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章 第六条规定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章 第六条规定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二是规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报批程序。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1、本条例所称移民区,一般泛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的区域,包括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区(坝区)等。
2、本条例所称移民安置区,一般指政府组织的、相对集中安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涉及的区域。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过去在移民安置规划制定过程中,国家有关安置的方针政策未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对移民安置去向、生产安置方式和移民安置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重视不够,论证不深,导致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时,有些移民意见很大,无法实施,有些实施后遗留较多问题,有些甚至需要进行二次搬迁,影响了移民的妥善安置。为此,本条例规定,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指导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编制。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实践来看,有些工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项目法人。在没有成立项目法人前,一般都是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因此,本条例在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时,划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编制;二是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权限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权限确定。由国务院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前,应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广泛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本条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须按照本条规的程序编报审批。本条例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有别于此前有关单位为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大纲。
2、在实际工作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应作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附件。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主动做好移民规划大纲编制配合工作。
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依据和实物调查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即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二是确定实物调查的实施季度主体和工作程序;三是明确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发布时间和主体。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1、工程占地,指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土地的范围。
2、淹没区,一般指水库淹没区,即水库蓄水淹没的地区,分为经常淹没区和临时淹没区。通常以正常蓄水位以下为经常淹没区,正常蓄水位以上因受水库洪水、风浪、船行波和冰塞壅水等影响淹没的地区为临时淹没区。
3、实物调查,又称实物指标调查,指对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土地、林木、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迹等有形对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调查登记。
4、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指在一定区域内,其资源与环境在一定生产力和生活水平条件下,能够持续支撑人类活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能力。
本条包括的内容
1、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依据有: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承载能力。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之前要进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只有详细掌握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内的实物类别、数量、质量和涉及的淹没人口数量与结构的前提下,才能够明确移民安置任务,并为提出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估算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提供依据。
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重要依据。全面了解移民区经济社会情况,搞清移民搬迁安置前的生活水平,为实现移民安置工作目标确定了参照系;全面了解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测移民安置后生产生活恢复和发展趋势,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移民安置安置方案。
移民安置区的资源环境承载力也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重要依据。过去,在移民搬迁安置时,对移民安置区资源环境容量和承载力考虑不足,造成部分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资源匮乏,缺少发展空间和条件。据调查,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水库移民,有80%以上是就地后靠安置,耕地面积和质量下降,相当一部分移民基本口粮难以自给,长期依靠国家救济。同时,移民安置区发展能力不足,移民就业门路窄,部分移民因搬迁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实践证明,要实现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
2、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是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地方人民政府是当地社会管理主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涉及到当地社会管理,所以做好实物调查工作,必须有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参与。
3 、明确了实物调查工作的程序。一是,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二是,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作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是,调查结果必须经过调查者和被调查签字认可并公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对调查结果签署意见。
在过去的工作实践中,一些项目存在实物调查前突击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现象,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增加了工程成本和补偿纠纷。因此,本条例规定,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通告发布后,原则上禁止在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确需建设的项目,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合法婚入人口外,其他人口都不得迁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应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落实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组织培训移民工作干部,积极配合做好实物调查工作。
4、为了落实调查者、被调查者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实物调查中的责任,保证实物调查的准确、可靠、有效,本条例规定,实物调查成果应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实物调查具体工作应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物调查中的土地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实施,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等,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的土地调查内容。
第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内容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目的
明确移民安置大纲的主要内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1、移民安置任务,指为移民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帮助移民在迁入地生存、发展等工作任务。主要指标是规划水平年需要完成的移民安置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2、移民安置去向,指移民人口拟搬迁安置的空间分布。根据移民安置点所在行政区域,主要分为村内安置、乡内安置、县内安置、省内跨县安置和跨省安置等。
3、移民安置标准,指规划移民安置的生产生活资料配置标准和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主要指标有人均占有耕地等生产资料、人均宅基地和人均村庄占地面积、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规划水平年收入水平等。
4、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指对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采取的生活安置方式。主要方式有农业安置、非农业安置。
5、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指淹没线以上受水库蓄水引起的浸没、坍岸、滑坡等地质灾害,库周喀斯特地貌发育区的邻谷可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内涝,失去生产生活条件的库边地段孤岛和引水式电站水库坝址下游河道脱水影响,以及其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区。
本条包括的内容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要明确规划水平年需要完成的移民安置人口,主要包括村内安置、乡内安置、省内跨县安置和跨省安置的移民人口。
二是要明确移民人口拟搬迁安置的去向,主要包括村内安置、乡内安置、省内跨县安置和跨省安置的移民人口。
三是要明确移民安置的生产生活资料配置标准和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主要包括人均占有耕地等生产资料、人均宅基地和人均村庄占地面积、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规划水平年收入水平等。
四是要明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拟采取的生产安置方式及其人口数量,主要包括农业安置人口和非农业安置人口。
五是要对移民搬迁前、后的生活水平进行评价和预测,并要明确提出评价和预测结果。主要指标包括居住条件、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收入水平等。
六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7号文件”),提出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
七是明确提出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主要针对水库淹没线以上受影响的类型,按照安全、经济和便于生产、生活的原则,确定受影响范围的认定程序或界定标准。如浸没区应根据水文地质勘测成果和不同经济对象允许的地下水埋藏深度,综合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塌岸、滑坡区应在查明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考虑水库水位涨落的基础上,预测初期(5-10年)和最终可能达到的坍滑范围,综合分析确定。
八是明确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原则。
第九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保障公众参与权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法律地位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目的
一是保障移民安置区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确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法律地位。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必须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本条与第十五条对保障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安置规划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作出相同的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安置规划没有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或听取意见不全面、不到位,将难以保障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移民安置规划的顺利实施。一是可能会出现移民对移民安置方式和去向、补偿标准和资金兑付方式,以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不满意、不认可,甚至出现拒绝搬迁的现象,造成移民安置规划难以实施,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区域社会稳定。二是可能会造成移民安置区居民不配合移民安置工作,不接受移民迁入,甚至驱赶移民的现象。所以,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安置规划时,广泛听取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十分必要。
关于听取意见的方式,本条例规定,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不是所有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都要采取听证的方式,但当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与规划编制单位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对移民安置方式和去向、补偿标准和资金兑付方式,以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存在严重分岐时,应采取听证的方式。具体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须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2、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制订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有利于确保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在正确的原则下进行。
3、经批准的移民规划大纲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经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因为出现新的情况变化或者发现有重大错漏,规划大纲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原机关批准。
附件:
1、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2、四川省移民办《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川移发[2007]23号)
3、四川省移民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川移发〔2007〕231号)
4、《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
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 441-2009)
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