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当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时,不得验收和使用。对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混凝土,使用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
2.3.6、非强制性使用商品混凝土区域结构工程中应优先使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生产,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料系统程序合理,运行可靠,计量系统先进准确,并经计量检定合格,采用地磅或吊磅,人力小车计量者,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控制责任制。
(2)水泥、外加剂、掺合料应入库房(棚、罐)妥善保管。按进场批量、生产厂、品种、生产日期等分类堆、储、放,并挂牌标识,说明复验单编号和质量状态。库房应有防潮、防雨等措施。
(3)砂、石应堆放在硬底场地,分品种、规格以墙相隔堆放,严防混料或混入杂物,并挂牌标识,注明产地、规格和质量状态。
(4)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由具备相应试验资质等级的试验室提供。搅拌启用配合比应组织开盘鉴定。经试拌将设计的配合比调整为施工配合比后经鉴定进行生产搅拌。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水泥、掺合料为±2%,粗、细骨料为±3%,水、外加剂为±2%。混凝土搅拌操作台,必须设《混凝土搅拌配合比标牌》,标牌式样见下表。
混凝土浇注部位: 强度等级:
水泥品种: 砂规格: 石子规格:
配比 水泥 水 砂 石 外加剂
重量比
每盘重量
含水率
每盘调整后用量
加车盘重
得到秤砣重 电子秤
秒数 几车
每车重量 几车
每车重量 用台秤
技术负责人: 签字
2.3.7、同条件养护试块应按要求留置,应该按要求随楼层和部位留置,并妥善保管。
2.3.8、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施工单位应编制结构实体检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详细规定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10.1节,验收记录表样见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2.3.9、混凝土结构的施工顺序应经仔细规划,如墙、板分段分块的施工缝位置与浇注顺序和后浇带的设置等,以尽量减少新浇混凝土硬化收缩过程中的约束拉应力与开裂。施工缝接槎前,应清理松散混凝土及石子,冲洗、湿润,不得有明水,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浇注前应在接缝面上先铺一层厚度为5—10cm的同配合比水泥砂浆。
2.3.10、浇注混凝土前,应完成隐蔽工程验收。检查模板拼缝严密、平整度、消除模内杂物或冰雪。检查预埋件、箱盒、孔洞位置、保护层厚度及其定位措施的可靠性。严防浇注振捣踩压钢筋骨架。
2.3.11、混凝土浇筑后,应在12小时以内及时采取覆盖保温养护措施,严防脱水、裂缝。对于塌落度较大的混凝土,应采取在终凝前二次抹平搓毛的方法以控制混凝土由于塑性变形较大产生的裂缝。采用养护剂,应保水性好、喷刷均匀、不污染面层;采用塑料薄膜养护,应覆盖封闭严密,防风吹敞露,保护膜内潮湿;采用浇水养护,应设专人喷水,确保混凝土保持湿润;大体积混凝土养护,应有控温、测温措施。
(四)填充墙砌体工程
2.4.1、蒸压加气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等砌块进入现场必须放置28天后方可砌筑,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倾倒。码垛时应按不同规格分类,码放整齐,堆放高度不超过1.5m。加气混凝土砌块应有防雨、排水措施。
2.4.2、砌筑前应绘制砌块排列图,预先试排砌块,并优先使用整块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150mm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90mm,竖向通缝不应大于2皮。不得已需切锯、镂槽、钻孔等均应使用专用工具进行。
2.4.3、砌体灰缝应横平竖直,砂浆饱满,垂直缝宜用内外临时夹板灌缝,空心砌块灰缝应为8-12mm,加气块的水平灰缝及竖向灰缝宽度分别宜为15mm和20mm。
2.4.4、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将其补砌挤紧。
2.4.5、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设计无要求时,纵向配筋不少于3φ8,混凝土强度C20。
2.4.6、墙体高度大于4m,长度超过5m,应在墙体中增设垂直或水平钢筋混凝土现浇带,设计无要求时,宽度同墙厚,高度为120mm,内配通长钢筋4φ10,混凝土强度C20。
2.4.7、拉结筋应采用化学植筋后埋法,钻孔深度80±5mm,孔径10±1mm。构造柱或卧梁与结构构件采用化学植筋后埋法连接时,钢筋的锚固长度为10倍d,孔径应大于D+4mm,离开混凝土基面的钢筋预留长度应不小于20d,且不小于200mm。用空压机或手动气筒彻底吹净孔内碎渣和粉尘,再用丙酮擦拭孔道,并保持孔道干净,植筋安装前除掉钢筋表面的锈蚀层。植筋应做拉拔试验,同规格,同型号,基本相同部位的植筋组成一个检验批,抽取数量按每批植筋总数的1‰计算,且每层不少于1根,检验方法可采用非破坏性检验,详见《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附录A。
2.4.8、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每二皮放置一层2φ6拉结筋,一二级框架沿全长设置,三四级框架深入墙内1000mm,拉结筋末端应做40 mm长90°弯钩。
三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一) 一般抹灰工程
3.1.1、水泥宜采用普通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等级宜采用32.5级以上颜色一致、同一批号、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
3.1.2、砂宜采用平均粒径0.35-0.5mm的中砂。细砂亦可使用,但特细砂不宜使用。抹灰用砂要求颗粒坚硬洁净、使用前需过筛(不大于5mm 筛孔)。不得含有粘土(不得超过2%)、草根、树叶、碱质及其他有机物等有害杂质。
3.1.3、磨细石灰粉其细度过0.125mm的方孔筛,累计筛余量不大于13%,使用前用水浸泡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时间最少不小于3天。
3.1.4、基层处理
(1)混凝土墙基层处理。将混凝土表面凸出部分剔平,将蜂窝、麻面、漏筋、疏松部分剔到实处,用胶粘性素水泥浆或界面剂涂刷表面,然后用1:3的水泥砂浆分层抹平。将光滑的表面清扫干净,用10%火碱水除去混凝土表面的油污后,将碱液冲洗后晾干,采用机械喷涂或用笤帚甩上一层带胶水泥细砂浆,使其凝固在光滑的基层表面,甩浆要形成毛刺状,甩浆后要用喷雾器保湿养护至手掰不动为好。
(2)加气混凝土墙基层处理。在抹灰前应对松动及灰浆不饱满的拼缝或梁板下的顶头缝,用砂浆填塞密实。将墙面凸出部分或舌头灰剔凿平整,并将缺棱掉角、坑凹不平和设备管线槽、洞等同时用1:1:6水泥混合砂浆(掺20%建筑胶)分层补平,每遍厚度5-7mm,待灰层凝固后,用水湿润。
(3)堵门窗口缝及脚手眼、孔洞等。堵缝工作要作为一道工序安排,门窗框安装位置准确牢固,用1:3水泥砂浆将缝隙塞严,外门窗框与墙体的缝隙应用聚氨酯发泡材料嵌实。外墙脚手眼、孔洞,用水冲洗干净后,两头补砌红砖,砂浆中掺水泥用量6%的防水液,要求砂浆饱满。
(4)填充墙室内墙面与框架梁柱交接处,应用网扣10-15mm×10-15mm,钢丝直径为22号的钢丝网沿缝钉盖,钢丝网宽度≥300mm,外墙面应用网扣10-15mm×10-15mm,钢丝直径为22号的钢丝网满挂,钉钢丝网垫片大小为2cm×2cm,间距为20cm,网面应平整,无明显鼓起。
3.1.5、基层处理后抹灰前必须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质监站,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1.6、抹灰前应吊垂直、套方、找规矩、做灰饼、充筋。内墙单独柱、梁抹灰阳角宜用素水泥浆嵌塑料阳角条,嵌时控制好抹灰层厚度,柱嵌条要求用贴线板贴直,梁嵌条要水平。
3.1.7、抹底层灰应先刷掺水重10%的建筑胶水泥浆一道(水灰比0.4-0.5),随刷随抹灰,每层厚度控制在5-9mm为宜,分遍抹平,大杠刮平,木抹子搓毛,终凝后开始养护,每层抹灰不宜跟的太紧,以防收缩影响质量。外墙应采用防水砂浆。
3.1.8、外墙抹灰应设分格条,根据图纸要求弹线分格、粘分格条。分格条采用一次性耐腐蚀塑料条宽度为15mm,每层最少一道。
3.1.9、抹灰常温24小时后应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3天。
3.1.10、现浇混凝土楼板顶棚应做成清水混凝土,混凝土密实整洁,面层平整,墙板交角、线、面顺直清晰。起拱线、面平顺。
3.1.11、在抹檐口、窗台、窗眉、阳台、雨蓬、压顶和突出墙面的腰线以及装饰凸线时,应将其上面作成流水坡度,高差15mm,严禁出现倒坡,在外墙有挑檐、腰线、装饰凸线的地方,设计无要求时应增加一道卷材或涂膜防水层。下面小于10cm的做成鹰嘴或滴水线,鹰嘴高差不小于15mm;大于10cm的做成滴水槽,采用一次性宽、深不小于10mm的铝合金或塑料U形槽。流水坡度及滴水线(槽)距外表面不小于4cm。
3.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洁净,颜色均匀,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平顺,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3.1.13、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规定。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立面垂直度 3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3 用2m靠尺和寒尺检查
阴阳角方正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分格条(缝)
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
阴阳角直线度 3 用钢直尺检查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注:居住建筑要求距顶棚、地面10cm处弹水平检查线。
3.1.14、抹灰时对预埋件、线槽、盒、通风篦子、预留孔洞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施工时灰浆漏入堵塞。
(二)涂饰工程
3.2.1、涂饰工程前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必须进行交接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
3.2.2、外墙涂料应采用弹性高级涂料。涂刷时,抹灰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
3.2.3、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涂饰质量和检验的方法应符合下表规定。
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目 普通涂饰 高级涂饰 检验方法
颜色 均匀一致 均匀一致 观察
光泽、光滑 光泽基本均匀
光滑无挡手感 光泽均匀一致光滑 观察、手摸检查
刷纹 刷纹通顺 无刷纹 观察
裹棱、流坠、皱皮 明显处不允许 不允许 观察
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允许偏差(mm) 2 1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注:无光色漆不检查光泽
3.2.4、刷浆时室内外门窗、玻璃、水暖管线、电器开关盒、插座和灯座及其他设备不刷(喷)浆的部位,及时用废报纸或塑料薄膜遮盖好。为减少污染,应事先将门窗口周围(20cm)用排笔刷好后,再进行大面积浆活的施涂工作。
3.2.5、采用室内腻子作为装饰面层,腻子应经检测满足《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3049)中的技术要求。刮腻子时抹灰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腻子应分遍刮抹,不少于三遍,厚度均匀一致,不超过1mm。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腻子应平整、光滑、洁净,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室内腻子装饰面层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规定。
室内腻子装饰面层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立面垂直 2 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2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阴阳角方正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棱角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三)地面、饰面板(砖)
3.3.1、外墙砖的吸水率不得大于6%,外墙面砖冻融循环应满足40次。
3.3.2、外墙面砖宜采用背面有燕尾槽的产品。找平、勾缝应采用具有抗渗性的找平、粘结材料。找平层应分层施工,严禁空鼓,每层厚度不应大于7mm,且应在前一层终凝后再抹后一层,找平层厚度不应大于20mm,若超过此值,必须采取加固措施,找平层的表面应刮平搓毛,并在终凝后浇水养护。外墙饰面砖工程,应进行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在水平阳角处,应采用顶面面砖压立面面砖,立面最底一排面砖压底平面砖等做法。
3.3.3、对加气混凝土、轻质砌块和轻质墙板等基体,若采用外墙饰面砖,必须有可靠的粘结质量保证措施,否则,不宜采用外墙饰面砖饰面。
3.3.4、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前应作出样板,经建筑、设计和监理等单位根据有关标准确认后方可施工。
3.3.5、卫生间地砖、墙砖不允许甩项验收。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要求与楼板整体浇筑。卫生间、厨房地砖应采用防滑地砖。坡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3.3.6、楼梯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差不应大于10mm,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3.3.7、饰面砖、地砖的表面应光洁、方正、平整、质地坚固,其品种、规格、尺寸、色泽、图案应均匀一致,不得有缺棱、掉角、暗痕和裂纹等缺隙。
3.3.8、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踢脚板出墙厚度宜为8mm。
3.3.9、甩项地面水泥砂浆或混凝土找平层与其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不得有空鼓、裂缝、起灰等缺陷,表面应搓平拉毛,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5mm,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天,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准上人行走。
(四)其他
3.4.1、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应采用排气道与复合式止逆法配套使用。
3.4.2、居住建筑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量起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3.4.3、变形缝做法应依据设计和标准图进行,面板材料室外宜用铝合金材料,室内宜用不锈钢材料。
(五)玻璃、门窗与玻璃幕墙
3.5.1、建筑物必须以安全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部位有: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幕墙(全玻璃除外)、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观光电梯极其外围护、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3.5.2、框与墙间的填充料要求使用发泡剂,禁止使用矿棉填塞。
3.5.3、组合窗拼装立挺两端应与主体结构固定;门窗工程要求采用后掩口安装方式
3.5.4、所有门窗工程幕墙工程必须进行三性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3.5.5、门窗工程要求使用专用转角料。所有拼装缝要求打胶,避免渗水。密封胶要求使用硅铜系列密封胶,要求涂打饱满到位。所有胶条要求使用橡胶胶条,不得使用橡塑或再生胶条。
3.5.6、三扇组合窗要求中间扇固定。
3.5.7、根据节能要求,外窗玻璃全部采用中空玻璃。
3.5.8、网点房的全玻璃门的玻璃全部要求使用安全玻璃。网点不锈钢门骨架木制部分应刷防腐漆,金属部分应刷防锈漆。不锈钢门的不锈钢罩面板厚度不得低于1.0mm,所有焊点应饱满,必须进行抛光处理。
3.5.9、推拉窗结构型材壁厚不得小1.4mm。平开铝合金窗结构型材壁厚不小于1.4mm,平开窗滑撑及拉手等附件应选用不锈钢系列配套产品。
3.5.10、平开铝合金门应选用专用型材,其结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2.0mm,外开门应加限位及闭门装置。
3.5.11、铝合金地簧门其结构型材壁厚不得低于2.0mm,70系列地簧门单扇宽不大于800mm。
3.5.12、塑料门窗型材内衬型钢断面结构及壁厚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且不得小于1.4mm,并做防腐处理。
3.5.13、铝合金门窗安装时建筑物30m及以上的门窗应与建筑物的避雷装置或均压环相连。
3.5.14、门窗工程型材要求选用地槛呈阶梯状70B、70D、768等系列型材。
3.5.15、铝合金门窗框的承插连接均应按要求先涂胶再固定,或按工艺要求在连接断面加设防水布。
3.5.16、幕墙结构的铝合金型材主要受力部位的杆件壁厚不小于3.0mm。幕墙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厚度不小于6mm,并应磨边倒角处理。
3.5.17、幕墙结构胶必须提供相溶性试验报告。
3.5.18、幕墙杆件安装完毕应进行隐蔽验收。
3.5.19、高度超过4米的全玻璃幕墙,应采用吊夹或支撑方式悬挂玻璃。
3.5.20、为提高节能效果,鼓励本地区提高门窗的品质,改进型材档次,采用如隔热断桥等新型型材。
四 石材幕墙
4.1、石材幕墙图纸由有相应资质设计院设计,应单独办理监督备案手续。
4.2、石材幕墙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品种、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规定。其中石材弯曲强度不小于8.0MPa,吸水率应小于0.8%,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小于4.0mm,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小于3.0mm.。石材进场后必须进行复验。
4.3、石材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无缺损和裂痕、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
4.4、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预埋件的位置、数量及后置预埋件的拉拔力须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拉拔力必须进行拉拔试验确认。
4.5、石材孔、槽数量、深度、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4.6、石材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4.7、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4.8、隔层封修应符合以下要求:①根据材料的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②防火层必须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耐热钢板,不得采用铝板;③防火层的密封胶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胶应有法定检测机构的防火检验报告。
4.9、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用于石材幕墙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4.10、石材幕墙中的单块石材板面面积不应大于1.5m2
4.11、幕墙的钢框架结构应设温度变形缝。
4.12、当石材幕墙使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时,应待石材清洗干净并完全干燥后方可施工。
4.13、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石材时,结构胶不应长期处于受力状态。
4.14、石板连接部位应无崩块、暗裂等缺陷,其它部位崩边不大于5mmх20mm,或缺角不大于20mm时可修补使用,但每层修石板块数不应大于2%,且宜用于立面不明显位置。
4.15、短槽式安装短平槽不应小于100mm,在有效长度内槽深不宜小于1.5mm,开槽宽度宜为6mm或7mm。
4.16、两短槽边距离石板端部距离不应小于石板厚度的3倍,且不应小于85mm,不应大于180mm。
4.17、石板开槽后不得有损伤或崩裂现象,槽口应打磨成450倒角。
4.18、石板经切割或开槽等工序后应将石屑用水冲干净,石板与不锈钢挂件间应采用环氧树脂类石材专用结构胶粘结。
4.19、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口。
4.20、幕墙工程完工后应制定清洗方案,清洗时应避免表面损伤,且不得使用产生腐蚀和污染的清洁剂。
4.21、石材幕墙验收时必须提供:
①石材冻融性试验报告;
②石材弯曲强度试验报告;
③结构胶相融性;
④予埋件现场抗拔试验报告。
五 屋面工程
5.1、屋面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条件,按防水等级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设计。
5.2、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细部构造和技术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防水施工由专业队伍)。
5.3、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和予埋件,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装完。
5.4、天沟纵向坡度1%,沟底水落差不超200mm,不得流经变形逢。
5.5、涂膜防水层以厚度表示,不得以遍数表示。
5.6、柔性防水层设保护层,注意介格大小和缝宽:水泥砂浆分格面积1平米,介格宽20mm;细石混凝土分格面积36平米,介格宽20mm;块材分格面积100平米,介格宽20mm;刚性保护层与女儿墙间留30mm以上空隙,填密封材料。
5.7、高低跨的防水处理,要采用足够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措施,屋面受水冲刷的部位要加铺一层卷材附加层,上铺300-500mm宽板材保护。
5.8、卷材防水找平层要平整,不得有松酥、起砂、起皮现象。
5.9、卷材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的交界处,要做圆弧,水落口周围做成略低的凹坑。沥青防水卷材料100-150mm;改性沥青50mm;合成高分子20mm。
5.10、板状保温材料要紧靠在基层表面,并应铺平垫稳,含水率要符合要求。厚度偏差:±5%;且不得大于4mm。
5.11、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采用卷材防水时,应采取固定措施。
5.12、铺设防水层前,基层必须干净,干燥。
5.13、天沟、檐沟、泛水、立面卷材的端部应裁齐,塞入凹槽内,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最大钉距900mm,用密封材料封严。女儿墙较低时,卷材铺到压顶上,上用金属或钢筋混凝土盖压;墙体为砖时,留凹槽将卷材收头压实,用压条钉压,密封材料封严,抹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保护,凹槽离屋面保护层250mm以上;墙体为混凝土时,卷材收头可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并用密封材料封固。
5.14、卷材不得翘边,鼓泡,缝口封严;排气道应纵横贯通,间距6米,屋面面积每36平米设一排气管,规格50mm,高出保护层250mm,根部做成直径300mm的圆锥台。
5.15、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卷材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注细石混凝土,厚度不小于50mm;需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5.16、天沟、檐沟应增铺附加层,与屋面交接的附加层要空铺,宽度不小于200mm。
5.17、水落口要采用金属或塑料制品;水落口的埋设标高应考虑水落口设防时增加的附加层和柔性密封层的厚度及排水坡度加大的尺寸;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坡度不小于5%,并用防水涂料涂封,厚度不小于2mm。水落口与基层接触处,留宽20mm、深20mm凹槽,填密封材料。
5.18、伸出屋面的管道周围的找平层要做成圆锥台,管道与找平层间留凹槽,并填密封材料;防水收头处用金属箍,用密封材料填严(金属箍的规格为20×1 mm的扁钢),做法如图5.18所示:
5.19、屋面垂直出入口防水收头,应压在混凝土压顶下;水平出入口防水收头,应压在混凝土踏步下,防水层的泛水应设护墙。
5.20、瓦屋面与立墙及突出结构的交接处要做泛水处理。油毡伸入瓦内的长度不小于100mm。
5.21、瓦屋面的有关尺寸要求:(1)脊瓦在两面的搭盖长度,不小于40mm;(2)瓦伸入天沟,檐沟的长度50mm-70mm;(3)天沟,檐沟的防水层伸入瓦内不小于100mm,(4)瓦头挑出封檐板的长度50-70mm,(5)突出屋面墙的侧面瓦伸入泛水长度不小于50mm,(6)突出瓦面的结构,在迎水面要做不低于30mm的防水砂浆。
5.22、瓦屋面斜天窗做法图5.22所示:
5.23、瓦必须铺设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50%的屋面,采取加强固定措施。
5.24、顺水条、挂瓦条分档均匀,瓦面平整,屋脊顺直,无起伏。
5.25、压型板挑出墙面的长度不小于200mm;伸入檐沟内的长度不小于50mm;与泛水的搭接宽度不小于200mm。
5.26、管道根部直径500的范围内,找平层应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的圆台;根部周围应增设附加层,宽度和高度均不小于300mm;防水收头用金属箍,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5.27、起脊屋面下平屋面应增加一层柔性防水。
5.28、种植屋面的排水坡度应为1%-3%,挡墙下泻水孔不得堵塞。
5.29、屋面检查应分两部进行,首先应在铺贴防水层前,然后在雨后或淋水2小时后进行;或蓄水24小时后检查。
六 钢结构工程
6.1、轻型钢结构工程应严格执行威海市建委文件威建发[2006]4号“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6.2、钢结构的检测项目包括:
(一)、钢材的抽样复验
(二)、一、二级焊缝超声波(x射线)无损检测
(三)、大六角头高强螺栓的扭矩系数(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的紧固轴力)检测
(四)、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测
(五)、整体垂直度
(六)、整体平面弯曲度
(七)、网架挠度
(八)、涂料厚度
(九)、高强螺栓的终拧扭距检测。
(十)、地脚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以上项目中⑸、⑹、⑺、⑻、⑼项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检测(测量)项目,其余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6.3、钢结构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在甲方、监理见证情况下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⑴国外进口钢材;
⑵钢材混批;
⑶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⑷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⑸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⑹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6.4、钢结构所采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须有质量合格证,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
6.5、钢结构施工单位不得盲目对设计图进行优化,切优化后须经原设计单审核同意,应进行图纸会审,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施工过程中需与土建单位配合默契,安装钢结构前,须按下表对地脚螺栓进行严格验收。
支撑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支撑面 标高 ±3.0
水平度 l/1000
地脚螺栓(锚栓) 螺栓中心偏移 5.0
6.6、钢结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要达到施工要求),不得随意改变截面尺寸和连接方式,特殊情况需进行材料代换,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6.7、钢结构的加工制作须有监造监理。
6.8、钢结构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严禁超过设计图纸和相应规范要求。
6.9、钢结构安装过程中,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和基础顶面的空隙进行二次浇灌,地脚螺栓安装好后的外露长度允许偏差0—+30mm。
6.10、焊接H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小于200mm,翼缘板拼接长度不小于2倍板宽;腹板拼接宽度不小于300mm,长度不小于600mm。
6.11、吊车梁和桁架不应下挠。
6.12、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接触面应平整,有75%的面顶紧,边缘最大间隙0.8mm。当接触面有间隙时,小于1mm的间隙可不处理,1— +3mm的间隙,应将高出的一侧磨成1:10的斜面,打磨方向应与受力方向垂直。
6.13、高强度螺栓摩擦副使用前须进行扭矩系数(紧固轴力)和抗滑移系数复验,高强度螺栓不得作为临时螺栓使用,高强度螺栓施工分初扭和终扭,外露丝扣2—3扣。施工终拧扭矩检验应在终扭1小时后,48小时内完成。
6.14、永久性的普通螺栓,每个螺栓一端不得垫2个及以上的垫圈,螺栓拧紧后,外露丝扣不少于2扣。
6.15、螺栓孔的偏差超过允许值时,应采用与母材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严禁用钢块填塞;螺栓孔不得采用气割扩孔。
6.16、钢结构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负温下焊接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6.17、碳素结构钢应在焊接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钢应在完成焊接24小时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焊缝检出缺陷后,要制定返修方案。
6.18、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6.19、钢网架的支撑顶板和支座锚栓位置必须符合要求;网架的挠度不得超过设计的1.15倍,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泥子填嵌严密,并将多余螺栓孔封口。
支撑面顶板、支座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值
项 目 允许偏差
支撑面顶板 位置 15.0
顶面标高 0-3.0
顶面水平度 L/1000
支座锚固 中心偏移 ±5.0
6.20、屋面压型板的搭接须做360度咬边,屋脊板与屋面板的搭接长度宜为500mm,脊瓦两边须做好密封处理;密封应为中性硅酮胶,;压型板与突出屋面的交接处,应作泛水处理,压型板伸入檐沟的长度不小于150mm,檐沟金属板伸入屋面板下不小于100mm;檐口和角部处的屋面板要采取加固措施,屋面开孔大于300mm,应采用次结构加强。
6.21、檩条与支托的连接和拉条与檩条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更改连接方式。用于檩条和墙梁的冷弯薄壁型钢,壁厚不得小于1.5mm,檩条上的螺栓孔和拉条的规格要符合要求。所有的拉条要涨紧。
6.22、屋盖横向支撑宜设在温度区间端部的第一或第二个开间,当端布支撑设在第二个开间时,在第一个开间的相应位置应设刚性系杆;在刚架转折处,应延房屋全长设置刚性系杆。
6.23、窗周围须做包边处理,窗台坡度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应对门窗、檐口等细部做法出据祥细大样图。
6.24、墙板的搭接长度不小于120mm,底端应留出20mm以上的间隙,以防雨水对墙板的锈蚀。
6.25、钢结构的防锈等级,防火涂料厚度必须符合要求。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各种底漆或防锈漆要求最低的除锈等级
涂 料 品 种 除锈等级
油性酚醛、醇酸等底漆或防锈漆 St2
高氯化聚乙稀、氯化橡胶、氯磺化聚乙稀、环氧树脂、聚氨酯等底漆或防锈漆 Sa2
无机富锌、有机硅、过氯乙烯等底漆 Sa2.5
6.26、钢结构的验收分地脚螺栓,主体,屋面,竣工四部分;施工单位须提交有关资料。
6.27、钢结构验收时,应提供以下工作文件和记录:
⑴钢结构竣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⑵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⑶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⑷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⑸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⑹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⑺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⑻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⑼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⑽钢结构结构检测报告。
⑾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⑿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⒀其它有关文件和记录。
6.28、钢结构结构检测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钢材厚度、涂料厚度、焊缝无损探伤、高强螺栓终拧拧距、网架挠度、整体平面弯曲、垂直度等。
6.29、监督验收的主要内容:
⑴监督检查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相关人员是否到位;
⑵监督检查基本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和执行标准;
⑷监督抽查焊缝外观质量是否存在明显缺陷;
⑸监督检查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的平整度和清洁度;
⑥监督抽查地脚螺栓位置、垫板规格与柱底接触情况;
⑺监督抽查焊接球、螺栓球及杆件的表面缺陷;
⑻监督抽查屋面、门、窗的安装情况;
⑼监督抽查钢结构安装完成后的挠度;
⑽监督抽查钢结构涂层外观质量。
七 桩基工程(混凝土灌注桩)
7.1、施工前准备
7.1.1桩基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监手续并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按要求编写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并进行技术施工交底。
7.1.2对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见证取样并符合标准要求。
7.1.3桩位的放样偏差符合要求。
7.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
7.2.1成孔
7.2.2可对护筒(壁)部位、成孔或试桩做中间验收。
按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标准要求对桩位、孔深、垂直度、孔径、沉渣厚度、泥浆比重、泥浆面标高全面检查。
人工挖孔桩终孔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检验时应通知质监部门参加。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7.2.3钢筋
按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对主筋间距、长度和材质、箍筋间距、直径进行检查。
钢筋笼安装深度允许偏差±100mm。
7.2.4混凝土
进行混凝土开盘鉴定、混凝土灌注申请。
灌注混凝土应按规定使用漏斗、串筒,施工过程中对混凝土塌落度、充盈系数、桩顶标高进行检查,结束后,应检查桩径、混凝土强度。
混凝土试件制做
每浇注50m3砼必须有1 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直径大于1m每根桩应有1 组试件,且每个浇注台班不得少于1 组。
7.3桩基检测
检测必须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桩基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负责钻芯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资质。
7.3.1桩体完整性检测
检测方法:
低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
人工挖孔桩应采用低应变法与钻芯法检测桩身质量和桩端持力层,对基桩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检测数量:
低应变法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其它桩基工程抽检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检测数量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
检测桩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应变法
1)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 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 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 不同桩径和设计承载力不同的桩;
5) 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的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2)钻芯法
1)低应变测试后,反射波曲线出现异常的桩;
2)桩身混凝土波速偏低的桩;
3)低应变测试桩长与施工记录桩长差异较大的桩;
4)低应变测试后,反射波曲线桩底反射峰较高的桩;
5)除上述规定外,尚应考虑(1)条1)~4)款的规定,综合分析确定。
7.3.2承载力检测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检测方法及数量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及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新工艺、施工产生挤土效应群桩,应采用静力载荷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的承载力当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情况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按要求提供承载力结论。
其它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工程,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7.4、质量验收资料
要求按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04编制完整。
八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
8.1 基本规定
8.1.1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招投标文件;
(2)施工、监理、监测合同;
(3)分包单位施工资质;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专项设计方案、图纸及专项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组报告;
(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
(7)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
(8)监理规划。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委托监测单位。
8.1.2 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应做进场复检。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8.1.3 基坑开挖及土方运输方案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8.1.4 基坑开挖过程中,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8.1.5 基坑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按开挖监控方案要求进行基坑监测。
8.1.6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按应急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8.2 监督程序和内容
8.2.1 办理基坑支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监测、专项设计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设计交底,质量监督部门参加设计交底并提出质量监督方案,各方了解对专项施工组织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基坑土方开挖程序、现场检测试验监测要求和监督要求。
8.2.2 支护结构施工过程监督抽查内容:
检查支护结构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及构件质量保证文件是否齐全和复验报告是否合格;
检查施工方法及技术要求是否与专项施工方案一致;
8.2.3 基坑土方开挖前监督验收内容:
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检查检测结果能否达到设计与规范标准的验收要求。
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是否到位;
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到位,监测方案是否得到落实;
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8.2.4 基础施工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专项设计文件资料;
支护结构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及构件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支护结构工程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基坑监测报告或监测结果;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3 排桩墙支护
8.3.1 桩位偏差不宜大于50mm,垂直度不宜大于0.5%。
8.3.2 钻孔灌注桩桩底沉渣不宜大于200mm,桩长不小于设计长度。
8.3.3 排桩宜采取隔桩施工,邻桩成孔施工应在灌注混凝土24小时后进行。
8.3.4 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5根。用钻芯法作补充检测时,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8.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
8.4.1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
8.4.2 锚杆钻孔水平方向孔距在垂直方向误差不大于100mm,倾斜度不大于1度,长度偏差不大于30mm。
8.4.3 预应力锚杆必须做基本试验和验收试验,锚杆锁定力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有抗拔力要求的锚杆必须做验收试验。验收试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根。
8.4.4 浆体强度应送样检验。
8.4.5 墙面喷射混凝土厚度及强度采用钻孔检测,钻孔数为每100m2墙面积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
8.5 水泥土墙
8.5.1 桩位偏差不宜大于50mm,垂直度不宜大于0.5%。
8.5.2 应采取切割搭接法施工。
8.5.3 设计开挖龄期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九 水暖、电气工程
9.1、材料质量
9.1.1、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9.1.2、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9.1.3、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9.1.4、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9.1.5、凡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威海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中。
9.2、暖卫工程通用规定
9.2.1、管道和设备安装前,必须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完毕的敞口处,应临时封闭。
9.2.2、管道穿过基础、墙壁和楼板,应配合土建预留孔洞。给水引入管,管顶上部净空一般不小于100mm;排水排出管,管顶上部净空一般不小于150mm。
9.2.3、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一般可采用刚性防水套管。参照标准图集或施工手册进行。
9.2.4、在同一房间,安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9.2.5、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DN≤25 间距500mm; DN>25 间距1000mm;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2500 mm一个。
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9.2.6、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立管管卡安装,层高小于或等于5m,每层须加一个;层高大于5 m,每层不得小于2个。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1.5-1.8 m,2个以上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9.2.7、弯制钢管,弯曲半径:①热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3.5倍;②冷弯: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4倍;③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的1.5倍;④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子外径。
9.2.8、管道的对口焊缝或弯曲部位不得焊接支管。弯曲部位不得有焊缝,接口焊缝距起弯点应不小于一个管径,且不小于100mm;接口焊缝距管道支、吊架边缘应不小于50mm。不宜在管道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
9.2.9、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9.2.10、穿过吊顶的各种管道根部应用专用配件管件封扣处理。
9.2.11、对于公共建筑的设备层,应按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文字和涂色标识:蒸汽- 红色;生活给水-底色绿色,黄色色环;热水- 底色绿色,蓝色色环;中水- 绿色;消防- 红色(消防局规定)。
9.3、室内给水安装
9.3.1、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敷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部,若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的下部时,给水管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3倍。
9.3.2、给水水平管道应有2‰-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给水立管和装有3个及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拆卸的连接件。
9.3.3、冷、热水管和水龙头并行安装时,应符合 ①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的上方;②垂直安装:热水管应在冷水管面向的左侧;③卫生器具上安装冷、热水龙头时,热水龙头应安装在面向的左侧。
9.3.4、安装箱式消火栓,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栓口距地1.1m,允许偏差±20mm;阀门中心距箱侧面为140 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 mm,允许偏差±5mm;箱体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3mm。
9.4、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9.4.1、管道从门窗或其他洞口、梁柱、墙垛等处绕过,其转角处如高于或低于管道水平走向,在其最高点或最低点应分别安装排气或泄水装置。
9.4.2、连接连接散热器的钢支管应有坡度。当支管全长小于或等于500mm,坡度值为5mm;大于500mm为10mm。当一根立管连接两根支管,任其一根超过500mm,其坡度值均为10mm,坡度值正负偏差不超过设计要求坡度值的1/3。长度大于1.5m,应在中间安装管卡或托钩。
9.4.3、管道保温 楼梯间明设管道,设计应明确做法或采用的标准图集。尤其是接槎及封口的施工质量。推荐使用阿母斯壮保温系列材料。
9.5、室内地暖安装
9.5.1、地暖分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前应有较完整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9.5.2、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必须设绝热层,且绝热层下部必须设置防潮层。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必须设绝热层。
9.5.3、地面构造由楼板或与土壤相邻的地面、绝热层、加热管、填充层、找平层和面层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当工程允许地面按双向散热进行设计时,各楼层间的楼板上部可不设绝热层。
⑵对卫生间、洗衣间、浴室和游泳馆等潮湿房间,在填充层上部应设置隔离层。当采用发泡水泥为保温材料(绝热层),厚度一般为40-50mm。
9.5.4、 填充层的材料宜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径宜为5-12mm。加热管的填充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当地面荷载大于20kN/m2时,应会同结构设计人员采取加固措施。加热管上部的填充层应用网扣为150mm150mm,钢丝直径为4mm的钢丝网片满铺,钢丝网片的搭接宽度≥200mm。
9.5.5、 每个环路加热管的进、出水口,应分别与分水器、集水器相连接。每个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宜多于8路。每个分支环路供回水上均应设置可关断阀门。在分水器之前的供水连接管道上,顺水流方向应安装阀门、过滤器、阀门及泄水器。在集水器之后的回水连接管上,应安装泄水管并加装平衡阀或其他可关断调节阀。
在分水器的总进水管与集水器的总出水管之间宜设置旁通管,旁通管上应设置阀门。
分水器、集水器上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9.5.6、加热管管材生产企业应向设计、安装和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⑴国家授权机构提供的有效期内的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
(2)产品合格证;
(3)有特殊要求的管材,厂家应提供相应说明书。
9.5.7、加热管应按照设计图纸标定的管间距和走向敷设,加热管应保持平直,管间距的安装误差不应大于10mm。
9.5.8、加热管安装时应防止管道扭曲;弯曲管道时,圆弧的顶部应加以限制,并用管卡进行固定,不得出现“死折”;塑料管及铝塑复合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6倍管外径。
9.5.9、加热管应设置固定装置。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固定:
a用固定卡将加热管直接固定在绝缘板或设有复合面层的绝缘板上;
b用扎带将加热管固定在敷设于绝缘层上的网格上;
c直接卡在铺设于绝缘层表面的专用管架或管卡上;
d直接固定于绝缘层表面凸起间形成的凹槽内。
加热管弯头两端宜设固定卡;加热管固定点的间距,直线段固定点间距宜为0.5-0.7m,弯曲管段固定点间距宜为0.2-0.3m。
9.5.11、在分水器、集水器附近以及其他局部加热管排列比较密集的部位,当管间距小于100mm时,加热管外部应采取设置柔性套管等措施。
9.5.12、加热管出地面至分水器、集水器连接处,弯管部分不宜露出地面装饰层。加热管出地面至分水器、集水器下部球阀接口之间的明装管段,外部应加装塑料套管。套管应高出装饰面150-200mm。
9.5.13、加热管与分水器、集水器连接,应采用卡套式、卡压式挤压夹紧连接;连接件材料宜为铜质;铜质连接件与PP-R或PP-B直接接触的表面必须镀镍。
9.5.14、加热管的环路布置不宜穿越填充层内的伸缩缝。必须穿越时,伸缩缝处应设长度不小于200mm的柔性套管。
9.5.15、分水器、集水器宜在开始铺设加热管之前进行安装。水平安装时,宜将分水器安装在上,集水器安装在下,中心距宜为200mm,集水器中心距地面不应小于300mm。
9.5.16、伸缩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与内外墙、柱等垂直构件交接处应留不间断的伸缩缝,伸缩缝填充材料应采用搭接方式连接,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mm;伸缩缝填充材料与墙、柱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与地面绝热层连接应紧密,伸缩缝宽度不宜小于10mm。伸缩缝填充材料宜采用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
B、当地面面积超过30m2或边长超过6m时,应按不大于6m间距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伸缩缝宜采用高发泡聚乙烯塑料或内满填弹性膨胀膏。
C、伸缩缝应从绝缘层的上边缘做到填充层的上边缘。
9.5.17、混凝土填充层施工中,加热管内的水压不应低于0.6MPa;填充层养护过程中,系统水压不应低于0.4MPa。
9.5.18、卫生间应做两层隔离层。卫生间过门处应设置止水墙,在止水墙内侧应配合土建专业做防水。加热管穿止水墙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9.6、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9.6.1、排水管道的横管与横管、横管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45°三通或45°度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或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
9.6.2、立管上应每两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低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其高度由地面至检查口中心一般为1m允许偏差±20mm应高于卫生器具上边缘150mm。在连接二个或二个以上大便器或三个及三个以上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应设置清扫口。污水管起点的清扫口与管道相垂直的墙面距离,不得小于200mm,若污水管起点设置堵头代替清扫口,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400mm,在转角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9.6.3、通气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高出屋面不得小于300mm在通气管出口4m以内有门窗,通气管应高出门窗顶600m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应高出2m。
9.6.4、硬聚氯乙烯管道,不得穿越烟道、沉降缝和抗震缝。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当需要穿越时,应设置伸缩节。
当管道设置伸缩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层高小于或等于4m时,污水立管和通气立管应每层设伸缩节;当层高大于4m时,其数量应根据设计伸缩量和伸缩节允许伸缩量计算确定。
② 污水横支管、横干管、器具通气管和汇合通气管上无汇合管件的直线管段大于2m时,应设伸缩节,但伸缩节之间最大间距不得大于4m。
③伸缩节设置位置应靠近水流汇合管件:
1、立管穿越楼层处为固定支承且排水管在楼板之下接入时,伸缩节应设置于水流汇合管件之下。
2、横管上设置伸缩节应设置于水流汇合管件上游端。
3、伸缩节插口应顺水流方向。
4、埋地或埋设于墙体混凝土柱体内的管道不应设置伸缩节。
9.6.5、Φ75以下(含75)的立管管道,间距不大于1m,每层不少于2个固定支撑;
Φ75以上立管管道,每层加一个固定支撑。水平主干管在始末端必须加固定支撑,中间部位,Φ75以下(含75)每50cm个固定支撑;Φ75以上每1m设1个。水平干管变径处,大边角在下,小边角在上;立管变径处,小边角靠墙面。
9.7、卫生器具安装
9.7.1、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9.7.2、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9.7.3、厨房、卫生间的墙根处、地漏、座便等部位应按设计及标准图集,进行防水加强处理。
9.8、电气配管
9.8.1、金属的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9.8.2、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以专用接地卡跨接的两卡间连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的1.5-3倍,对口处应位于套管中心,采用焊接时,焊缝应牢固严密,采用紧定螺钉连接时,螺钉应拧紧,在振动的场所,紧定螺钉应有防松动措施。连接处两端应焊接跨接接地线或采用专用接线卡跨接。
9.8.3、当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①管长每超过30米,无弯曲;②管长每超过20米,有一个弯曲;③管长每超过15米,有2个弯曲;④管长每超过8米,有3个弯曲。金属电线保护管和金属盒(箱)必须与保护地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褶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曲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配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
9.8.4、当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大于15mm。
9.8.5、金属导管的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外壁可不防腐处理。
9.8.6、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吊顶上的灯位及电气器具位置先放样,且与土建及各专业施工单位商定,才能在吊顶内配管;接入器具的柔性导管的长度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米。
9.8.7、保护电线塑料管的外壁应有间距不小于1米的连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塑料管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q器具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
9.8.8 金属软管与刚性金属导管、桥架(线槽)、设备、器具等的连接采用专用接头,过渡连接处应做接地跨接。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敷设的金属软管外壁应同刚性金属导管一样进行防火处理。
复合型金属软管阻燃指标应满足建筑装修设计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材质证明或检测报告。
9.9、电气配线
9.9.1、导线的连接当设计无特殊规定时,导线的芯线应采用焊接、压板压接或套管连接。
9.9.2、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
9.9.3、顶棚内由接线盒引向器具的绝缘导线,应采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或金属软管等保护,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
9.9.4、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即保护地线(PE线)应是黄绿相间色,零线用淡蓝色;相线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9.9.5、线盒内导线的预留长度不宜小于150mm。
9.10、管内穿线
9.10.1、管内穿线宜在建筑物抹灰、粉刷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穿线前,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管口应有保护措施,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电线、电缆后,管口应用胶带密封。
9.10.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但下列几种情况或设计有特殊规定除外。①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不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②同一台设备的电机回路和无抗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③照明花灯的所有回路;④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可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9.10.3、同一交流回路的导线应穿于同一钢管内。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管内导线包括绝缘层在内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管子内空截面积的40%。
9.10.4、暗敷在现浇板内的配管应在吊顶上板前吹管、穿线,发现不通及时整改,确保上板后不再上顶棚作业;上板后把灯位定好、开孔。
9.11、电气照明一般要求。
9.11.1、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和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9.11.2、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有专用保护措施。
9.11.3、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9.12、灯具
9.12.1、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9.12.2、变电所内(包括设备层的配电室),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9.12.3、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间的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9.12.4、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厚度不应小于1.5mm。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做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记,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9.12.5、当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在0.5kg及以下时,采用软线自身吊装,大于0.5kg的灯具采用吊链,且软电线编叉在吊链内,使电线不受力。
9.12.6、嵌入顶棚内的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mm。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9.12.7、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9.13、开关、插座
9.13.1、 安装在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插座,应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
9.13.2、 插座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3m,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不宜小于1.8m,同一场所安装的插座高度应一致。车间及试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宜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插座不应小于0.15m,同一室内安装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5mm,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1mm。落地插座应具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盖板。相线应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严禁装设床头开关。
9.13.3、插座的接线: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单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线(PEN)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一致。接地(PE)或接零线(PEN)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9.13.4、暗装的插座应采用专用盒,专用盒的四周不应有空隙,且盖板应端正,并紧贴墙面。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良好的防水防溅型插座,其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9.13.5、安装在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开关,应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且不宜装在门后。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为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2-3m,且拉线出口应垂直向下。
9.14、照明配电箱
9.14.1、照明配电箱的金属框架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
9.14.2、配电箱内配线整齐,无铰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配电箱内应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构筑物墙面接触部分应涂防腐漆。
9.14.3、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底边距地面宜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小于1.8m。
9.15、防雷
9.15.1、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当烟囱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9.15.2、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地面(±0)0.5m处装设断接卡。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适当地点设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体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线上于地面0.5m处设接地连接板。每栋建筑物设置的检测点通常不少于2个,并应作出标记。
9.15.3、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角钢、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人工垂直接地体长度宜为2.5m,接地体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m。
9.15.4、当设计无要求时,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9.15.5、避雷网带焊缝应饱满均匀,满足搭接长度,防腐良好。
十 空调工程
10.1、风管的法兰连接要求:风管翻边应平整,紧贴法兰,宽度一致,但不小于6mm。法兰 垫片的要求宜为不小于3mm,与法兰平齐,且不得凹入风管内。法兰的螺栓连接,要求螺母应在同一侧,且螺栓孔间距应均分,达到美观要求。
10.2、支、吊架不宜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不宜小于200mm。
10.3、托架安装:对于自带保温的风管要加橡胶或石棉垫片,以起到防止震动和磨损的作用。对于铁风风管一般采取加木托方式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①木托需要进行防腐处理;②木托应放在保温层之外。
10.4、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需要设预埋管或加防护套管,且厚度不小于1.6mm,风管与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柔性材料嵌实。对于穿越防火分区的要严格执行规范规定,对于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穿墙的风管四周应封堵密实,防止串烟、串音,对于所有穿楼板的风管,无论是穿越防火分区还是同一防火分区都应加防护套管,并用柔性无害材料封堵。
10.5、管道穿墙体或楼板时全部要求加设钢制防护套管,穿墙时套管两端要与墙饰面平齐,穿楼板时应与楼板底面平齐,但要高于楼板上表面2—5cm,要用不燃绝热材料填塞密实。
10.6、对于柔性接头: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选用帆布、人造革等具有减震、防潮、不透气的柔性材料,长度宜为15—25cm,接缝处应严密牢固,且不宜作为异径接管使用。
10.7、管道阀门、法兰等部件的保温应单独制作,能够单独拆卸,以便于维修,不破坏整体保温效果。
10.8、机房内的所有管道应标明名称且应作色标。
10.9、供水管道在同一供水区域内的最高点要设置排气阀、排气阀应接短管至指定排水处。
10.10、系统的供水管与风机盘管连接时,应采用弹性连接(宜采用金属或非金属软管),软管不得出现扭曲或凹瘪。
10.11、盘管的凝水管坡度要准确,设计无规定时,不得小于0.8%,且须全部保温。
10.12、盘管供水管必须安装过滤器,以保证进入盘管内的水质的清洁。
10.13、矩形风管保温,保温钉距边缘距离不得大于12cm。
10.14、矩形风管的保温钉数量,底面不少于16个/m2,侧面不少于10个/m2,底面不少于8个/m2,并应排成梅花状。
10.15、玻璃丝布缠绕后,要求刷防火涂料,以满足防火要求。
十一 外墙外保温工程
11.1﹑有网体系和无网体系EPS板(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的材料要求:
11.1.1、有网体系和无网体系EPS板应采用自熄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表观密度18-20kg/m3,导热系数取值0.062w/﹙m.k﹚;无网体系EPS板导热系数取值0.048w/﹙m.k﹚,吸水率≤6﹪,拉伸强度≥0.1 MPa,养护时间≥42d,60°蒸汽养护≥5d,氧指数≥30﹪。其材料应符合《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10801,1-2002)的各项性能指标。
11.1.2、聚合物水泥砂浆:用于有网体系及无网体系的表面防护层。聚合物水泥砂浆系用有机胶结材与水泥﹑砂、水和其他外加剂以一定的比例配合而成,具有较好的粘结和抗裂性能。
11.1.3、有网体系及无网体系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宜采用普通盐酸水泥42.5级。
应符合《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的各项性能指标。
11.1.4、耐碱性玻璃纤维网格布:是用作有网体系及无网体系聚合物砂浆面层的加强和抗裂之用,应符合《耐碱性玻璃纤维无捻粗砂》(JG/T572—94)的各项性能指标。标准网孔尺寸技术指标应为4~6×4~6mm。
11.1.5、中细砂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质量标准。细度模数2.0—2.8,筛除大于2.5mm的颗粒,含泥量小于1%,无杂质。
11.1.6、聚苯颗粒保温材料,用于窗口外侧保温和个别局部找平和堵孔等。应符合《外墙体保温施工技术规范》(DBJ/T01—50—2000)。
11.1.7、低碳钢丝性能指标,用于有网体系的面层钢丝,斜插钢丝(腹丝)应为镀锌钢丝,直径为2.0~2.5mm,抗拉强度≥550N/mm,冷弯试验反复弯曲180°≥6次。
11.1.8、聚苯板胶粘剂:用于聚苯板之间粘结用胶,其性能指标为:(1)对聚苯板溶解性应≤0﹑5mm;(2)聚苯板之间的粘结抗拉强度应≥0.1MPa。
11.1.9、锚栓:可采用尼龙锚栓(或L型¢6钢筋)。尼龙锚栓其材料一般均用聚酰胺PA6、PA6﹒6(既尼龙6和尼龙66),亦可用聚丙烯树脂PP制作。
11.1.10、界面剂:用于有网及无网体系聚苯板外表面涂敷处理,以增强保温层与防护层之间的粘结力。在有网体系中界面剂与钢丝应有牢固的握裹力,经90°反复折弯五次,不脱落。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建筑界面处理剂应用技术规程》(DBJ/T01-40-90)要求。
11.1.11、抹灰砂浆外加剂:用于有网体系表面抹灰,在1:3水泥砂浆中,掺入3%-5%的防裂剂,要求砂浆的收缩值≤1%。
以上材料必须由持有《威海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单位独立提供,不得分开采购。辅助材料性能指标应达到《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一)》所用材料应提供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及施工、监理单位负责进场验收并有记录。
11.2.EPS板有网体系和无网体系的施工要点:
11.2.1﹑EPS板与墙体必须连接牢固,安全可靠,EPS板每平方米内斜插钢丝不得超过200根,(斜插钢丝应为镀锌钢丝)。应伸入砼墙长度不小于30mm,板面附加锚固件L形¢6钢筋,钢筋应做防腐处理,每平方米宜设4根。锚入墙内长度不小于100mm;也可用¢10尼龙锚栓,长度为保温板设计厚度加50㎜、采用锚内墙内长度不小于50mm,每平方米宜设2~3个。
11.2.2、EPS板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11.2.3、EPS板与墙体的自然粘结强度应大于保温板本身的抗拉强度。
11.2.4、板与板之间侧向高低槽应专用EPS板胶粘结。有网体系EPS板之间的垂直缝应在钢丝网之间用火烧丝绑扎,间距≤150㎜。
11.2.5、门窗户应尽可能靠外墙外侧安装,以减少外窗口外侧四周墙面的“热桥”影响。外门窗传热系数应≤3.5w/(㎡°k)。
11.2.6、窗框与窗口墙交接的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堵塞,应采用保温材料,并在窗框与墙体抹灰层的周边用崁缝油膏密封,以免在两种不同的材料的界面处开裂。
11.2.7、墙钢筋外侧与保温板接触面应设砂浆垫块(不得采用塑料垫块)每块板内不少于6块。
11.2.8、应分层浇筑,分层振捣,混凝土一次浇筑高度不宜大于1m,高度应控制在500mm以内,砼下料点应分散布置、连续进行,间隔时间不超过2h,严禁将振捣棒紧靠聚苯板,以免受损。
11.2.9、体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密实均匀,墙面及接槎处应光滑﹑平整,墙面不得有孔洞﹑露筋及夹渣等缺陷。
11.2.10、抹灰前若EPS板面有余浆应清除干净,板面无灰尘、油渍和污垢。
11.2.11、防止保温板在拼缝处门窗四角处裂开,应附加网片,网片尺寸为400×200mm,与窗口呈45°。
11.2.12、面及门窗口EPS板如有缺损,应予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找补,要求均匀一致,不得露底。修补和找平厚度不得大于10mm
11.2.13、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保温板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现象。凹槽内砂浆饱满,并全面将钢丝网包裹住。抹灰应分底和面层分层抹灰,每层抹灰厚度不大于5~9mm,如超过10mm应分层抹。总厚度不宜大于30mm。
11.2.14、EPS板规格要求:
按层高为2800㎜—规格:长2825~2850㎜×宽1220㎜(厚度根据设计要求)
按层高为2900㎜—规格:长2925~2950㎜×宽1220㎜(厚度根据设计要求)
按层高为3000㎜—规格:长3025~3050㎜×宽1220㎜(厚度根据设计要求)
11.2.15、注意环境影响,施工应避免大风天气,当气温低于5℃时,停止面层施工。当气温低于-10℃时,停止保温板安装。
11.3、工程验收
11.3.1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11.3.2、外保温工程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2.1、外保温系统及主要组成材料性能应符合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1.3.2.2、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
11.3.3、外保温工程一般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3.1现浇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规定。
11.3.3.2、有网现浇系统抹面层厚度应符合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
11.3.3.3、无网现浇系统EPS板表面局部不平整处的修补和找平应符合规程要求。找平后保温层垂直度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规定。
厚度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
11.3.4、抹面层和饰面层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规定。
检查数量:分项工程应以每500~1000㎡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11.4、外墙外保温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3)外保温系统的型是检验报告及其主要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和现场验收记录;
4)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工艺记录及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5)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11.5﹑外保温系统主要组成材料复检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1、EPS板复检项目应包括密度,抗拉强度,尺寸稳定性。
11.5.2、EPS钢丝网架板复检项目应包括EPS板密度,EPS钢丝网架板外观质量。
11.5.3、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砂浆﹑界面砂浆复检项目应包括干燥状态和侵水48h拉伸粘结强度。
11.5.4玻纤网复检项目应包括耐碱拉伸断裂强力,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
11.5.5、腹丝复检项目包括镀锌层厚度。
十二 室内环境检测
12.1、一般规定:
12.1.1、 土壤氡气检测
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报告。取样时间宜在基槽开挖之前,8:00至18:00之间进行,现场取样测试工作不应在雨天进行,如遇雨天,应在雨后24h后进行。
12.2.2 、 室内空气检测
12.2.2.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委托进行。
12.2.2.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1规定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12.2.2.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12.2.2.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12.2.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12.2.2.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24h后进行。
12.2.2.7、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2.2.2.8、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室内环境污染物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2.2.2.9、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12.3、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
2)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4)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附件一:
威海市建设委员 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2005年12月3日起,威海市经历了自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大的暴风雪天气,给我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特别是大量轻钢结构厂房、仓库及临时建筑物倒塌,造成了人员及财产损失。经市建委组织对350多个各类钢结构工程进行了检查,其中出现倒塌和受损的工程 53 个。为了切实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轻型钢结构的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轻型钢结构的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轻钢结构工程)是指在轻型屋面和围护结构下所采用的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以及多层框架,压型拱板、屋架等轻型房屋钢结构。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轻钢结构工程应当办理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投资5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进行施工和监理招投标,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七条 以轻钢结构为主体(门式刚架等)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的规定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轻钢结构工程发包(超过规定规模的要经过招投标确定)给具有相应资质的钢结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八条 轻钢结构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并对企业的业绩、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从事轻钢结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企业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外地企业进威承揽工程项目,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威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严格执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设[2000]126号),加强对轻钢结构设计的资质管理。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分别承担该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不须另行申报专项资质。
第十一条 轻钢结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0018-200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构件》(JG144-2002)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同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禁止未取得轻钢结构设计资质的钢结构加工制造安装单位进行施工详图设计(包括承重结构构件的截面优化设计)。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十二条 轻钢结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设计)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内容应包括: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第十三条 轻钢结构工程设计限制使用拱型波纹钢屋盖结构,商场、学校、集市等人流集中场所的房屋建筑中禁止使用拱型波纹钢屋盖结构。
第十四条 轻钢结构设计应充分考虑灾害性天气对结构的实际影响。根据业已发生的雪荷载实际情况,将五十年一遇的基本雪压原设计标准暂提高至0.5KN/m2。考虑屋面承受活载实际情况,设计时屋面活载亦应视实际情况提高。计算屋面雪荷载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别屋面形式的积雪分布系数对雪荷载标准值的影响。计算结构和屋面的承重构件,应分别按均布和不均匀分布两种积雪分布情况计算结构构件的效应值,并按最不利的情况确定结构构件的截面。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风载分项系数1.4。
第十五条 应加强对轻钢结构特别是门式刚架中支撑体系、檩条和拉条、墙梁、屋面板等构件的结构分析和构造处理。
柱间支撑应采用型钢制作。
檩条应设计成单跨简支构件,在支座处设檩托,用两个螺栓将腹板与檩条沿竖向连接。檩托应采用热轧角钢,或设加劲板。采用圆钢做檩条拉条时,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圆钢拉条可设在距檩条上翼缘1/3腹板高度的范围内。在风吸力作用下檩条下翼缘受压时,拉条宜在檩条上下翼缘附近采用双拉条适当布置。
连续檩条的搭接长度应由供应厂家经试验确定后提供。
第十六条 轻钢结构的设计,荷载和荷载效应、材料选用、设计指标及结构构件变形限制等应按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执行。国家规范与行业标准不一致时,应以国家规范为准。
压型钢板的挠度与跨度之比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一)屋面板:屋面坡度<1/20时1/250,屋面坡度≥1/20时1/200;
(二)墙板:1/150;
(三)檩条在垂直屋面方向,压型钢板、钢丝网水泥瓦和其他水泥制品瓦材屋面:1/200。
第十七条 门式刚架柱脚锚栓按承受拉力设计,计算不考虑锚栓承受水平力。锚栓直径的确定除按计算求得外,还应考虑构造要求,以及工程上实际可能承受部分剪力等不利因素。应采用双螺母,螺栓应有足够锚固长度或在端部设置锚板。
一般当刚架跨度≤18m,采用2个M24;跨度≥27m,采用4个M24;跨度≥30m,采用4个M30。
第十八条 在轻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以及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 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严把材料进场关。对进场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并建立台帐备查。对成品、半成品实行开箱检验制度和监理工程师进场监造制度。
轻钢结构焊接结构构件应选用Q235B级以上的钢材,设计图纸必须标明钢材的质量等级(A、B、C、D四个等级依次质量高)。檩条应采用热浸镀锌防腐,镀锌标准为A级,镀锌量250-275g/㎡。屋面板和墙面板的基板厚度不应小于0.5㎜。各类高强螺栓、普通螺栓、栓钉、拉铆钉及其垫圈、防腐、涂装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要具体标明。
第二十条 加工制作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进行钢材订货,并按材质保证单(每批号)进行验收。重要承重结构用材应进行主要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复验,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材料代用,不论材质和规格代用,均应由加工制作单位提出代用方法及相应材料性能参数与依据标准,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代用。承重结构不得使用无牌号无质量保证书的钢材。
第二十一条 轻钢结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据施工规范、技术规程、工程特点,以及施工质量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制定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严格工序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确保结构的稳定性。
第二十二条 轻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2002)和《钢结构高强度螺栓技术规程》(JGJ82-1991)等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并严格执行焊工培训检查管理制度。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同时作好必要的焊接工艺评定工作。
焊工的培训、考试、合格证的发放工作,以及焊接工艺评定的具体作法按照《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2002)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焊接轻钢结构构件时应当严格控制输热量,正确使用焊接夹具,采用正确的焊接程序,选用合适的焊接设备,以保证焊缝质量。
第二十五条 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摩擦面处理,应采用喷砂、机动钢丝刷等方法进行。除锈方向须与连接的传力方向垂直。摩擦面应平整,周边及孔边不得有毛刺,以保证两构件接触面紧密贴合。
为保证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不低于设计值,对加工好的摩擦面应妥加保护以防沾污。此外,尚须采用相同材质的钢材,以同样的工艺进行处理,制作摩擦面抗滑移系数的检验样板,供工厂和工地现场测试使用。摩擦面抗滑移系数的试验方法可参照《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JGJ82—1982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轻钢结构构件制作完成后,应按设计图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构件的尺寸进行检验。轻钢结构构件、檩条、组合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值以《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构件》(JG144—2002)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轻钢构件的除锈等级要求不应低于Sa2 1/2等级。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构件应大于150μm,室内构件应大于120μm,允许偏差为±25μm。
防腐涂层的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防腐涂层的质量验收包括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防腐涂层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二)防腐涂层的质量验收应包括下述内容:所用涂料品种、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涂装质量、涂层厚度、层数及干燥程度是否符号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三)质量检查应贯彻边施工、边检查的原则,对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并作好记录,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四)防腐涂层的竣工验收,须在涂装工程全部完成,并在规定的养护期限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从事钢结构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其从事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或中国无损检测学会颁发的技术资格证书。从事质量检测的企业应经过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审核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轻钢结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见证检验、以及观感质量检验。检测内容和数量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附录G和附录H执行。
第三十条 轻钢结构的施工技术资料按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04)的有关内容整理。
第三十一条 钢结构施工单位在轻钢结构竣工验收时须向建设单位提交使用说明书,并且在钢结构显著位置安装标志牌。标志牌上标明工程概况,使用维护方法和维护年限,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说明进行使用。
轻钢结构涂层的维护年限,宜参照下表采用:
作用等级 表面处理 底层及面层与预料配套类别 总漆膜厚
(µm) 维护年限
(年)
室内 中等侵蚀 酸洗磷化、喷砂(丸)除锈 II 120 10-15
弱侵蚀 酸洗磷化、手工除锈、喷砂(丸)除锈 I 120 10-15
无侵蚀 同上 II 120 15-20
室外 中等侵蚀 酸洗磷化、喷砂(丸)除锈 II 120 5-7
弱侵蚀 酸洗磷化、手工除锈、喷砂(丸)除锈 I 120 8-10
第三十二条 轻钢结构的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钢结构管理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切实履行监理的质量安全责任。要对门式刚架等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审查并严格监督实施。对关键结构构件制作和性能检验工作制定详细的现场监造和见证监理计划并严格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对采用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抽查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和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点,对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和渎职行为,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各地应切实建立健全暴雪、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以及地震等灾害情况下的轻钢结构工程的防灾减灾的予警机制。明确针对紧急事件的领导机构、组织方法、对策步骤和善后处理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依据之国家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若内容扩大或发生修订,均以现行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建设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预拌混凝土技术是“九五”期间国家重点推广的十项新技术之一,是建筑业向建筑工业化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施工现场文明程度,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创建文明生态城市的需要。现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文件要求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市大力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市规划区自经区海埠路和东海路以西,江家寨立交桥以北,环山路以东、以北,环山路向西按世昌大道平行线延伸至影视城以北,与海岸线的封闭区域范围内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上述区域外总建设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凡在规定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须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如工程使用的特种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目前尚无能力生产,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施工单位,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必须向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并签订预拌混凝土标准供货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报送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备案。
五、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注明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中关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内容。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厂合格证和发货(运输)单。
七、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标准规定进行验收。
八、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施工管理,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施工。
九、建设、监理单位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参与预拌混凝土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督促施工方严格按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检查,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一、质监机构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凡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对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不予备案。同时,质监机构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资质管理部门吊销或降低其资质。
十二、对不按本通知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质监机构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对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混凝土结构强度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十三、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工作,对推广预拌混凝土做出合理安排,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创造良好的投资和推广应用环境。市建委将把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四、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