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斗在施工第一线的施工和监理人员,没有时间和条件系统学习设计规范,行业指导部门也没有在继续教育中安排这两类人员学习设计规范,这两类人员初步了解一些设计规范,对工作是有帮助的。考虑到大多数人员的实际,将设计规范关于构造措施的主要条文摘编出来,供大家参阅。除了设计规范外,还有有关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文,也收录整理后摘要上传,企盼对有需要的人士有所帮助!《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奋斗在施工第一线的施工和监理人员,没有时间和条件系统学习设计规范,行业指导部门也没有在继续教育中安排这两类人员学习设计规范,这两类人员初步了解一些设计规范,对工作是有帮助的。考虑到大多数人员的实际,将设计规范关于构造措施的主要条文摘编出来,供大家参阅。
除了设计规范外,还有有关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文,也收录整理后摘要上传,企盼对有需要的人士有所帮助!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必读条文与理解应用注意事项
原创
前 言
我国新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经历4年半的修订,已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02月20日联合发布,自2002年04月01日起施行。
一
新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较原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1989改动的主要内容有:
1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
(1)增加了有关耐久性的规定;
(2)提高了混凝土强度等级并调整了设计参数
(3)规定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以热轧带肋HRB400(III)级钢筋为主导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高强低松弛钢丝和钢绞线为主导钢筋、各种冷加工钢筋(冷拉、冷拔、冷轧、冷扭)不再列入规范而交由行业规程管理。
(4)增加了混凝土结构分析的有关内容
2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计算
(1)预应力构件的计算要求
(2)正截面承载能力计算
(3)受压构件设计方法的改进
(4)斜截面承载力计算
(5)其他承载力计算
3 基本构造要求及构件规定
(1)伸缩缝和保护层厚度
(2)受力钢筋的锚固和连接
(3)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4)钢筋延伸长度的确定
(5)板、梁、墙中的裂缝控制措施
(6)框架节点设计方法的完善
(7)深受弯构件的设计
4 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1)提高了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的安全储备
(2)调整了轴压比限值及抗震构造措施
32楼
19、气温:空气温度,用干球温度表在暴露于空中但又不受太阳直接辐射处测得。
20、最高(低)气温:1d之中出现的气温最高(低)值、用特制的最高(低)温度表测得。
21、极端最高(低)气温:1年(月)之中逐日最高(低)气温记录中的最高(低)值。
22、水汽压:大气中水蒸汽所具有的分压力。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它不能超过某一极限值,达到此极限值时即称为该温度下的饱和水汽压或最大水汽压。
23、相对湿度:常温下,空气中实有的水汽压与同温度下相应的饱和水汽压之比,以百分率表示,体现空气接近饱和状态的程度。
24、风速:空气在单位时间内流动的距离。
25、定时最大风速:无每日风速自记曲线时,从每日定时观测风速(2min平均)中挑取的最大值。
26、最大风速:从每日风速自记曲线中挑取的一段任意十分钟平均风速的最大值。
27、极大风速:每日风速自记曲线中,风速迹线的最高点所对应的风速值。
28、风向:风吹来的风向,气象上常用16个方位和静风表示,即北(N),东北偏北(NNE),东北(NE),东北偏东(ENE),东(E),东南偏东(ESE),东南(SE),东南偏南(SSE),南(S),西南偏南(SSE),西南(SW),西南偏西(WSW),西(W),西北偏西(WNW),西北(NW),西北偏北(NNW)和静风(C,风速<0.3m/s)。
29、风向频率:1年(月)中,某方位风向的出现次数占各风向出现总次数的百分比。
30、降水量:一段时间内,从天空降落到地面上的液态或固态(经融化后)降水,未经蒸发,渗透和流失而在水平面上积聚的深度。
31、降水日数:1年(月)内,日降水量≥0.1mm的日数。
32、降水强度:单位时间内的降水量。通常取10min、1h或12(24,48)h为单位。
33、暴雨:降水强度很大的雨。我国气象部门规定1h雨量≥16mm或者日雨量≥50mm的降水为暴雨。
34、可照时数:在太阳直射光线不受地物、云、雾等遮蔽的条件下,太阳中心从出现在一地的东方地平线到进入西方地平线所经历的时间。
35、日照时数:太阳实际照射某地地面的时数。
36、日照百分率:一年(月)中,某地日照时数与该地的可照时数的百分比。
37、太阳高度角:太阳光线与地面水平面之间所成的角度。
38、太阳辐射强度:水平或垂直面上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接受到的太阳辐射量。
39、雪深:假定积雪层均匀分布在地面时,雪层表面和雪下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气象部门规定当台站四周视野地面被雪覆盖超过一半范围时必须测雪深。
40、蒸发量:一段时间内,水从液态或固态变为气态而散布到空中的量。通常用蒸发掉的水层的mm数表示。
41、反气旋:气流以顺时针方向(北半球)由中心气压较高地区向外流的大气涡旋。反气旋又称高气压,为天气图上中心气压高于其四周的闭合等压线区域。按产生地命名,如蒙古高压,西伯利亚高压、副热带高压等。受反气旋影响时常趋于干燥、天气晴朗或有层云和雾,中心区域少见云雨和大风。
42、太阳时:即地方太阳时,以太阳位于当地子午线上的一瞬时为该地的正午(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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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建设部颁发的《城 建 监 察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 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 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 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 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 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 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 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 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 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 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 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 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 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 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 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 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 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 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 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 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 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 进行监察;
(六)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 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 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 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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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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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模板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注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4.2.7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检验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表4.2.7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截面内部尺寸 基础 ±10 钢尺检查
柱、墙、梁 +4,-5 钢尺检查
层高垂直度 不大于5m 6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大于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3 钢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5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注:检查轴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4.3.1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试块试验报告。
表4.3.1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 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板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 ≥100
钢筋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检查复验报告。
5.2.2 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7.2.1 水泥检查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4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注地点随机抽取。取样和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注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7.4.3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 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允许偏差
水泥、掺合料 ±2%
粗、细骨料 ±3%
水、外加剂 ±2%
注:1 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持计量准确;
2 当雨天或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和骨料的用量。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复称。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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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砌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3-2002)
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砌体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
3.0.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宽度B(m) 允许偏差(mm) 长度、宽度B(m) 允许偏差(mm)
长(或宽)≤30 ±5 60<长(或宽)≤90 ±15
30<长(或宽)≤60 ±10 长(或宽)>90 ±20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砌筑砂浆的质量要求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砌砖工程的要求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一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5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轴线位置偏移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它测量仪器检查
2 垂直度 每层 5 用2m托线板检查
全高 ≤10m 1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检查,或用其它测量仪器检查
>10m 20
检查数量:轴线查全部承重墙柱;外墙垂直度全高查阳角,不少于4处,每层
每20m查一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柱不少于5根。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要求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小砌块和砂浆试块的试验报告。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以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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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要求一级建造师熟悉本规范中17条。其中: 强制性7条,非强制性10条
钢结构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的要求3条 4.2.1、4.3.1、 4.4.1。
钢结构焊接工程的要求 3条5.2.2、5.2.4、5.2.6。
紧固件连接工程的要求 5条6.3.1、6.3.5、6.3.6、6.3.7、6.3.8。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要求3条 10.2.2、10.2.3、10.2.5。
多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要求3条 11.2.1、11.3.2、11.3.5。
钢结构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的要求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的扭矩系数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紧固轴力(预拉力)是影响高强度螺栓连接质量最主要的因素,也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生产厂家在出厂前要进行检验,且出具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及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及时复验,该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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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钢结构焊接工程的要求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园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41.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41.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5.2.4 一级、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II III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II III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不应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5.2.6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当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紧固件连接工程的要求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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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附录B.0.5摘编 每≤2000t为一批,每批中两种及以上表面处理工艺时,每种处理工艺单独检验三组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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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6.3.5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6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不应涂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3.7 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检查数量:被扩螺栓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用卡尺检查。
6.3.8 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0d(d为螺栓直径),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情况。
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普通扳手及尺量检查。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要求
10.2.2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的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实测。
表10.2.2 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的位置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支承面 标高 ±3.0
水平度 l/1000
地脚螺栓(锚栓) 螺栓中心偏移 5.0
预留孔中心偏移 10.0
10.2.3 采用座浆垫板时,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全站仪、水平尺和钢尺现场实测。
表10.2.3 座浆垫板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顶面标高 +0.0,-3.0
水平度 l/1000
位置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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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10.2.5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现场实测。
表10.2.5 地脚螺栓(锚栓)尺寸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地脚螺栓(锚栓)露出长度 +30.0,-0.0
螺纹长度 +30.0,-0.0
多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要求
11.2.1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锚栓)的规格和位置、地脚螺栓(锚栓)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柱基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和钢尺实测。
表11.2.1 建筑物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
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建筑物定位轴线 l/20000,且不应大于3.0
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 1.0
基础上柱底标高 ±2.0
地脚螺栓(锚栓)位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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