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高度超过50米的商住楼大多底下几层为商业,上部为住宅,按消防规范往往定义为一类高层。如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7.6.2条中规定其住宅公共走道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按《民用建筑工程工程给水排水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4S901中例子和部分实际施工例子其住宅公共走道部分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请问各位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能否按普通住宅考虑,其公共走道部分不设置喷淋,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
现行高度超过50米的商住楼大多底下几层为商业,上部为住宅,按消防规范往往定义为一类高层。如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7.6.2条中规定其住宅公共走道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按《民用建筑工程工程给水排水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4S901中例子和部分实际施工例子其住宅公共走道部分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请问各位高层商住楼住宅部分能否按普通住宅考虑,其公共走道部分不设置喷淋,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
12楼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回复
13楼
江苏2008年施工图审查意见上面已经明确了
一类商住住宅公共部位应设自喷
但对于二类商住未明确
因为商住也算综合楼的一种,高规上也明确了算公建
对于参照规范字面上的理解是走道上也需设喷淋
但实际工程中二类商住走道不设喷淋也是能通过审核的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