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措施的权威性1、技术措施的权威性有一定的争议,譬如有些地方审图必用“技术措施”,有些设计师的设计依据也会出现“技术措施”,我觉得值得商榷。(有些地方甚至拿着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的条文来当审图依据)2、技术措施的约束力小于规范,这个没有争议。我现在的做法是优先满足,不过于看重。二、09年版与03年版的区别1、这几年新规范新理论较多,编写组人员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2、新版技术措施除了补充新规范的部分内容外,我个人比较关注同样一个内容现在有哪些不同的表述。因为地域的原因,我比较关注通风排烟章节。
一、技术措施的权威性
1、技术措施的权威性有一定的争议,譬如有些地方审图必用“技术措施”,有些设计师的设计依据也会出现“技术措施”,我觉得值得商榷。(有些地方甚至拿着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的条文来当审图依据)
2、技术措施的约束力小于规范,这个没有争议。我现在的做法是优先满足,不过于看重。
二、09年版与03年版的区别
1、这几年新规范新理论较多,编写组人员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2、新版技术措施除了补充新规范的部分内容外,我个人比较关注同样一个内容现在有哪些不同的表述。因为地域的原因,我比较关注通风排烟章节。
3、我上午大致翻了一下第四章,注意到了几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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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oplhc 于 2010-2-1 13:27 编辑 ]
2楼
三、通风排烟版的几个新内容(按印象深浅程度)
(一)、4.11.2第5小点
此条提出“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排烟系统应分段设计。”似曾相识?高规中对防烟系统的分段作出了明文规定,对于排烟,我个人是第一次看到明确的表述。
(二)、4.8.8条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穿越防火分区设70度防火阀,机械排烟补风管道设280度排烟防火阀”这两个阀门的动作温度是通风排烟里面极具争议性的一个问题,包括我们这个版块有多个相关帖子,几年来依然口水不断。之前我一直坚持认为两者均需设置280度,看到这一条,我得想想,也许下一个工程会做出调整。
(三)、4.10.8条
(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m/s)这个并不是什么新观点,但这个牵涉到前室加压风口开几个的问题。你开两个也好,三个也好,N个也好,你得保证这个风速要求。“也可设定为二个风口均分计算”,可以两个均分,也可以三个均分,两个、三个风量要不要有差别呢?大家可以想想。就这个问题,我翻了一下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似乎也没有明确开几个的问题,这点跟上海的地标不同。
(四)、4.3.1条第1小点
一辆车的通风面积需要2平米,这个我觉得有点大,像这一条我在实际应用中会灵活处理。
(五)、4.5.5条第1小点
这个也并不是个什么新问题,而是一个跨专业的问题。公安部之前(06年?)下发了一个通知,哪些房间属于重要房间,水专业考虑气体灭火,那么我们的通风管道上该做何处理?最典型的房间就是地下变配电室,这个牵涉到水、电专业。
但是这几年我经常见到不做任何处理的通风图纸。
四、每个人的精力和侧重点不同,希望看过或将看的同志们来说说你所看到的新内容或者你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发动众人的智慧大家才能吸收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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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oplhc 于 2010-2-1 13: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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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地下室有气体灭火的房间,防护区设灭火后的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下部并直通室外,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5次;灭火时应保持封闭状态,除泄压装置的泄压口外的其他开口(如排烟口、通风口等)应在喷放灭火剂前自动关闭。这个是气体灭火设计规范里边规定的,这个是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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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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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还没来得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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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问下版主,这个技术措施有法律意义吗,还是仅供设计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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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气体灭火排废气系统的排风口宜设在下部并直通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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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相信每位一线设计人员都很有体会:困难重重。尤其变配电房为甚。
先别说现在的机房越来越小,房间越来越不规则(尽是些边边角角的位置);
单那风管得避开电气柜子,就已经够呛的了。还得来个下排风,那不是找死?
个人认为,变配电房等火灾可能性虽然较普通房间要大些,可火灾后排废气有的是时间,
多排他几个小时,废气也能排出,残留不多,完全可以满足其排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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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是的。以前的规范规定应该下排风,是因为灭火剂采用哈龙1211或1301,密度比空气大,有毒,灭火后沉在房间下部。此地恰恰是人员活动区域。所以要求下排风以及时排除有毒灭火气体。但是现在哈龙已经禁用了,替代灭火剂如烟烙尽、七氟丙烷等无毒,密度与空气近似,采用上排风完全可以。所以现在我做的气灭系统事故排风全是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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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你可以仔细看一下每一本技术措施的前言,那里写的很清楚是供设计单位参考,其他单位如审图、施工等可以酌情参照执行。版主说的很有道理,技术措施在法理上约束力低于规范。在我看来,就技术措施对于其所起作用的表述来看,其实应该说技术措施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所以我在设计说明的设计依据一节中只列规范,不列技术措施,设计手册就更不用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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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我所说的气体灭火这个事是因为我所接触的水专业设计人员在06年之前对某些电气用房要不要设气体灭火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样一个变配电室有些人说做,有些人说不做。后来公安部出了一个通知,明确变配电室属于高规7.6.7.6所说的“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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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看来大家对气体灭火后的排风比较感兴趣,之后可组织一个专题讨论,包括设置场所、气体灭火种类、风量计算方法以及管路布置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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