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建筑设计院的设计人员 ,出图后大多数图都有一点小修改,但对财务成本没什么影响,由于变更太多,现在我想用设计院给施工单位的设计技术交底反映这些变更,且设计院盖章,我想请教一下技术交底能替代变更单吗,有法律效力吗,什么规范有说了?[ 本帖最后由 tsml 于 2010-7-25 22:55 编辑 ]
我是在建筑设计院的设计人员 ,出图后大多数图都有一点小修改,但对财务成本没什么影响,由于变更太多,现在我想用设计院给施工单位的设计技术交底反映这些变更,且设计院盖章,我想请教一下技术交底能替代变更单吗,有法律效力吗,什么规范有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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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sml 于 2010-7-25 22:55 编辑 ]
2楼
当然不能!!!技术交底最后根本不入资料、不存档!变更必须要设计院出具并盖章!不然施工单位不敢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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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技术交底可以取代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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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图纸会审或设计的技术交底是不能代替设计变更的。至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上反映的一些问题,以如何形式落实,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同图纸间的矛盾统一,尺寸标注遗漏等小问题,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上提出即可,但涉及设计失误,或需要改变原来做法的,必须由设计员出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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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楼上的说得好模糊,不同图纸间的矛盾统一就是有错会造成误导的地方,应该也算是变更了。
另外好象会审的一些小变更,只要有各方签字,也能代替变更吧?为什么设计技术交底还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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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问1楼:“设计交底”由谁组织?谁做记录?
如果搞清了上述两个问题,有些疑问可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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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根据北京市的监理规程和国家的监理规范规定,设计交底由业主组织,有施工单位做记录。因为施工单位是最终理解图纸、照图施工的主角,因此施工单位出设计交底记录是理所当然的。
设计交底记录由参会各方签字后成为施工依据之一。
至于设计交底产生的工程费用变化,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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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版主,您没有说明确呀,意思是可以替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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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1楼(8楼)很执着,没有看明白版主已经讲的“设计交底记录由参会各方签字后成为施工依据之一。”
另外,设计交底和设计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做为“施工依据”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设计交底一般是在开工前后,施工单位审阅图纸提出图纸存在问题后,由业主方主持一次设计答疑,也就是所谓的“设计交底”。当然,有必要时,也有组织两次设计交底的。而设计变更,随时可以进行,且不用业主方组织。
“设计院给施工单位的设计技术交底……”,提法就有错误。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不是一个概念。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技术员要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不会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的!
设计交底,解决的是图纸问题,可以出现修改、补充、完善、细化等情况,以满足“照图施工”的需要。交底记录由业主、施工、监理等各方签字后生效。
设计变更,是对图纸局部进行修改。设计签字即生效。
提出用设计交底代替设计变更的概念,是没有搞清二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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