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复习二级建造师的法规,在书上2Z201066看到工程的分包制度,里面的违法分包有一条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然而我所在的单位正是一所总承包施工单位,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却签订了三份主体结构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别是钢筋,模板还有混凝土浇筑;这种做法是否与法规分包制度发生矛盾呢,所以心中产生疑问请求各位大侠帮忙解答!小弟才进施工单位不到一年,很多东西不懂请求各位大侠谅解!
最近在复习二级建造师的法规,在书上2Z201066看到工程的分包制度,里面的违法分包有一条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然而我所在的单位正是一所总承包施工单位,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却签订了三份主体结构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别是钢筋,模板还有混凝土浇筑;这种做法是否与法规分包制度发生矛盾呢,所以心中产生疑问请求各位大侠帮忙解答!小弟才进施工单位不到一年,很多东西不懂请求各位大侠谅解!
2楼
注意,你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而不是工程分包合同。两者区别在于前者是由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甲方,即总包方,下同)提供材料(主要指主材)和机械设备,而由劳务分包方负责施工(有的包含小型工机具,这要看合同里具体明确哪些了),也就是所说的清包工,他们只结算人工费。现场的管理,材料合不合格,会不会偷工减料,这些都是总包方负责的,责任也在总包方,这样做是可以的!要不然这些劳务分包队如何生存啊?他们主要就是这么包活干的。
而工程分包合同中,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是指总包方将这个活直接交给分包方管理,好点的总包派几个人在现场充数应付外界检查或协调管理,而有的就直接以包代管,材料和机械设备都是由分包方负责,一般的分包方多数就是民工队或私人企业,为争取利益最大化,或者把上下打点的钱抽出来,当然就容易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情况了。
而法规中的明确要求,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为什么强调是主体结构的施工呢?因为主体结构是一个工程的骨架,骨头如果出问题了,骨折了,那这个工程还能好吗?总承包单位是要有相应资质才能承包的,而专业施工(比如水电、消防、电梯等等)干不好可能造成返工或者补救处理都不会使楼塌掉,但主体不一样。所以专业施工是允许分包的,而且有的单位是不具备所有专业的施工资质的,必须分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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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楼说的很好。主体结构是不允许分包的。但劳务分包是允许的,劳务分包者也必须具备劳务分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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