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免费版) 2010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各科目不定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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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楼主辛苦啦 非常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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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一张一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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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好多啊,谢谢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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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真是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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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谢谢斑竹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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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怎么不打包哦?也是辛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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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我把汇总打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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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三、保修责任
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注意返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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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2Z20111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由于施工图是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会有更深刻的理解,由其对施工单位作出说明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施工单位理解施工图,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四)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Z20111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第二,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系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具体包括:
① 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
② 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
③ 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
④ 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①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②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③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①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②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③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①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②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③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① 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
②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③ 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共分为四个等级。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则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法律责任
2Z201120产品质量法
2Z201121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2Z201122 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进货检验的义务
二、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三、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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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2Z201130 标准化法
2Z201131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特殊情况:2种
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Z201132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2Z201140 环境保护法
2Z20114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2Z20114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一、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二、试生产阶段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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