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规范2004版> 中照明供电部分,每个分支回路所带 不宜超过 25个光源<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同条,不宜超过25个灯具.到底是光源对还是灯具对呢?若论光源,则灯具内的每个灯头都算一个光源.若按灯具算,则不论灯头数目都按一个算?注:条文说明,光源按灯理解.如果某荧光灯灯具中包含2个灯管,是不是要算进去灯管数目呢?同行们,这条各位是如何理解呢?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2004版> 中照明供电部分,每个分支回路所带 不宜超过 25个光源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同条,不宜超过25个灯具.
到底是光源对还是灯具对呢?若论光源,则灯具内的每个灯头都算一个光源.若按灯具算,则不论灯头数目都按一个算?
注:条文说明,光源按灯理解.
如果某荧光灯灯具中包含2个灯管,是不是要算进去灯管数目呢?
同行们,这条各位是如何理解呢?
2楼
我认为一般情况下,按照灯具数量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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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控制数量个人理解并不是级别很高的要求,只要功率、电流满足要求,所控制的范围不超过合理的区间,并不至于造成维护和维修的困难,就是应该被允许的。一定要确定的话,我也倾向于按灯具数量,因为这样更加宽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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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GB50034-2004-7.2.7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当然,如果将多光源灯具看作是组合灯具,光源数量也不应该超过60个。这样才是符合规范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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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1.国家标准大于行业标准,最新标准大于旧标准;
2.光源数量,不是考察灯具数量;
3.同意3t观点。特别是装修工程,要遵守规范规定,同时要考虑控制功能分区。规范的措辞是“不宜”,非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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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最好以光源数量为准,审图的人没法找你的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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