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与一房产公司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由我们施工单位算合同规定结算方式为,合同价+设计变更价款在实际施工做有很多地方甲方责令取消,但未做书面联系单我方未扣除取消不做的部分(安合同结算方式算)审计时,审计人员去现场发现部分项目未做,故按原投标书中的价格扣除请问是否合理?
合同规定结算方式为,合同价+设计变更价款
在实际施工做有很多地方甲方责令取消,但未做书面联系单
我方未扣除取消不做的部分(安合同结算方式算)
审计时,审计人员去现场发现部分项目未做,故按原投标书中的价格扣除
请问是否合理?
我们公司与一房产公司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由我们施工单位算合同规定结算方式为,合同价+设计变更价款在实际施工做有很多地方甲方责令取消,但未做书面联系单我方未扣除取消不做的部分(安合同结算方式算)审计时,审计人员去现场发现部分项目未做,故按原投标书中的价格扣除请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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