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规里面第24.7.2条规定:公共建筑内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必须设置火灾事故时的备用照明。同时又在第24.7.5条里用表格举例说备用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1小时,照度不少于正常照度的50%。但是,在附录C.3.12条里,又说是高层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和长度大于20米的内走道要求设置疏散照明灯,持续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照度大于5LX。不知各位大虾设计时以哪个为准?
但是,在附录C.3.12条里,又说是高层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和长度大于20米的内走道要求设置疏散照明灯,持续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照度大于5LX。
不知各位大虾设计时以哪个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