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免费版) 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各科目不定时更新)。
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免费版)
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各科目不定时更新)。
34楼
五、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具有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责任和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设计单位具有科学设计、提出建议、承担后果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六、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4、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②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③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④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例:
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A)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A.1次B.2次C.3次D.4次
2.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中,(A)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B.群防群治制度C.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D.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督理单位应当及时向(D)报告。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建设单位D.有关主管部门
4.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ABC)。
A.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B.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C.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制
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Z2011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复习要点:
一、。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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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2Z20110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办理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将其交回并注销,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4、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不得转让、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对于以上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例题:
背景材料:甲建筑施工企业在2008年5月仍在持2005年1月1日办理的安全许可证进行施工,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分包单位乙、丙得知此消息后,立即对各自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查验,乙发现自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还有15个月,丙发现自己的安全许可证已经遗失。根据以上背景,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有关部门对甲的处理方式是( )
A.允许其继续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B.允许其继续施工但处以50万元的罚款
C.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分包单位乙若要避免处罚,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该手续的办理期限是其安全许可证期满前( )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3、分包单位丙的正确做法是( )
A.向原发证机关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B.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待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补发
C.由原发证机关通报原件作废,按规定罚款后补发
D.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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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2Z20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复习要点
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材料设备招标、提供原始资料、送审施工图、委托监理、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环节具有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干预投标人;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对违反资质管理发包、肢解发包、擅自开工、违规验收、未移交档案、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承揽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在科学设计、选择材料设备、解释设计文件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在依法承揽工程、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按图施工、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见证取样、保修等方面承担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未取样检测、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依法监理、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反公正监理、违反独立监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Z20111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7、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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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二、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Z20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都属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存在修改后可以提高施工图纸量的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正常程序提请变更。
案例:
某建筑公司首次进入某省施工,为了“干一个工程,竖一块丰碑”,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项目经理决定暗自修改水泥混凝土的配合比,使得修改后的混凝土强度远高于原配合比的混凝土强度。项目经理部也愿意承担所增加的费用。
你认为这个决定可取吗?
分析:不可取
根据《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也是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于隐蔽工程将要被后一道工序所覆盖,所以要在覆盖之前进行验收。而且验收的数据就作为了最终验收的数据。
7、见证取样的责任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质量检测单位特点:
(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8、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责任:注意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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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22Z20111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依法承揽业务、独立监理、依法监理、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违反公正监理、违反独立监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这个规定与《建筑法》是相同的。
二、独立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这个规定与《建筑法》也是相同的。
三、依法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这个规定与《建筑法》也是相同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确认质量的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法律责任:注意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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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22Z201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其中,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案例
美姿装饰公司承揽了某办公楼的装饰工程。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为1年。竣工后2年,该装饰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美姿装饰公司以以过保修期限为由拒绝承担保修责任。你认为美姿装饰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不成立。
1年的保修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属于违法条款,是无效的条款。美姿装饰公司必须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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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打包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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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真是好资料,感谢楼主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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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感激涕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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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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