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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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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公用设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6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的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公用设备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四)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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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专业考试参考书目
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暖通部分)
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暖通部分)
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9.《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能设计规范》(GB50189-93)
10.《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1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1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暖通部分)
1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1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0)
1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1988年版)
1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20.《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1993)(设计选用部分)
21.《柜式风机盘管机组》(JB/T9066-1999)(设计选用部分)-93)
22.《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噪声限值》(GB/T13326-1991)
23.《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安全要求》(GB18361-2000)
24.《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18362-2001)(设计选用部分)
25.《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18431-2001)(设计选用部分)
26.《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18430.1-2001)(设计选用部分)
27.《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户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18430.2-2001)(设计选用部分)
28.《离心式除尘器》(JB/T9054-2000)(设计选用部分)
29.《机械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JB/T8533-1997)(设计选用部分)
30.《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JB/T8532-1992)(设计选用部分)
31.《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JB/T8534-1997)(设计选用部分)
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3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4.《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35.《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GJJ34-2002)
37.《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JGJ129-2000)
3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3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40.《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
4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1998年版及第一、二、五章2002年版条文)
4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4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基础考试参考书目
序号 书目名称
1 工程热力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4年
2 传热学(第三版)章熙民等编著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 流体力学泵与风机(第四版)蔡增基等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 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第一版)张子慧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
5 机械基础 刘泽深等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9年
6 施工技术及组织(建筑设备)刘耀华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4年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其他参考书目
设计手册类
l 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 陆跃庆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3年
2 简明通风设计手册 孙一坚主编 中国建筑-FL出版社 1998年
3 空气调节设计手册(第二版)电子部十院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5年
4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2册)建筑给排水(第二版)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 院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年
5 锅炉房设计手册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0年
6 燃油燃气锅炉房设计手册 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8年
7 冷库制冷设计手册 农业出版社 1991年
一般参考用书
l 供热工程(第二版)贺平等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年
2 工业通风(第三版)孙一坚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4年
3 空气调节(第三版)赵荣义等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4年
4 空气调节用制冷技术 彦启森等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9年
5 空气洁净技术原理 许仲麟等主编 同济大学出版社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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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
基础考试分科题量、时间、分数分配说明
上午段:
高等数学 24题 流体力学 12题
普通物理 12题 计算机应用基础 10题
普通化学 12题 电工电子技术 12题
理论力学 13题 工程经济 10题
材料力学 15题
合计120题,每题1分。考试时间为4小时。
下午段:
热工学(工程热力学、传热学) 20题
工程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 10题
自动控制 9题
热工测试技术 9题
机械基础 9题
职业法规 3题
合计60题,每题2分。考试时间为4小时。
上、下午总计180题,满分为240分。考试时间总计为8小时。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
专业考试科目、题量、分值、时间分配及题型特点
1.考试科目
(1) 采暖(含小区供热设备与热网)
(2) 通风
(3) 空气调节
(4) 制冷技术(含冷库制冷系统)
(5) 空气洁净技术
(6) 民用建筑房屋卫生设备
2.考试时间分配及分值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 试分两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第一天为知识概念性考题,上、下午各50题,每题分值为1分,试卷满分为100分。第二天为案例分析题,上、下午各25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3.题型特点
考题由概念题、综合概念题、简单计算题、连锁计算题及案例分析题
组成连锁题中各小题的计算结果一般不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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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tai nan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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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在企业上班的人能否报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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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看了那么苛刻的要求,看来有排都得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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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啊,看来真的是很难啊,向着这个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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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我要考,我要过!!!!!!!!
待到来年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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