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连载五)
sxcz
sxcz Lv.3
2010年05月24日 10:51:11
只看楼主

五 砌体结构1 砌体结构的高宽比,房屋宽度究竞如何确定?(原先我们按房后的最小宽度确定,掌握比较方便,后来“抗震千册”提出了宽度的概念,对砌体结构的高宽比的判定就变得很难,实际上,明知个别砌体结构高宽比很不合理,也难以说服设计院。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多层砌体的高宽比规定限值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时不至使房屋产生整体倾覆破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手册》对高宽比限值都讲的很清楚,判定没有困难。用房屋最小宽度来控制,不合理。

五 砌体结构
1 砌体结构的高宽比,房屋宽度究竞如何确定?(原先我们按房后的最小宽度确定,掌握比较方便,后来“抗震千册”提出了宽度的概念,对砌体结构的高宽比的判定就变得很难,实际上,明知个别砌体结构高宽比很不合理,也难以说服设计院。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多层砌体的高宽比规定限值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时不至使房屋产生整体倾覆破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手册》对高宽比限值都讲的很清楚,判定没有困难。用房屋最小宽度来控制,不合理。

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8条第 4款中,组合砖墙砌体房屋如何界定?若仅有一道墙体是构造柱参与工作才能满足,该房屋或该层是否称为组合砖墙砌体房屋?是否每层还是整个房屋均需按第8.2.8条第4款强制性条文执行?
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8条条文说明可知,组合砖墙砌体房屋是指在砌墙中设置了一定的构造柱。为了充分发挥构造柱的作用,要求构造柱与圈梁形成“弱框架”,对砖墙提供有效约束,形成构造柱、墙体和圈梁共同作用,以提高其墙体的承载能力。所以,该条对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组合砖墙砌体房屋应该是大部分墙体是组合墙砌体房屋,仅有一道墙体是构造柱参与工作,不能算组合墙砌体房屋,不需要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8条第 4款执行。

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中±0.00以下砌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按地基土的潮湿程度确定,关于地基土的潮湿程度,如何理解?有人认为,地下水位以下就要按饱和状态要求,有的认为应按基底持力层土的含水状态确定,一般黏性土层为隔水层,即使在地下水位以下,也不应按饱和状态要求砌体最低强度等级,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6.2.2条对于潮湿程度的判定,仅从基底持力层的潮湿状况判断不尽合理。(1)一般应根据砌体周围土的状态判断。实际工程侧面都是新回填土,根据填土性质判断是潮湿状态还是饱和状态。地下水位以下且为饱和性的土层可判定为“含水饱和的”;(2)这是砌体结构耐久件的要求,地下水位用常年水位较合适。

4 砖混结构中设半地下室,在保证半地下室刚度的前提下,计算可不按增加一层考虑,如何满足地下室刚度的要求?请给出具体的量化下限。
答:请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4节,对此问题已有明确回答。

5 地面以下砌体,饱和土较多,材料强度按MU15、M10要求都做不到,如何掌握标准?非承重墙是否同样要求?
答:地面以下砌体材料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是保证砌体结构各部位有均衡的耐久性能,设计时应执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6.2.2条强制性条文,非承重墙要求可放宽,视具体情况定。构造上可设置基础梁,使砌体处于常年水位以上。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承重结构中砌筑砂浆需用专用砂浆Mb,而框架填充墙是否用Mb砂浆?
答:框架填充墙宜用或不用Mb砂浆。
7 砌体结构中如果出现MU12.5砖,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砌体结构材料强制性条文指标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O03-2001)表3.2.1取值。MU12.5砖表中没有,设计按MU10砖计算,图纸要求提高MU12.5砖不违反强制性条文。

8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3.2.1条第4款式(3.2.l-1)为fg=f+0.6αfc,规范第3.2.1条第3款表3.2.1下面注1.2.3均乘以折减系数,规范第3.2.3条第2款也有调整系数γa,请问处于以上四种情况时,灌孔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公式(3.2.1-l)中是f先折减,还是f值先不折减计算好fg值后再折减?
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3.2.1条确定fg时,f应先按表3.2.1-3注进行折减。fg是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体在不同运用情况下的砌体强度设计值调整系数,是砌体确定强度设计值后的调整,有的情况是折减,有的情况是增大。

9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7.1.5条第 4款规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钢筋另行计算确定,也就是说圈梁兼作过梁时,圈梁内要另加过梁钢筋,该规定是在未考虑地震情况下制定的,在地震情况下是否同样要另加过梁钢筋?
答:《砌体结构设计规他》(GB 50003-2001)第7.1.5条第4款要求: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钢筋应关行计算增配,考虑地震作用时,同样需要按计算增配。如果圈梁构造钢筋已满足计算要求,可不另行增配。

10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10.1.8条及《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第5.3.1条规定,楼(电)梯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应设置构造柱。单层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厂房中的围护墙及框架填充墙要不要参照执行,如何掌握?
答:《建筑抗控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条对多层砌体构造柱设置的规定与设防烈度及房屋层数有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于6度地区层数为三层及以下的房屋、7度区层数为单层和二层的房屋、8度区单层房屋构造柱的设置不作要求。
单层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厂房中的围护墙、填充墙属非结构构件,构造柱设置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地》(GB 50011-200l)第13.3.3条第2款(4)执行,施工图审查可不按强制性条文进行要求。

11 多层砖混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计算时,考虑其参与工作,此时是否一定要遵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8条的各项规定?
答:多层砌体房屋当计算不满足,需考虑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参与工作,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7条计算设计时,应按第8.2.8条规定的组合砖墙结构采取构造措施。

12 关于梁下构造柱的荷载传递分布,一种是将构造柱上集中荷载全部分担至整片砖墙上,另一种是将各层梁传来的荷载,集中在构造柱上,两种设计方法导致基础设计差异很大。前种设计方法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甚至影响安全的情况,审查时如何掌握和判别?
答:这里的构造柱与墙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7条理解为,砖砌体与混凝土构造柱组成的组合墙,计算构造分别符合第8.2.7条、第8.2.8条,抗震设计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2.8条第2款规定计算上部结构轴压力,然后再设计基础。基础设计类似于带壁砖柱的设计方法。

13 砌体结构局部尺寸不满足规范限值要求,加一构造柱后局部尺寸限值能放宽多少为宜?
答:可适当放宽,有资料介绍,局部尺寸不足者不宜小于抗震限值的0.8;放宽后该墙段应满足抗震验算要求。参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17条。

1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规定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与现有设计相差很大,是否在设置构造柱条件下满足高宽比小于等于4即可?
答: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主要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下不出局部墙段的破坏造成连续破坏使房屋倒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7.1.6注 1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如采用另增设构造柱等措施。但须注意,墙的高宽比应不小于4,如果局部墙垛过小,不可将全截面改为RC柱,否则,在同一轴线上出现不同结构材料的墙段,对地震作用的分配是不利的。

15 三层店面房沿街均开大门洞,即外纵墙门洞很大,门洞间直接是钢筋混凝土柱,其余是砌体结构行否?
答:这类问题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结构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中的第l、8、23、26、35、45、56、58、71、92、103、125等条均有相似的内容,可参考。
基本内容有:①砖砌体结构构件与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力学性能、变形能力差异较大,不能同时达到极限状态,混凝土构件的强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两种构件的变形也不一致,且难以协调,故两种构件不能混用,一般限制少量的混凝土柱不承担水平力,只承受竖向荷载是可以的。②车库门、小商店门洞上面的墙体不能上下连续,门过梁应该是托墙梁,形成底部框架抗震墙体系。③这类建筑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7条第 2款的规定。

16 砖混结构大开间中可否允许有少数钢筋混凝土柱?什么情况下则仍算多层砌体结构,什么情况下要算单排柱内框架?
答:个别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可以,但必须满足砖墙最大间距要求。该柱不参与地震剪力分配,又要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2.5条中框架柱的内力调整。最好调整平面布置采用梁板或大板结构,单排柱内框架结构因抗震不利,《建筑抗又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已不再采用此类结构体系。

17 砌体结构中梁的跨度大于等于4.8 m设梁垫,当梁的反力较大采用构造柱而不设梁垫是否可行?
答:可设构造柱,构造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7、8.2.8条的要求,梁端按简支设计,参见《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第4.4.2条规定。

连载之十:砌体结构(2)

18 多层砌体结构办公楼,局部范围为框架结构(会议室2~3间,门厅部),其余为砖墙,这种结构体系是否符合抗震规范要求?如会议室跨度小于6n。混凝土柱改为附墙砖柱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框架结构不可与砌体承重结构混用,《建筑抗造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2条、第7.2.1条都表明砌体结构中只允许存在底部框架抗震墙和多排内框架结构存在。对于局部大开间房间设粱,采用扶壁柱或组合砖往是允许的,但应尽量向底框和多排框架体系靠拢。局部框架柱不参与剪力分配。
19 砌体结构因局部纵墙缺失形成侧向无翼缘的单片横墙,审查时如何定性?
答:砌体结构同局部缺失纵墙形成无翼缘的单片横墙,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的要求相差较大,宜调整设计,尽量避免无侧向翼缘的横墙或单片横墙,或在单片横墙的端、中间设混凝土构造柱加强为组合墙,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7条、第8.2.8条的要求。

20 砖混结构小,除山墙单元分隔墙贯通外,其他横墙皆不贯通,是否可以?
答: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5条房屋抗震横墙间距和第7.1.7条要求。

21 多层砖混住宅中建筑做的很空旷,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很大,如客厅、餐厅等部位,内纵墙不连续或不对齐,这样的结构如果抗震验算能够通过,是否允许?
答:计算通过不说明它是规则性的,震灾表明这种形式的受震破坏很严重。空旷房屋应属墙体少或墙体很少的房屋,设计有严格限制,其结构体系和层数及构造等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规定执行。

22 砖混结构中空旷房屋如何正确确定?如12m×12m。单层房屋,可以做成砖排架,施工图设计在墙中间设混凝土柱,与梁不是刚接,但是套用空旷房屋,则混凝土柱应按抗震等级二级框架柱设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0.3.2条],可行否?
答:单层空旷房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l)第10.1.1条条文说明确定。对于空旷房屋中的钢筋混凝土受力柱,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0.3.2条执行。本题情况采用第9.3节单层砖柱房屋设计比较适宜。

23 底框抗震墙上部砌体与底部框架按规范要求应对齐或甚本对齐。基本对齐如何量化?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23条说明基本对齐,可理解为同一结构单元内错位承重横墙不直超过总墙数的1/3,连续错位不直超过两道,且计算上应满足要求。

24 关于墙梁的理解问题。
(1)砌体结构中由于墙体不落地形成的托墙梁,当按全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受弯构件计算时,是否要全部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7.3.12条墙梁的许多构造要求(均为强制性条文)?特别是第7.3.12条第3、5款关于墙梁的支承长度应大于等于350mm和纵筋按受拉锚固的要求,我们认为即使按全部荷载作用受弯模式计算时,该规定也应遵守,而不能按一般的简支梁来考虑其支座和锚固要求。这一观点是否正确?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规定,托墙梁结构只允许底框上部砖房形式,《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10.5节,也只有框支墙梁,二者是一致的。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抗震设计时,不允许除底框结构形式外的其他砌体承重(包括带构造柱)墙架结构?有些住宅设计纵墙大部分不落地,采用带构造社的砌体承重的托墙梁形式,支座为与墙同厚的扁形构造柱(托梁支座宽仅为240mm),审查时可否判定为超规范设计,而要求由省级以上专家委员会审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或判定为结构体系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5.2条的强条要求?
答:(1)强制性条文均应执行,后一个问题观点正确。
(2)应正确理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10.5节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两者适用条件不完全相同,但在抗震设防地区两者都应满足。除底框外,允许砌体结构成部局部设墙梁,但应控制上下层刚度比,底层墙体应满足抗震要求,同时执行墙梁的有关构造要求。后一个问题判断正确。

25 《设计审查要点》第3.7.1条规定,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规范中没有这一条。若施工图中在角窗处的楼板内增设暗粱,是否可行?
答:建筑物角部是受力最集中的部位,也是受力最复杂、扭转变形效应最大的部位,而砌体结构的受剪承载力和受担承载力都很差,再在此处开设角窗更是雪上加霜。“施工图审查要点”已明确规定砌体结构不应设转角窗。在角窗处的楼板内增设暗梁只是楼面的加强措施,并不能有效提高砌体结构角部的整体刚度、延性和抗扭转能力。

26 请统一阁楼不算一层的定量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阁楼面积占屋面面积的比例和空间大小及用途确定。参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5条。

27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 16-2005)中砌体房屋总长度控制为40m,但条文说明中解释为“对灰砂砖、混凝土小型砌块工程,易裂缝,所以控制40m”,对南通地区使用的长江淤泥烧结砖,其性能与黏土砖差不多,是否可按规范50m来控制?
答:《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 16-2005)规定,建筑物长度超过40m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他可靠措施时可适当放宽要求。对于南通地区使用长江淤泥烧结砖的砌体房屋,可依据当地的工程经验确定建筑物适用长度,在一般情况下采取可靠的措施后,可按《砌体结构设计现范》(GB 50003-2001)第6.3.1条规定放宽至50m。

28 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3条,普通砖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在有关资料中“对于层数远少于表7.1.2的工业建筑及附属房屋,因工艺要求需要层高大于3.6m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增加墙厚度,增设壁柱、圈梁,提高材料强度等级等措施”,请问同样措施在多层住宅中可否使用?从而使砌体结构层高得以提高(这在砌体结构别墅设计中常常遇到)?采用同样措施在较高烈度设防区如7度、8度甚至9度区可否增加砌体结构的层高?
答;按《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2004年4月)第7.13条的精神,如果3层以下别墅设计或如二三层工业小厂房规整、对称,采取加强措施后可适当提高层高。当平面竖向不规则时,应从严控制。

29 砌体结构横墙较少的教学楼、写字楼、医院能否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4条的规定予以加强?
答:设计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4条进行加强,但不能认为采取了有关加强措施后就可以超过该类建筑的层数限值。

3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4条第3款是否可理解为横墙较密时,洞口尺寸可不受限制?
答:不可以这样理解。

31 砌体结构大开间(两间以上)如不采用部分框架,能否采用大梁壁柱的结构形式,量值上如何把握?
答: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建筑中可以有大梁与壁柱,量值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2条有规定。
32 砌体结构的外墙开洞率限值为55%,内纵墙40%,山墙50%,规范上没有。如果开洞率超过限值,但计算上能通过,采取了增加砌体墙体厚度以及墙体内水平配筋等措施,是否可以?
答:砖混结构体系方面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审查。现行规范对砌体结构没有开洞率规定。外墙开洞过大,使建筑端部和窗间墙的尺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最小尺寸,对抗震是不利的,故墙体开洞率和开洞大小都应适当控制。

33 有的开发商为节省造价,要求砌体结构多层体宅的底层做连片汽车库,如开间3.5m,每开间汽车门洞宽2.6m,剩余900mm墙长采用混凝土柱、混凝土墙或多个构造柱夹砌体的构造形式,外纵墙开洞率大于66%,此种类型是否属超限工程?
答:多层砌体房屋底层设车库,外纵墙开洞很大,严重影响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同时,采用砌体结构已不能满足建筑功能需要。此类房屋应按“底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上部砖房”来设计。

34 二至三层别墅砌体房屋,抗震设防措施能否适当降低?例如: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转角窗等。
答:不可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条文说明说得很清楚,并不因层数多少而对房屋局部尺寸有所放宽,只有当另增设构造柱时,才可适当放宽,且构造柱的设置应对墙段构成有效约束。

3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条强制性条文表中,“大房间及较大洞口”如何掌握?
答;有资料介绍,洞口宽度大于2m的属较大洞口,房间短向尺寸大于4.2m的房间,以及墙长超过层高2倍的房间可视作“大房间”。

3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7.3.1条强制性条文中要求较大洞口两侧设构造柱,至于大洞口的界限规定为大于等于2.0m,但当大洞口扩展至极限一个开间全部敞开时,是否应视为大洞口,而必须设构造柱呢?如某道内纵墙在一些开间中断,同时中断处形成阳角,可否认为是整道纵墙上开设整间大洞口,而要求按强制性条文规定设构造柱?
答:如整开间全部敞开时,两侧纵墙可视为两个独立的纵墙,而不是一道整体墙,从抗震概念考虑,增加构造柱是合理的。

3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5.4条第4款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托墙梁执行框支架的有关要求,但该规范并无框支梁的有关规定,怎样审查?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5.4条本身就是对托墙梁的构造规定,只是梁的纵向钢筋锚固长度应符合框支梁的有关要求。关于锚固长度可参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非抗震设计,其构造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10. 5.5、10.5.6条的要求。

3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2条中,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表7.1.2,这句话中高度和层数是两个都要满足还是只要满足一个?
如何界定高度和层数接近限值?是否可以把增加层后高度就超限作为判定该房屋高度已接近限值的依据?
砌体住宅一般底层为车库,上部为五层十跃层,算至跃层檐口的高度为18.80m左右,算至山尖一半处高度为20.0m左右,是否算为高度接近限值?
答;无论高度还是层数接近限值,均应按规范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底层为车库,上部为五层十跃层的砌体结构,结构层数已是六层,应作为层数已达到规范附值的砌体结构设计。并要检查底层为车库的房屋能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1条的要求。

39 多层砌体房屋中,建筑为追求立面效果多采取承重墙内移的做法,造成承重墙上下错位,沿竖向不连续,如何处理?此类情况6度区的四层以下房屋中可合放宽?
答:多层砌体结构应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规定,承重墙沿竖向应上下连续。

40 根据教学楼震害调查分析,外廊柱采用混凝土柱,加连系梁较为有利,那么砌体住宅底层车库局部突出主体部分,外纵墙采用梁柱体系应该也是抗震相对有利的?
答:砌体结构住宅底层车库局部突出主体部分,可采用梁柱体系,但应保证砌体结构部件抗震墙体的完整性。尤其是外纵墙应符合GB 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的规定。

4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砌体房屋层高不超过3.6m,如采用大开挖,条形基础如挖下去3m,土0.00以下底层层高为3m,问:层高怎么算?我认为应算到基础面,底层层高远大产3.6m,怎么处理?
答:层高、构件高度与构件的计算高度是不同的概念。基础埋置较深已有刚性地评时,构件高度可取室外地面下500mm处。构件高度取值请参阅《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5.1.3条规定。

4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4条第3款规定多层黏土砖房的圈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第4.5.2条第3款规定圈梁高度不宜小于200mm,条文解释中注明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多孔砖的厚度为90mm,实际工程中对多孔砖砌体结构的圈梁高度能否取120mm?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OO1)第7.3.4条第3款规定的120mm是圈梁的最小高度,对于多孔砖砌体结构,应同时满足砖模数与最小值120mm的要求,取120mm不满足砌块模数。

43 关于砌体结构房屋(包括底框上部砖房)圈梁的设置问题,《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有不同的规定。《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3条第2款和第7.5.3条第2款允许现浇楼盖不另设图梁,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7.1.3条、第7.1.6条、第10.5.3条对圈梁的设置有不同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砌体房屋超过一定层数后至少要求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不同?
底框砖房的圈梁设置在《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中适用的条文是第7.1.3条,还是第10.5.3条,前者是强制性条文,后者是强制性标准,审查时如何区别?
答:对于砌体结构房屋圈梁设置要求《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规范的功能不同,前者是长期使用功能要求,后者是抗震功能要求,都要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7.1.3条和第10.5.3条关于框支墙梁、托梁结构的圈梁设置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并无矛盾之处,都应遵守。

44 底框结构中剪力墙的分布往往会因建筑功能的安排而造成分布不均匀,如何保证结构刚度均衡与建筑功能相吻合?
答:《建筑抗促设计规他》(GB 50011-2001)第7.1.8条第2款要求“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若做不到,应要求建筑平面适当调整。

4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10条中,“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8度可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其中“可”是否也可不按三二一级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也将涉及到不同的强条。
答:从条文说明可知,本章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要求原则上同第六章(混凝土结构部分)。考虑高度较低,对混凝土剪力墙、框支柱抗震等级适当放松,故可用。如果要硬套表6.1.2也不为错,符合设计原则。

4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中,底框柱能否认为是框支柱而必须按框支柱要求设计?
答:“底框”结构中的底层框架柱与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支柱,两者既类似,又不完全相同,底框柱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2.5条、第7.2.11条计算,按第7.5.2条、第7.5.5条第1款、第7.5.6条第2款、第7.5.7条第1款及第7.5.8条采取构造措施。

47 底框结构抗震墙,横墙采用砌体抗震墙、纵向采用短肢混凝土墙,是否可行?
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规定,抗震设防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框房屋,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刀;纵向采用短肢混凝土墙应满足该方向抗侧移刚度比。

48 底框结构中,横向剪力墙间距有要求,纵向剪力墙间距是否也有要求?
答:底层框架对横向剪力墙间距有明确规定,从概念设计出发,纵向剪力墙间距也应有此要求,由于底框房屋进深般不大,纵墙对称布置都能满足间距要求。

49 底框结构中砖墙作为抗震墙,图中是否应注明施工方式,不注明时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
答:底框结构的抗震砖墙应为嵌砌于框架内的,必须注明施工方式。不注明时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5.6条的要求。

50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与抗震墙相接的框架柱是否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5.l条抗震墙的端柱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是否要区分砖抗震墙和混凝土抗震墙的端柱而对此有不同要求?
答: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与抗震墙相接的边框架往可视作抗震墙的边缘构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4节有关规定设置。

5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当上部为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时,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7.1.2条的层数及高度设计(多层砌体按第7.3.14条加强)?
答:可。底部框架房屋的上部各层“横墙较少”的概念同多层砌体结构。

52 底框抗震墙结构横向存在托墙梁,一边搁在框架柱上,另一边搁在纵向框架梁上,这算不算违反强制性条文?若允许,则横向不完全框架存在的比例为多少?
答:底框房屋由于结构沿竖向刚度突变,是一种不利于抗震的结构类型,历次地震中均产生比较严重破坏。为提高其抗震能力,《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第1款要求,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的轴线对齐或基本对齐,即大部分砌体抗震墙中下部的框架主梁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支承,每单元砌体抗震墙最多有二道可以不落在框架主梁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上,而用次架支托,托墙的次梁应按第3.4.3条考虑地震作用的计算和内力调整。建议在上部结构无法上下对齐的抗震墙数里,改为由次架支承的非抗震隔墙。
免费打赏
sxcz
2010年05月24日 11:00:01
2楼
共十部分内容,随后补全。
回复
dzl022026
2010年05月24日 14:44:52
3楼
这都五了,前面的没看见,望指引一下。
回复
sxcz
2010年05月24日 16:58:18
4楼
搜索一下,看前四部分。
回复
cnhull
2010年05月24日 17:24:54
5楼
期待楼主的共享
:call:
回复
tonicl
2010年05月24日 18:12:23
6楼
六 多高层混凝土结构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2.2条中 HPB235钢筋已取消φ6,设计中出现“φ6”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中HPB235钢筋无φ6,依据是国标GB 13013-1999直条钢筋规格φ6。设计中出现φ6,国标《低碳钢热轧圆盘条》(Q235)(GB/T 701-1997)有此规格,市场销量还比较大,建筑工程用的也很普遍。只要有关构件配筋满足计算与构造要求,可不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2 混凝土结构的强制性条文仅限于材料性能,保护层和最小配筋率等条文。在审查中经常遇到超配筋构件,构件刚度控制等问题,应按哪些规范条文处理?
答:①构件超筋问题,一般是对抗震设计的要求,对于框架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l)第6.3.3条(强制性条文)要求;对于框架柱,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9条3款要求(强制性标准);②对于构件刚度的控制是通过对构件的挠度、裂缝宽度进行控制,《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有相应的条文(强制性标准)。对于非抗震设计,没有超筋问题,只有受压区高度的限制。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3.4.1条中,如何理解露天环境?外露构件,如阳台、雨篷、梁柱外露面等有粉刷是否应算露天环境?如何考虑保护层厚度?
答:阳台、雨篷属露天环境,梁柱应为二(a)环境类别,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二(b)类。

4 混凝土环境类别中,如何区分“二(a)”或“二(b)”(《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3.4.1条?地面以下砌体最低强度等级选择如何确定是“严寒地区”和“一般地区”(《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6.2.2条)?
答:环境类别中“二(a)”、“二(b)”的主要差别在于有无冰冻,同样,砌体最低强度等级选择,“严寒地区”与“一般地区”区别在于有无冰冻。严寒地区的定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 24-86):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10℃的地区(累年指近期30年,不足30年取实际年数,但不得少于10年)。

5 厨房、卫生间建筑设计中设有防水要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3.4.1条耐久性为一类还是二(a)类?
答:厨房、卫生间按一类环境设计。

6 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如何确定?《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2.2条规定不应低于C2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地下部分属环境二(a)类,最低强度等级C25,两个规范不一致,如何确定?
答:关于混凝上强度等级: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C20(如钢筋混凝土独立柱基等)。带有地下室筏形基础不应低于C2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对混凝土强度等级规定不应低于C20是从构件强度角度考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考虑环境类别,是从耐久性角度出发,基础设计应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3.4.2条规定,如果当地有工程经验时,则按第3.4.2条附注,降低一个等级。
7 地下室室内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如何取?
答: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3.4.1条规定,正常使用的车库等为一类。浴、厕、水池等为二类。

8 地下建筑工程混凝土保护层问题,《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地下工程设计规范》与《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不同,如何确定?
答:建筑工程一般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2节规定,给排水工程、地下工程等市政工程,按相应标准执行。

9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表7.2.17注2条的转角墙是房屋的转角处墙还是带转角的墙?
答:参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图7.2.16,是指L形墙即图7.2.16中(d)形状的墙。

10 长宽比大于3小于5的钢筋混凝土竖向构件是按短肢墙考虑还是按柱考虑?(此种尺寸个别外省设计院时有采用,以便在抗震等级上留有变通余地,造成审查盲点)
答:钢筋混凝土竖向构件,当长宽比大于3小于5时,仍属于柱,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2001)第6.3.6~6.3.14条和《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如视作墙,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 7.2.5条规定执行,配筋按第7.1.2条第 6款执行。

11 短肢剪力墙,是否可不设置暗柱,而采取全墙均布配筋?
答:抗震设计时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1.2条第6款规定设置和控制;非抗震设计时应按第7.2.17条第5款设计。

1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l.2条第6款:短肢剪力墙截面的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1.2%,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0%;第7.2.18条:一般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且为强制性条文,如何掌握?第7.2.18条中的配筋率为单侧筋还是全部筋?剪力墙的最小配筋率是否要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l条的单侧0.2%?
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1.2条第6款是指短肢墙中全部纵向钢筋,含边缘构件的纵筋。而第7.2.18条是指墙的分布筋,非边缘构件部分的配筋。
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5.3条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2.4条剪力墙须进行平面内的斜截面受剪、偏心受拉、偏心受压计算,而平面外轴心受压计算仅高层需要。较高的建筑,对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墙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轴压比限制很严,此时,按构造配筋均能满足混凝土构件的轴心受压承载力,故构造配筋略有放松。

1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1.2条规定短肢剪刀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如按附录D计算墙的稳定满足要求时,墙厚可否小于200mm?
答:短肢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

14 框架柱上部为异型柱,下部为矩形柱,面积不完全重合,上面异形柱突出下面矩形柱较多时,江苏省标准《钢筋混凝土异型柱技术规程》(DB 32/512-2002)条文说明第3.0.4条中“上下异型柱与矩形柱相交时重合面积不应小于2/3”,是否应该有总量的控制,例如该种型号柱不超过总柱数的百分之多少,突出具体的尺寸也应该有限制?
答:上面的异型柱与下面矩形柱不完全重合时,当重合面积满足省标《钢筋混凝土异型柱技术规程》(DB 32/512-2002)第3.0.4条说明规定的2/3时,可不再作总量控制;当重合面积大于2/3时,异型柱突出矩形柱的尺寸一般不很大,满足《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第6.3.l条时可不限制。

15 多层框架结构中,部分柱仅一个方向(X或Y向)上有框架梁,另一方向连续几层均无梁,如何控制?有无明确违反规范条文?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6.1.5条规定框架结构的框架应双向设置,是对结构而言。对柱、梁来讲的,少数柱单向设梁,个别梁一端与柱刚接,一端与梁搭接,这类布置工程中常有,难以避免,只要计算简图准确反映实际,正确处理柱的计算长度,把握荷载和加强构造处理是可行的。

16 梁上抬框架柱,形成转换结构,该梁及柱有什么设计要求?是否按框支柱和框支梁考虑?在6度抗震设防地区,多层框架结构中,框架梁上托上层框架柱,请问:该榀框架梁是否应采取构造措施?
答:抬柱梁与框支梁(托剪力墙)不同,局部梁始柱,一般可不作为框支结构考虑,但须采取构造加强措施,相应的柱边应加强构造处理。对高层建筑中梁抬柱时,结构构造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10.2.9条第2、4、5款)的要求并宜双向设梁,防止柱距梁端过近,影响强剪弱弯构造。

17 梁抬柱作为出屋面框架角柱是否可行?
答:不尽合理,但工程中难以避免,此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建议:(1)柱向下延伸一层;(2)转换梁应双向设置;(3)计算分析应考虑鞭梢效应,即高振型的影响。

18 剪力墙偏少的框-剪高层建筑,刚度与质量特别不对称的高层建筑如何处理?
答:(1)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剪力墙承受地震倾覆力矩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l.3条;
(2)剪力墙平面布置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3节的要求;
(3)房屋结构刚度和结构体系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5.1~3.5.3条要求;
(4)特别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应按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附录所列情况对照,决定审查权限。

19 带地下室建筑物,其地下室大于上部结构时,地下室部分的外墙与框架梁连接处是否应设框壁柱?
答:无此规定。一般情况不要求设框壁柱,可加暗柱处理。当边跨梁与墙刚接时,梁端的集中弯矩较大应设壁往与之平衡,构造上也比较合理。

20 关于框架梁受拉钢筋配筋率问题,《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3条框架中部主梁梁瑞是否也参照执行?
答:框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不应大于2.5%,是“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框架梁瑞”是指与柱、墙刚接的梁端,梁端内力基本组合,含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基本组合中不含水平地震作用效应的大梁,不受此条限制。

2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第6.3.3条,对梁端受拉钢筋配筋率μ>2%梁箍筋直径十2mm,对不等跨不等高梁及外伸梁是否同等对待?
答:该条规定是针对梁的,该条考虑到“框架梁需要严格控制受压区高度、梁端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的比值及加密梁端箍筋。其目的是增加梁端的塑性转动量,从而提高梁的变形能力。当梁的纵向受力钢筋配筋率超过2%,为使混凝土压溃前受压钢筋不致压屈,箍筋的要求相应提高”。对不等跨,不等高梁应同等对待。单独外伸梁可不执行此规定。

22 多层框架底层纵向梁两端配筋特大,是按计算配筋设置还是可以人工调整?多层框架几层为标准层,底部与顶部配筋相差较大,如何处理?
答:边跨梁端弯矩在横向荷载作用下,是上、下柱端弯矩的总和,配筋大是合理的。如计算软件已调幅,不可再调幅,钢筋不可人为再调整。如因计算假定导致的梁端钢筋过大而无法正常配置时,可人为调整,即重新假定分析条件。例如,框架结构边柱顶梁柱节点,如假定固结,计算弯矩过大,柱端轴力又小,形成大偏压,梁、柱钢筋均无法配置。可改为铰接重新计算。但构造应符合铰接条件。

23 剪力墙连梁跨高比大于5,计算与构造是按连梁还是框架梁?
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l.8条规定,当跨高比大于5时,应按框架梁进行设计。

24 简支梁和连续梁端支座由于支承长度较短,纵向钢筋的锚固水平长度不够,如何审查?
答: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2.2条规定,如锚固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在锚筋上加焊锚固钢板或将钢筋端部焊在梁端预埋件上等有效锚固措施(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附加锚固措施),直线段的锚固长度大于等于0.4LaE,是仅用在刚性节点中100%发挥受拉筋强度的锚固要求。简支端仅为构造,符合规定即可。

25 计算受扭框架梁的侧向抗扭钢筋间距时,梁高是否应扣除板厚(规范要求小于等于200mm)?
答:侧向抗扭钢筋间距,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式7.6.3计算时不扣除板厚,纵筋与箍筋的构造应按第10.2.5条、第10.2.16条规定,布置在腹板中部效果好。

2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 10.2.16条规定,梁的腹板高度hw≥450mm,腰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上限可控制到多少?
答:上限就是200mm,同时控制配额不小于0.1%。

27 框架结构,楼梯休息平合梁的支承构件一般都采用构造柱,这样的处理实际为填充墙承重,应怎么处理为好?
答:不是构造柱,是梁上的受力小柱。一般情况下,该柱间墙影响柱的计算长度或高宽比,其配筋应比构造柱要求高,由计算确定。框架结构中不应由填充墙承重。

28 梁锚入较薄的墙满足不了水平锚固长度,应如何处理?
答:该题与第24题相似,可按《高层建筑混凝上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1.7条及条文说明的规定处理,或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2.2条规定处理,梁可按简支梁处理。

29 大于1.5m的挑梁根部当抗剪计算满足要求时,是否要按构造放鸭筋?
答:当箍筋满足抗剪要求时,可以不设鸭筋。

30 双向板分布钢筋是否有最小配筋率要求?
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最小配筋率是对受力钢筋规定的。分布构造筋无此要求。

31 跨度不大的板内最小配筋率是否有必要遵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1条规定?
答:跨度不大的板也应遵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1条的规定。

32 双向板分布筋是否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1.8条?
答:双向板的X、Y两个方向均为受力钢筋,应按受力钢筋的要求配筋。板面负筋范围的分布筋可参照第10.1.8条按构造设置。

3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9.4.3条规定,折板式楼梯,上折式板底受力纵筋100%绑扎搭接,其长度应取1.6la外还是(按锚固考虑)la?
答: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4.3条规定,ll=ζla, ζ=1.6, la为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按题意理解,应该是锚固,不是搭接,且锚固在受压区。按第9.3.1条第6款和第9.3.3条为 0 71a。

34 板式楼梯支座钢筋有的设计院都设计得比跨中正弯矩筋小,有的是跨中一半,是否安全?
答:问题中提到有的设计院“板式楼梯支座钢筋比跨中正弯矩钢筋小,有的是跨中一半”,可能是按国标图集03G101-2设计,该图集提出:“梯板支座端上部纵向钢筋按梯板下部钢筋的1/2配置,且不小于Φ8@200”、“其中跨中弯矩取完全简支计算结果的80%。”楼梯配筋大多按经验公式计算。03G101-2图集计算公式为跨中弯矩 M中=1/10ql2,支座弯矩M支=1/20ql2,总弯矩M=3/20扩大于简支弯矩M=l/8ql2。套用图集最好自行复核后再用,不要硬套图集。

35 地下室顶板处为现浇空心楼盖,是否可作为上部结构嵌固层,现浇空心楼盖结构中是否一定要设置剪力墙?
答:现浇空心楼盖分为有梁式和无梁式两种,一般情况下,梁板式现浇空心楼板中要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6.1.4条的要求,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层,详细解释请参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7.9、7.10条。现浇空心楼盖结构和剪力墙的设置是两个结构问题,剪力墙设置应根据房屋高度和侧移要求布置。地下室顶板一般有侧墙,可不另设剪力墙。抗震设计时,如现浇空心楼盖结构为无梁楼盖,则应另设剪力墙,构成“板柱-剪力墙结构”,且不宜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
3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9.8条规定“预制构件的吊环”;是否现浇结构中吊环就不必按此条执行?“应焊接或绑扎”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6.3.6条要求矛盾?图集苏G01-2003中吊环大样未要求与梁主筋绑扎或焊接,它们之间矛盾吗?
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9.8条条文说明,吊环承载力计算是针对预制构件的,现浇构件的吊环可按实际吊挂物计算,构造可参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9节规定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一般情况下不与框架主梁负弯矩主筋焊接;与楼面梁主筋相连的钢筋可焊接、绑扎,这是施工措施,可用锚板焊接和采取其他施工措施。

3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l.9条规定,在温度收缩应力较大的现浇板区域内,应配置板面温度收缩钢筋。审查时,较大区域如何认定?
答:楼面的温度应力,主要是温度变化引起楼面胀缩产生的约束应力,其最大应力区段分布很复杂,影响的因素很多,目前不好下定论,也不好统一规定。从概念上讲,一般房屋的端部、角部温度收缩应力较大,框架-剪力墙结构在中部,剪力墙结构在两端及楼面洞口等截面改变处。

38 混凝土结构伸缩缝间距大于规范规定,有的施工图设计中采用抗裂加强带,此做法是否妥当?
答:目前在工程设计中,施工缝的间距均有所放宽,但须采取相应措施。抗裂加强带与施工后浇带的做法是一样的,是解决施工过程中材料收缩和温度应力引起的混凝土裂缝开展的措施之一,但不是惟一的,应采取多种措施,如:季节气候、环境、施工工艺、材料、结构措施等方面,给予综合治理,砌体结构详见《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6.3节,混凝土结构详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1.l条。

39 框架结构中,当存在部分单柱不闭合框架时,其数量如何控制?能否套用强制性条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5.2条来提审查意见?另外,具体碰到哪些设计问题能提设计违反了该强制性条文?
答:单柱不闭合框架有时也称半框架。一般结构布置中比较少,常发生在楼梯间或端部跨度、开间、进深尺寸变化时,规范对此没有具体的数量限值。
半框架的单柱有抗侧刚度。这可以从抗推刚度D值的近似计算法公式D=αcKc(12/h2)判断,可以看出,其中αc=(0.75Kb上十0.75Kb下)/Kc,αc不为零。
由于半框架具有抗推刚度,且计算简图明确;单柱破坏只影响半框架自身,影响不到整个结构的抗震能力与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半框架也是超静定结构,结构自身是成立的,但由于冗余度较小,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双向设置”的原则。半框架中的框架与梁相交处如果采用固接假定时,会在支承梁上产生较大的扭矩。这在设计中应避免,因为扭曲破坏属脆性,且发生在梁瑞,对主支承梁不利。因此,结构布置中尽量不用或少用半框架。

40 框架结构设计中,有的假定凡是边框架与断面接近的大梁相交、半框架梁与框架相交,均采用铰接,结果增大了大梁跨中的弯矩,使边框梁及框架的扭矩为“0”,但实际上边框梁及框架的扭矩仍存在,应如何处理才正确安全?
答:边框架与断面接近的大梁相交,若连接按铰接计算,由于整体浇筑,边框架实际存在一定的扭转作用,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抗扭构造钢筋。可能情况下宜设柱,从根本上改善支承梁的工作条件。

41.①混凝土结构的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计算嵌固部位,应满足什么要求?②当高层建筑有地下室时,且地下室不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此时地震作用计算到0.00,简图如何表示?地下室顶板最小厚度是多少?③其理置深度的取值H/18,H是否含地下室高度?
答: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1.14条规定了地下室顶板可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有关要求。做到在地上一层的柱底出现塑性铰,通常采用提高地下室顶板和地下室柱顶的受弯承载力的方法来保证柱底的嵌岩条件。
对于边柱和角柱,由于只有一侧有梁,为满足该梁端截面受弯承载力不小于上柱下端实际受弯承载力的要求,可采用增大梁截面、或不增大梁截面而增加梁配筋的方法。设计时还应注意:边柱处应设有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无抗震墙或约束不太好时,边梁应采取增加箍筋等抗扭措施。
地下室的现浇顶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且不宜有较大洞口;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小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筋面积的1.l倍(地下室柱子多出的纵向钢筋不应向上延伸,应锚固于地下室顶板的框架梁内),地下室抗震墙的配筋不应少于地上一层抗震墙的配筋;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上部结构屈服超强及地下室本身的地震作用,可近似要求地下室结构的侧向刚度之比不小于2,侧向刚度比可用下列剪切刚度比γ估计(式中符号的含义见规范)γ=G0A0H1/=G1A1H0。②地下室不作为嵌固端抗震计算应含有地下室层。一般地下室顶板最小厚度规范没有规定,考虑到地下室顶板上下刚度变化比较大,施工期施工荷载较大等情况,宜适当加厚。当上部为多塔时,《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10.6.3条规定厚度木宜小于150mm。③埋置深度H是从室外地评计算到地下室底板(筏基)或桩承台底(桩筏基础)。

4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6.1.3条规定,框架梁柱中心线之间的偏心距,当6~8度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柱截面在该方向宽度的1/4,否则,可采取增设梁的水平加腋等措施。设计中,业主方提出影响美观和出售,为此,有设计部门提出是否审查中不提出此条问题。如何处理?
答:该条文和条文说明已明确,偏心距过大会对节点核心区的受力和构造产生不利影响,9度区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偏心距较大的结构,6~8度区不宜,但应采取加腋措施;如不能采取加腋,可采用加宽梁的方法。总之,6~8度区偏小距较大可以作,但需采取相应的构造加强措施。

43 多层框架,l~2层缺柱,梁上生柱,其转换层刚度等如何控制?
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2)表3.4.2之规定执行。

44.十一、十二层高层建筑中的短肢剪力墙是否可以不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中第7.l.2条款6款中1.2%、l.0%的配筋率规定?
答:十一、十二层高层建筑中的短肢剪力墙应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l.2条第6款中的有关规定。

4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中只有多层或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及砌体房屋的抗震要求,对低层房屋如何运用规范?
答:低层房屋也属多层房屋的范围,视情况参照执行。

46 高层与裙房之间不设变形缝时,需采取什么措施及达到什么要求?
答:高层与裙房之间不设缝的工程实例较多,但应注意两者间荷载与刚度悬殊,基础沉降量不同,差异沉降或多或少总会存在,设计时,应严格计算和调整结构基础布置,减少差异沉降,施工时采用设后浇带、后施工裙房等措施。

47 框架结构中,出屋面的局部小房间及楼电梯的框架柱为满足建筑要求常做成异型柱。这时的异型柱是否应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钢筋混凝土异型柱技术规程》(DB 32/512-2002)的相关规定?如肢长与肢宽比等。
答:框架结构中出屋面的局部小房间及楼电梯间的框架柱为满足建筑要求,可按异型柱设计。此时有关的异型柱设计应按行业标准《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执行。

48 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11条规定,四级框架柱箍筋肢距不宜大于300mm,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9条,当柱截面尺寸小于等于400mm时,每边只有3根钢筋,就可以不用复合箍筋,此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6.3.11条考核其箍筋肢距大于300mm。 二者似矛盾,如何处理?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9条为纵筋配置要求。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3.2条第5款中才有短边小于400mm,该边只有三根钢筋可不设复合箍,这是对非抗震设计而言的。抗震设计要求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1.4.15条中讲得更清楚。

49.楼长超规范限值,如何把握?
答:房屋长度超过规范伸缩缝最大间距,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2002)第9.1.3条规定,重点审查设计是否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可靠措施可参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3.13条执行。

5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第7.3.2条中圆钢(Ⅰ级)是否可用(Ⅱ级钢),如12是否可用 10代替?
答:规范给出的是钢筋最小直径要求,不应再降低标准(不适用等强度代替原则)。

51 在底框结构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7.1.7条规定,框梁柱、托墙梁和抗震墙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30,未要求楼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有些设计单位据此将楼板的混凝土强度定为C25或C20,是否可行?
答:梁、板混凝土等级不同,施工是可行的,只是不方便施工,可要求绘制施工大样,明确不同混凝土的交接范围,复查应让其通过。

5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6.3.8-2注中柱根指框架底层柱的嵌固部位,此处以上柱箍筋采用6而不采用8,算不算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按规范条文执行。抗震等级为四级的框架柱柱根箍筋的最小直径可以是6。

53 异型柱框架结构体系中,江苏省标准《钢筋混凝土异型柱技术规程》(DB 32/512-2002)限制的支座配筋率,仅限于中节点,边支座的配筋率不限制,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3条不一样是什么原因?如果在异型柱框架体系中,中柱采用普通方柱,此时,中间节点的配筋率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3条考核可否?
答:异型柱框架结构构造要求按《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的规定执行。在异型柱框架体系中,中柱采用普通方柱时,节点配筋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3条执行。

54 三层异型柱与框架联体住宅,“一”字形扁柱肢宽仅240mm,小于300mm,设计单位要求放宽政策,可行否?异型柱框架结构中是否可用“一”字形柱,柱截面宽度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6条第 1款300mm宽设计?
答:根据《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规定,“一”字形柱不属于异型柱。可将该柱作为普通框架柱处理,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六章关于普通框架柱的有关要求。

55 框架结构柱间采用通长条窗设计,窗台未设窗台梁,窗顶通长连梁刚度也较小,相关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小于4,此时,该柱是否实行箍筋加密?
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3.10条第 3款的要求箍筋应全高加密。

56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2.16条规定,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箍筋体积配箍率计算时可否计入拉筋和水平分布钢筋?图7.2.16中约束边缘构件的阴影区内外,箍筋间距可否不一致?
答:约束边缘构件箍筋配置,对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图7.2.16,区分阴影区和非阴影区两部分。在阴影区内应有封闭箍筋,可部分采用拉筋,拉筋可计入体积配箍率(如同框架往中的拉筋);在非阴影区内,可采用箍筋和拉筋相结合的方式,也可完全采用拉筋,拉筋计入体积配箍率。当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在约束边缘构件内确有可靠锚固时,才可与其他封闭箍筋、拉筋一起作为约束箍筋。
对约束边缘构件,无论《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图7.2.16的阴影区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图6.4.7的阴影区,其箍筋沿竖向的间距,特一级和一级时不应大于100mm,二级时不应大于150mm,要求是相同的。

57 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8.l条规定,同一座建筑物能否采用两种抗震等级?(如:同一座楼中,短肢剪刀墙为二级,剪力墙为三级)
答:抗震设计时,为了提高某些构件的抗震能力,常用提高其抗震等级的做法,这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多处出现,在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中,短肢墙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就是一例。

5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7.1.8条规定,连梁跨高比大于等于5时,连梁直接框梁设计,其抗震等级如何取?
答:连梁是剪力墙的组成部分,抗震等级同相连的剪力墙。
回复
tonicl
2010年05月24日 18:12:54
7楼
七 钢结构

1 “轻钢结构”施工图审查时应重点把握哪些问题?
答:重点审查结构体系的强度和稳定性、挠度变形、支撑体系及节点构造。

2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6.1.1条的宽厚比规定比《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要松,执行国标还是推荐标准?
答: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适用范围内的门式刚架结构,其宽厚比可执行该规程。

3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山墙柱是否设柱间支撑?是否可以按门式刚架标准图集规定来做?
答:①一般情况下山墙柱为抗风柱,不设柱间支撑。②可按门式刚架标准图集规定设计。

4 钢筋混凝土柱轻钢屋面单层厂房结构中的问题:
(1)屋面钢横梁挠度控制是遵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5.l条规定,还是执行《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4.2条规定?
答:《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5.1条内容是“为不影响结构或构件的正常使用和观感,设计时应对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挠度或侧移)规定相应的限值”,变形的允许值参见附录A。而第3.5.3条又允许“当仅为改善外观条件时,构件挠度应取在恒载和活载标准值作用下挠度计算值减去起拱度”。
一般双坡屋面的横梁是折梁,由两个变截面直梁中间刚性连接组成。在《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附录A中尚无折梁的挠度限值。对单坡屋面可以按第3.5.l条与第3.5.3条控制。
实际上,《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对竖向变形的控制比较灵活,可以在不改变截面情况下,用起拱的措施解决挠度问题。单纯用加大截面刚度控制是不经济的。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4.2条受弯构件的挠度与跨度的比值的规定见表3.4.2-2,明确是门式刚架的斜梁,即为斜梁的挠度与斜梁跨度之比。单坡刚架即为刚架的跨度,双坡屋面为斜率相同的梁段的跨度,(屋顶铰接)不是刚架的跨度。
图集04SG518-3的总说明第5.11.1条将斜梁的挠度与刚架跨度之比作为控制值。该图集均为双被屋面,斜梁跨度是刚架跨度的一半,Vf/(L/2)<1/180,即Vf/L<1/360。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没有计算挠度减去起拱度作为控制值的规定。这样《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3.4.2条的控制比《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5.l、3.5.3条的规定更加严了。
(2)隅撑设置问题?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02:2002 )第6.1.6条是斜梁和隅撑的设计规定,“3.当实腹式刚架斜梁下翼缘受压时,必须在受压翼缘侧面布置隅撑,作为斜梁的侧面支承”,“6.斜梁不需计算整体稳定性的侧向支承点间的最大长度可取斜梁受压翼缘宽度的16 。”从该规定可知受压翼缘长度超过16√(235/fy),应设置侧向支承,一般上翼缘有檩条提供侧向支承,下翼缘则由隅撑提供。单跨简支梁下翼缘无受压区,可不设隅撑。故隅撑设置应从分析屋面梁组合弯矩包络图着手。只需存在下翼缘受压的部位设置。
(3)《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02:2002)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的关系如何?
答:《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是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也是钢结构的基础标准。其主要内容是材料要求、组成结构单元的构件计算、连接等方面规定与构造要求。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编写的系列标准之一,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采用,是国家推荐性标准。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是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形式的专项技术规程。第1.0.3条也明确该规程要遵守《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等国家标准。

5 轻型钢结构门式刚架单层厂房,当无吊车时,能否采用圆钢的柱间支撑?
答:非抗震设计且又无吊车时可以采用圆钢作柱间支撑。同样仅作为拉杆设计,且必须设张紧装置。否则,应满足《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5.3.9条规定的长细比。在设置张紧装置后,尚应设置平衡圆杆张紧力的撑杆。
从《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1.0.2条、第6.5.3条可知,该规程未计地震作用。从图集04SG518-l的柱间支撑选用表可知,6度、7度区地震作用不起控制作用,仍可用圆钢。设防烈度为八度时,柱间支撑应采用角钢、槽钢。

6 隅撑是否可作为梁、柱的侧向支撑,平面外计算长度是否可取隅撑的间距?[见《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6.l.4-1条和第6.l.6-2条]。
答:隅撑可作为梁、柱的侧向支撑,有关构件的平面外长度可取隅撑的间距。

7 屋面支撑采用圆钢时,支撑与屋面钢架连接是否可以不设刚性支撑杆?
答:必须设置刚性系杆。刚性系杆的作用,在水平支撑内平衡圆钢拉杆的张紧力;在风载、地震等水平荷载作用时传递水平力。

8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第9.2.2条中的圆钢端头螺栓能不能只视为拉紧装置?作为拉紧装置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第9.2.2条只是强调支撑用圆钢,必须具有拉紧装置。
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5.3.9条可知,支撑中拉紧的圆钢没有容许长细比的限制,故保证其拉紧力是关键。
拉紧装置的要求:(1)不仅在支撑安装阶段便于拉紧,并且保证在日常维护、检测中发现其松弛时仍可拉紧;(2)防止螺栓锈蚀;(3)具有不小于圆钢的受拉强度设计值。

9 工字形截面受压翼缘板件最大宽厚比的规定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6.1.1条为15 ,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2.12条中规定设防烈度为7、8、9度分别是11、10、9乘以 ,为什么不同?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2.12条的条文说明指出,抗震设计时的杆件宽厚比考虑了梁可能出现塑性铰。而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9.1.4条规定,塑性设计时截面板件宽厚比不大于9 。在 7、8度考虑部分塑性适当放松。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 6.1.1条属非抗震设计,采用弹性理论,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5.4.1条中取Rz=1.0时(即不计塑性影响)宽厚比不大于15 一致。
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是按设防烈度与罕遇地震时构件按塑性设计,要考虑塑性变形能对地震作用的吸收。

10 有些外国钢结构公司按照本公司规程作钢结构设计,有些与我国现行规范不一致如何处理?如轻钢结构檩条体系中檩条作为压弯构件传递水平力,而我国规范无此规定?
答:厂家标准在我国称为企业标准,一般用QB表示。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材料标准有时只有企业标准,然后才产生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该问题的举例不明确。我国支撑布置中是另设撑杆传递水平力的,在有吊车的单层厂房更是如此;在支撑不设置在第一开间时也是这样。
我国的《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3)中有C形檩条截面形式压弯构件的计算规定,只要连接也符合强度要求,C形檩条传递水平力(静力)是允许的。只是计算、构造要复杂,应有专用软件才能推广。
对一些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可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再使用。

1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7.2.17条与第8.2.5条有人认为有矛盾?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第7.2.17条是钢结构平板式柱脚铰接与刚接的规定;第8.2.5条是柱脚连接大样。前者是锚栓平面布置规定,后者是平板式柱脚、锚栓与基础的连接要求,图中的调节螺母是施工中调节柱垂直度用,这与施工习惯有关,构造是正确的。国标图集04SG518-3安装节点图(四)与该构造相同。施工单位可依据自身经验进行深化修改,也是允许的。
回复
tonicl
2010年05月24日 18:13:25
8楼
八 单层工业厂房

1 对目前尚无标准图集,计算理论没有鉴定的情况下,马鞍形板用于大跨度厂房是否可行?
答:马鞍形板用于大跨度厂房是可以的。江苏省地方标准的马鞍形板图集已在编制中。

2 (l)《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9.l节中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是否一定要做外贴式,外围护墙下是否一定要设基础梁把围护墙托起使其荷载完全传到柱下独基上?(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9.l.7条第2款轻型屋盖厂房,柱距相等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当受工艺要求影响,柱距不能相等时,应如何计算?
答:(1)围护墙不一定要做外贴式,但宜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l条第8款的要求。外围护墙下可单独设置条形基础。(2)轻型屋盖厂房柱距不等时,有两种情形:①仅横向柱距不等,各跨仍是对齐布置,这时仍可用排架分析;②横向柱列不对齐,间距也不等,采用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方法,还需考虑厂房扭转的影响,现阶段尚无更合适的简化方法。

3 组合砖柱厂房的高度是否要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9.3节要求?
答:组合砖柱为砖柱的一种形式,抗震设计时当然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3节的要求。

4 单层排架结构厂房中,纵向可否做框架结构?
答:可以。

5 排架厂房单层混凝土柱钢梁轻钢屋面,钢梁的挠度按哪个规范控制限值?
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控制,具体限值查《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附录A。

6 单层RC柱结构厂房,局部有二层与柱形成框架结构,上都为铰接钢结构,与其他无平台跨的排架结构是否归为排架结构,不设抗震缝?
答:一般宜用抗震缝分开,不能归为排架结构。具体工程具体分析,如果类似《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0章单层空旷房屋时,可以分开。检查以计算书为准。

7 现浇式框架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55m,对于横向为排架、纵向为框架的单层厂房,其纵向框架梁是否一定按此要求?若采用后浇带做法是否一定要满足间隔28d的要求?同样,轻钢屋盖厂房超过100m时,围护砖墙按砌体规范应设伸缩缝,但砖墙内的现浇圈梁是否一定要满足55m的规定?
答:关于纵向框架的单层厂房,纵向框架梁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l.l条、第9.l.3条规定,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采取适当措施后(包括采用外加剂),其伸缩缝距离可酌量增大。后浇带不能代替伸缩缝,后浇带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d,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轻钢屋面厂房长度超过100m时,其现浇圈梁可设置后浇段,一般按墙段长度分段设置。

8 无吊车的单层混凝土厂房,对跨度小于18m,柱高小于8m、纵向柱多于 7根时,是否仍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26条规定设置柱间支撑?
答:规范要求设柱间支撑。

9 混凝土屋架上弦水平支撑设在山墙边间,可承担山墙传来风载,而另端间为伸缩缝,无山墙风荷载,是否也必须设上弦水平支撑,还是“宜”设上弦水平支撑?
答:独立结构单元,宜在两端设置上弦水平支撑。

10 单层厂房结构设计未注明吊车型号和工作级别,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排架厂房,现浇混凝土柱上面为钢梁轻钢屋面,纵向柱之间为内嵌式墙体,墙体上每隔一定距离设圈梁,先砌墙后浇柱,圈梁与柱同时整浇,有吊车是否还要另设柱间支撑?无吊车是否可不设柱间支撑?
答:未注吊车型号和工作级别的单层厂房结构设计依据不足。应视其结构情况,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9.l节规定,都应该设柱间支撑,填充墙不能代替柱间支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5条,不应采用内嵌式围护墙。如果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2条第2款的要求,可不设柱间支撑。
11 RC柱二跨以上排架结构(无吊车),中间柱顶纵向仅设钢管支撑,是否可行?
答:具体工程具体分析,抗震设计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26条规定设置柱间支撑,且柱顶设通长撑杆。

12 单层轻钢厂房如果两端山墙采用框架结构承重,端跨钢梁直接搁置在山墙框架梁上是否合适?
答:单层轻钢厂房两端山墙采用框架结构承重的结构方案不合理,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1.l条第7款的规定,所以端跨钢梁直接搁置在山墙框架梁上的结构方案不合适。

1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9.3节单层砖柱厂房第9.3.l条规定“本节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烧结普通黏土砖柱(砖垛)承重的中小型厂房”。现已禁用烧结普通黏土砖,单层砖柱厂房的附壁砖柱是否可以用KP1黏土砖砌筑,此时是否还能适用第9.3节规范条文?
答:苏政办发[1999]154号文规定,所有填充墙“限制使用低孔洞率空心砖”,KP1属低孔洞率砖,在工业建筑中应限制使用。
回复
tonicl
2010年05月24日 18:14:20
9楼
九 非结构构件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3条第2、4款规定,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例如,墙长为10m,则层高5m时要设构造柱,层高6m时就不必设构造柱,即规范条文不科学、不严谨。可以这样理解吗?
答:对规范条文不能断章取义,应全面理解。第13节对非结构构件的要求,既有计算要求又有构造要求,且墙的厚度要满足稳定要求等,这仅是对抗震设计的补充构造要求。

2 7度设防烈度,设构造柱的女儿墙高度有何限值?
答:规范未给这个限值。它属于非结构构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2.3条的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并应校核风荷载作用下的承载能力。

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中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框架填充墙等非承重构件如何掌握砌体质量控制等级?是否必须注明?
答:“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砌体规范提出的,主要针对在结构体系中作承重构件或作抗侧力构件的砌体。对于框架填充墙等非承重构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3条第2款执行,施工图中应按相应的要求加以说明。

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填充墙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13.3.3条第2款中只规定了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未规定块体材料强度的最低等级要求,而市场上可供应的空心砌块强度等级经检测往往很难达到MU10的要求,甚至只有MU5左右,能否采用?
答:填充墙为非承重结构构件,它的抗震设计是出平面的强度与稳定。满足相应材料标准即可。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难解答》第10.3条。

5 RC框架结构,柱距6m,柱间设通长窗,窗下墙高度1.2m,墙长大于5m是否需加构造柱?
答:窗下墙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l-2001)第13.2.2、13.2.3条的规定进行非结构构件计算。或参照女儿墙要求设置悬臂构造柱。

6 框架砌体填充墙与柱柔性连接,此条是否该强调执行?因为这是很重要的概念设计。
答: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柱之间采用拉接钢筋的连接方案,并先浇柱后砌墙,符合规范要求。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其对结构的影响,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经验对结构周期进行折减。
回复
tonicl
2010年05月24日 18:14:43
10楼
十 其他

1 目前采用的RC柱、H型钢梁彩钢板屋面的结构较多,下述问题难以把握:①钢梁(有坡度)与RC柱铰接,钢梁对柱的水平推力未计算;②这种形式的钢梁计算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似欠妥,是否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控制?(主要是钢梁的挠度);③钢梁的屋面荷载目前大部分设计单位均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取值计算,当屋面平均高度不大于18m,房屋高宽比不大于1,檐口高度不大于房屋的最小水平尺寸时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计算结果偏小,是否应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附录A计算?
答:力学分析按排架;屋面计算按《钢结构设计规范》计算。柱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计算。

2 有些规范条文本身很难说明设计存在安全问题,我们体会最深的就是运用软件换版,有些软件不是最新版,存在安全问题却又无条文依据不能判定违规,实际操作相当麻烦。如何解决?
答:设计院提供的电算资料应写明软件版本号及软件发行日期。不是常用软件应附相关部门的鉴定书等文件。《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5.l.6条对电算结果有要求,安全问题是设计的责任,审查时能确定的,可提出。

3 防温差收缩后浇带不能滥用,我们控制在120m,大于此值要求设缝,是否合适?
答:有可靠措施,大于120m也可不设伸缩缝。审查应重点把握措施是否可靠。

4 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建筑特性、设计依据、设计安全等级、材料强度等未明确交待或交待不全怎么处理?
答:结构设计总说明应按施工图审查要点和建设部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有关要求书写。

5 混凝土柱、钢梁轻钢屋盖结构,柱顶锚栓、埋板、节点板的构造要求按何规范执行?
答:有关预埋件设计与构造要求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9节执行。

6 门式刚架柱脚是否需要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17-2003)第8.9.3条规定用混凝土包裹。《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关系如何?门式刚架是否要遵守《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规定?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是根据包括《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在内的一系列规范,立足于我国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和施工的具体条件编制而成(见CECS 102:2002第1.0.3条),该规范的适用条件有一定限制,未作规定者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有关要求执行(第1.0.4条)。

7 结构设计总说明中设计荷载未注明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条文?(此条将涉及到设计使用功能的改变参照的依据,不可能每一次微小变动都须到设计院去查荷载)
答:结构设计总说明中应要求注明设计荷载、风载、雪载、地面粗糙度、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设计地震加速度值等,凡未注明的应要求补充说明。计算是正确的,审查意见可不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若设计计算取值用错,应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8 地下结构地下室外墙保护层厚度到底应是多少?《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表6.1.3为30mm;《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第4.1.6条为50mm;《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二a环境下为20mm。水池保护层如何取值?
答:给水排水工程按《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执行,建筑工程地下室外墙、地下工程混凝土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包括水池),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执行。

9 0.00是否一定要对应绝对标高?
答:0.00的绝对标高应在设计说明中写明,它涉及到地基基础设计、基础理深以及设备专业管线外接问题。

10 有不少强制性条文是针对计算书的,许多情况下的图纸上是看不出来设计是否安全,尺寸和配筋够不够。个别地区审图,少数未提供计算书,或计算书不全,有些涉及强制性条文的计算内容都没有,怎么办?
答: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应要求提供计算书,结构审查应查计算书,否则,难以判定结构设计的安全性,而结构设计的安全性是施工图审查的重点。

11 不能用图纸表达的强制性条文,是否必须在说明中表述?不说明,是否认为违反了强制性条文(例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9.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2.2条关于95%保证率的问题;《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3.1.l条注3等)?
答:强制性条文提出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表明,若设计文件中未表达,应要求补充说明。若设计文件未表达,又造成设计未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则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例如,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桩基,设计说明未注设计安全等级,又未按规定进行沉降验算,审查应认定该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

12 设计存在配筋不足或构件尺寸不够等问题,按规范无对应强制性条文,但安全有问题,是否应按违反强制性条文提出审查意见?
答:构件配筋不足或截面尺寸不满足计算要求,属于结构设计安全问题,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5.4.2条的要求;如果是高层建筑,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7.1条的要求。

13 设计规范中关于施工方面的规定(有时涉及到强制性条文)是否应在施工图纸中表达?若未表达,是否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
答:设计规范中关于施工方面的规定,若未表达,可不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或强制性标准,与设计计算、构造有关的,应要求设计补充说明。

14 非抗震结构构件(如次梁、现浇板等)若实际配筋小于计算需要钢筋,存在安全隐患,审查时如何评价(规范中似无相关强制性条文)?
答:次梁、现浇板属结构构件,配筋小于计算要求,属安全问题,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2)第3.2.2条的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文才有安全问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也有安全问题存在。

15 部分现行图集所依据的规范已废止,但图集未废止(如多孔板图集等),设计过程中能否采用?审查如何认定?
答:部分图集依据的规范已废止,这类图集虽未废止,都应重新修订。设计使用这类图集应按现行规范予以复核验算,作必要的设计更改说明,方可使用。

16 误用作废规范或非本地规范和标准如何定性?目前我们对此分为两级:误用规范按违反强制性条文,误用标准图接违反强制性标准,是否恰当?
答:审查判定是违反强制性条文还是违反强制性标准,应视其引用结果违反哪方面的规定。

17 规范中很多条文有两个层次:一个层次为“宜”,一个层次为“应”。我们现在的处理方法只要有“应”,即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标准,是否可以?
答:规范条文凡注明为强制性条文并用黑体加重的都是“强制性条文”,除此之外写为“应”、“宜”的条文都是强制性标准。

18 规范条文大标题为“应”,后面小标题为“宜”,或者大标题为“宜”,小标题为“应”,执行时怎么掌握?是从严要求执行“应”,还是适度放宽为“宜”?
答:不要一味从文字上去推敲,应视问题的大小及影响程度,是否影响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如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建筑物高度、结构布置的规则性、场地类别、地质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如果是处于某些不利情况,即使“宜”也应从严;如果情况有利,即使“应”也可适当放宽。

19 结构构造设计中规范未提及的部分,而结构构造手册有具体规定,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中有具体规定,或国家标准图集中有具体规定,当设计做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答:结构规范未提及的部分,当设计作法与构造手册或《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或国家标准图集不一致时,如果构造作法是合理的应当允许。不合理的可建议按手册、措施、图集执行和修改。

20 如何协调国标图集03 G101-l(1/51)(洞口连梁)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2.26条的要求?
答:两者无原则矛盾,《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7.2.26条的要求,03 G101-1图集已满足,图集中当墙宽b大于350mm时,拉筋直径用Φ8mm,要求比规范高,对抗震设计是有利的,也是允许的。

21 现在很多建筑有地下室作为人防,由人防设计院设计,这形成两个单位设计一幢建筑,给图纸审查造成不便,往往上部结构审查完后,要待很长时间才能审地下室(人防)部分。如何处理?
答:这是设计管理问题,江苏省审图中心做法:两家设计单位同时送审,应由主设计单位统一协调,否则,作为资料不全处理。
22 玻璃幕墙、网架、金属幕墙等二次设计内容,除必须提出预埋件设计的问题外,其他是否有要求?
答:按“幕墙”等有关规范要求,作为主设计单位,对其他部分的设计应审核并予以确认,然后报审,审查内容按相关规范执行。

23 违反较多的“强制性规范”是《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2.2条第1款中HPB235只有Φ8~Φ20,无Φ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规范中仍有Φ6,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分布筋中也有Φ6,哪些地方可用Φ6?哪些地方不能用Φ6?圈梁、构造柱箍筋是否可Φ6?
答:属材料规格问题,也是规范协调不一致出现的问题。圈梁、构造柱可用Φ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中不少条文有Φ6的应用。实际生产中也有Φ6线材供选用。

24 多层半地下室的防水设计是否执行《地下室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
答:执行。

25 排架与砌体结构中有些结构选用“平法”标注梁柱是否允许?现在不少项目中反复出现笼统套用,未加说明。
答:平法是构件的绘图表示方法,砌体结构中的梁可以用平法,具体的构造要求,如:箍筋加密、主筋锚固长度等,则根据规范对具体构件要求分别对待,对于构造复杂的构件、节点,不能用平法表示或表示不充分时,还应补充必要的节点大样。

26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分册中带“应”的条文能否作为强制性标准?
答:该《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不是强制性标准,也不是推荐性标准。它的前言已说明“供全国设计单位参照执行”。仅是一本参考书,不作为审图的依据。

27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032/J16-2005)第7.l.l条中,对楼板厚度及配筋要求均较严,审查中如何掌握其尺度?
答:该标准属江苏省地方强制性标准,在省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审查中应贯彻执行。
该标准没有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上述条文不涉及结构的安全性,是防止楼\屋面产生可见裂缝的措施。应按条文用词的严格程度,区别对待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

2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5.5条与《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第5.2.4条,对桩基承载能力的确定与设计等级的关系不一致,如何执行?
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基础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2002年修订版已执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是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是关于桩基设计的专业标准。现在正在修订中。
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按以上管理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已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并按设计等级不同采用不同的桩基承载力确定方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现已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颁布之时即为《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中与国家标准类似条文废止之日。

29 当设计深度不够而回避了一些强制性条文,此类问题应写人强制性条文还是其他问题?
答:2004年建设部令134号文中关于施工图审查内容与2000年41号文的审查内容相比较,取消了“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要求设计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这是134号文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审查内容。故设计深度不够仍是审查的内容。如果设计深度不够,掩盖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时,宜按其他问题提出。如改为“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影响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等的审查,请补充有关资料”较好。

30 送审资料中缺挠度、裂缝宽度、地基沉降差等计算资料时,如何写审查意见?
答:对那些影响结构安全的计算、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不提供计算资料的,应要求补充提供资料补审。而对那些并非强制性要求,相应软件也有这方面的计算,可提请设计查核。如回复“经查核,验算符合要求可以通过。”因为现有软件都有规范所要求的计算功能与图形输出。如都输出时计算资料太多。况且规范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不计算;加上现在的配筋率、板厚、混凝土强度等级等都提高了,一般均能满足。有些按经验判断能符合规范的也可不提。如住宅楼梯等小跨构件计算等。

31 对于构件尺寸偏大、配筋量较多的问题,如何写审查意见?
答:要依据结构构件跨度、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考虑其合理性。只有那些对计算的配筋量不合理放大、归并,例如,对板配筋不区别部位、跨度大小、单向板、双向板的受力特征,只是简单的双层、双向相同直径配置的情况可按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l条中“经济合理”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32 混凝土异型柱有行业规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与我省的地方标准《钢筋混凝土异型柱技术规程》(DB 32/512-2002)规定有差异,如何执行?
答: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第十三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故《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实施后,原省标准应中止执行。

33 规范的数值精度如何掌握?
答:按规范编制人的介绍,规范的数值精度遵循“四舍五人”的原则归整。即数值的精度位(数值的末位)以后的数值小于本位单位的0.4倍的舍去;等于、大于末位单位0.5倍的末位增加一个单位。举例: 21m适用于20.5~21.4(m)的范围;1.4适用于1.35~1.44的范围。

34 丙级设计单位可否承担轻钢结构项目?
答:这属于政策性审查的内容,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与行政许可年审工作的范围,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或提请他们检查。

35 地下室宜沿房屋外围设置,而工程中往往只设部分地下室,怎么办?
答:规范中未明确不允许,设计中应加强地下室部分与其他基础的构造连接,且应控制两部分的变形差异。

36 建筑规范规定,一般性建筑耐久年限为50至100年,结构是按50年还是按100年设计?
答:应按建筑物的性质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5条确定,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37 普通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若一厂房,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屋盖为轻钢结构,结构使用年限如何确定?
答:按50年。

38 目前,省标推广使用的双T板的结构选型及地震计算模型难以掌握。
答:结构计算按排架。

39 对一些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l)第3.4.3条规定,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如何界定?
答:按规范条文说明要求,对相应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抗震构造措施,即为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回复
tonicl
2010年05月24日 18:15:27
11楼
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目 录

目 录
一 荷载
二 地基与基础
三 结构布置
四 结构计算
五 砌体结构
六 多高层混凝土结构
七 钢结构
八 单层工业厂房
九 非结构构件
十 其他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