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4条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二、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三、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四、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屋。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覆层。
一、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二、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三、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四、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屋。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覆层。
“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对于这个下面应该怎么理解,是指压型板/夹芯板下的保温层还是要延伸到地面。如果是属于后者的话那丙类厂房地面上一般都有可燃物,那就算屋面的金属板厚度满足大于0.5mm,也不能直接利用金属板作为接闪器,这样理解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