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规中“7.2 低压配电系统7.2.1 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这个自成配电系统应该如何理解?是不是说“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这几类配电都应该有单独的配电箱?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假如一层只有一个消防应急照明回路,是不是也需要单独设这一个配电箱呢?
7.2 低压配电系统
7.2.1 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这个自成配电系统应该如何理解?
是不是说“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这几类配电都应该有单独的配电箱?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假如一层只有一个消防应急照明回路,是不是也需要单独设这一个配电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