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行,本人第一次进总包单位。从目前的工作状况来讲,我们总包单位跟业主的关系不错,很多工作指令是直接跟业主商量解决。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建专业性很强的厂房)很低,我们一般跟他们少有工作来往。在施工过程中,在验收某个部位时他要求分包单位先通知我们总包单位人员,然后由总包人员再通知监理进行验收。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按我理解,分包单位已经是我们直接的施工一线人员,由他们通知不是最简单直接吗。有没有更好的意见?
各位同行,本人第一次进总包单位。从目前的工作状况来讲,我们总包单位跟业主的关系不错,很多工作指令是直接跟业主商量解决。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建专业性很强的厂房)很低,我们一般跟他们少有工作来往。在施工过程中,在验收某个部位时他要求分包单位先通知我们总包单位人员,然后由总包人员再通知监理进行验收。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按我理解,分包单位已经是我们直接的施工一线人员,由他们通知不是最简单直接吗。有没有更好的意见?
22楼
合理,分包队伍只是针对你总包单位来说,监理单位是和你们总包单位进行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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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分包单位没有直接对监理和业主的权利,监理只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属于总包单位下属施工一线,根据规定,分包单位不得与业主\监理直接联系. 分包单位的施工验收,必须由总包先验收合格,再通知监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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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监理公司要求正确,分包属于总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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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监理水平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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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首先是大家要搞清楚合同关系、总包是直接和甲方发生施工项目承包合同关系 、而监理是甲方委托该项目施工过中对材料、工程、安全、进度进行监督、管理、代表甲方对总包方进行监查、而分包方只对总包方负表、 所以监理对总包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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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我也来说两句吧~呵呵
1。 建设单位和监理关系,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如果不是强制招标监理的情况,可以自己选择),从合同的角度上讲,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合同的向对方,监理单位应该对建设单位负责。但是排除合同来说,监理单位应该和建设单位是一样的地位,监理单位应该是相对独立的,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相互制衡(理想模式)。
2。 建设单位与总包,这个就是要看合同约定了,总包是干活的人,但是是否可以分包,以及分包的范围还需要在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里面具体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的情况下应按照常理解释。
3。 建设单位与分包,其实他们时间没有一个连接点,因为分包往往是和总包订立合同,总包和建设单位订立合同(除指定分包的情况)。这样,根据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单位与分包方并没有一个连接点,所以如果分包商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有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因为建设单位与总包方存在一个合同关系。
不知道有没有说明白,实际中的例子我想大家都知道了,就不多说了,希望各位达人指点:h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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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第一、看合同关系(即是专业分包还是你们总包的分包,一般专业分包和业主直接签合同,也有的专业分包是三方合同);
第二、看总包的方式,有的总包为总承包管理那么即使是专业分包总包也有义务;
第三、弄清工程验收的次序,因为你们总包验收属于自检范围,你们和监理一起验收是必须的,否则你们要么自己先进行内部验收再通知监理单位(估计可能性不大,一般的总包单位的责任心都那样),如果你们内部不验收就通知监理验收那就说明你们的责任心问题或者就提升为道德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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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我国监理行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效仿国外的监理咨询,但在我国监理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有与国际监理行业不接轨,我国监理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甲方的质检员,再者现在建设行政机关又把安全强加在监理身上,致使监理的工作任务加大。有时监理的工作就是在夹缝中生存,并且有时监理的工作升级,在甲乙方争执及矛盾时,有成为中间人,监理企业哪的是甲方的钱,但施工单位同样也是有理,这样就是监理人员的为人处事上学的圆滑,现在监理工作者若学的圆滑,就在工作上站不住脚。听一位监理协会的领导说,监理行业的人员不再只是简单技术的工作,更多的在管理上下功夫,若在监理工作中适应任何的环境变化,再到什么样的岗位,都会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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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我们是总包,但是我们项目的分包单位就是业主指定的,而且直接听从业主的调配,好像跟我们总包一点关系都没有一样,搞得我们的工作开展起来很不方便,很多交叉工序上都乱七八糟,施工质量就更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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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分包单位报验应当在总包方验收合格后才去找监理报验才是正确的,虽然有一些监理公司,或者是某些监理素质较差但程序应当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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