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  
yanyan20332033
2010年07月25日 09: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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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9-15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9-15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房产转让的税收
  一,契税:(受让人缴纳)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按房价的3%    存量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按房价的3%    交换: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    赠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二,印花税:    (1) 合同印花税: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 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    (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三,营业税(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出租、转租的税收    出租、转租:不缴纳契税;租赁双方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个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 缴纳综合税款    个人转租居住房屋:转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缴纳综合税款    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房产税: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按房产原值X80%X1.2%;其他按年租金收入12% 单位转租房屋、个人转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
[编辑本段]房产税试点
  房产税试点时间之所以比预期晚,可能由于该税种在支出方面的相关政策还有待完善。   今年以来,房产税一直是业内外热议的焦点,先是4月17日新“国十条”公布后,传出上海版调控细则可能试行房产税,由此房产税的话题重新延续两会后的热度,随后的5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再度引发业内猜测。之后,国家发改委官员表态,房产税改革推进暂无总体安排,但发改委支持地方进行试点和实验。 [2]   多地已具备条件   湖南省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上述会议上表示,近期曾做过一个调研,发现房价高的原因之一是,大部分税收集中在开发环节。如果后移到销售和保有环节,不仅对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有好处,还能克服地方税收过于依赖房地产业的现状。  
 财政部有关人士也表示,作为地方税重要组成部分,房产税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收入分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如此重要的税种,其配套方案的制定至关重要。目前地方税种实行“收支两条线”,如果将房产税用于其他方面,将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同时,房产税的推出,势必伴随着其他税种的合并。有分析认为,这些因素正是房产税试点一再推后的原因。   至于产权确认、统计口径、税率等技术问题,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经过近7年的实践,很多地方已具备了这些条件。  

 房产税试点“不让试点城市吃亏”   对于试点城市来说,房产税试点带来的利大还是弊大,曾引起不少争论。   据了解,在已经递交房产税试点方案的上海,有反对者认为,试点将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并在短期内推高房价,削弱上海的“城市竞争力”。   “城市竞争力是一个很虚的概念,但不少地方都看重这一点。”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北京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也在上述会议上表示,房产税推出后,老百姓从现在的无税养房,变成纳税养房,可能短时间内难以接受。   “不会让试点城市太亏,会有一定的配套措施。”上述有关人士则表示,全国范围内推行试点的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但他并未透露具体试点城市。   此前,在传闻的试点城市中,上海、重庆、武汉等被提及,但有关部门迟迟未予公开。外界则普遍认为,上海最有可能先吃“螃蟹”。   据了解,在上海提交的房产税试点方案中,税率初定在0.5%~0.8%,略低于经营性物业的税率。但房产税征收是否会“照顾”自住型需求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目前尚不明确。  
 研究员:对股市利好   一位资深地产分析师表示,之前的预期是今年会推出房产税,地产股跌得很惨,但是地产股从底部反弹上来后,市场就已经开始预期今年不会推房产税了。   也有券商人士认为,如果2012年推行房产税试点,那么真正出台房产税将肯定会在2012年之后,对于地产股乃至大盘来说,这应该也算是一种预期内的利好。国信证券地产行业研究员黄道立认为,目前房产税试点细则还没出来,所以很难分析出具体有多大的影响。   21日,地产板块呈现震荡平稳走势,全天仅下跌0.51%,地产个股涨跌互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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