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文本中定义窗墙面积比为: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向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由以上定义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计算某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时,某一单个住户的户型中只要有一个窗洞口的窗墙面积比超过标准的规定值(如南向为0.35)就应采取特殊处理。 可是我看到某省出台的地方标准中,以上标准被称为“平均窗墙面积比,定义为整栋建筑某朝向外墙上的窗及阳台门部分的总面积与该朝向外墙立面面积(包括其上的窗及阳台门透明部分的面积)之比。”如果这样,假如一栋条形住宅,某一单元为大窗墙比,另一单元窗墙比较小,这样平均下来,大窗墙比的住户很难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效果,国家的规定岂不无用了?
由以上定义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计算某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时,某一单个住户的户型中只要有一个窗洞口的窗墙面积比超过标准的规定值(如南向为0.35)就应采取特殊处理。
可是我看到某省出台的地方标准中,以上标准被称为“平均窗墙面积比,定义为整栋建筑某朝向外墙上的窗及阳台门部分的总面积与该朝向外墙立面面积(包括其上的窗及阳台门透明部分的面积)之比。”如果这样,假如一栋条形住宅,某一单元为大窗墙比,另一单元窗墙比较小,这样平均下来,大窗墙比的住户很难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效果,国家的规定岂不无用了?
请大家多发表一下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