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培训教材
独孤九剑1
2005年07月22日 16: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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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xb01
2005年08月04日 20:42:49
2楼
水利部确定2005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

 2005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中央水利工作方针为指导,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部党组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化水利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度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建设与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建设与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

  一、深化体制改革

  1、全面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近三年来,全国的改革工作已全面展开,并逐步向纵深推进,但在改革进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暴露出来,改革的任务还非常艰巨,现正处于一个关键阶段。2005年,改革工作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改革工作。一是要抓好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动改革;二是进一步加快中央直属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征求财政部、中编办意见后,抓紧对流域机构直属工程改革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实施;三是加强与改革配套的基础性工作,研究制定管养分离后维修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维修养护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四是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全国水管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
  2、进一步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进一步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工作,重点研究解决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完善"三项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问题。对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及代建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管理、施工分包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制度、造价管理、同体问题及施工企业改革、优质工程评审等开展专题研究,通过研究,制定并下发"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制度建设

  1、全面修订水利建设与管理法规体系、标准化体系
  一是建立法规体系和标准化体系框架;二是理清框架内各法规、标准间的逻辑关系;三是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制定、修订工作。
  (1)水利建设法规体系与标准化体系制定、修订工作
  2005年组织21项法规、规范性文件和11项技术标准的修订或制定工作,具体为:
  部颁规章4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部颁规范性文件17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水利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从业范围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办法》、《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部颁标准11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和8个《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2)水利工程管理法规体系与标准化体系制定、修订工作
  2005年组织12项法规、规范性文件和11项技术标准的研究、修订或制定工作,具体为:
  国务院行政性法规2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
  部颁规范性文件10项:《河道等级分级管理办法》、《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长江中下游大型采砂船信用档案管理办法》、《长江河道采砂拍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河道管理监督检查办法》、《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引水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泵站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部颁标准12项:《土坝灌浆技术规范》、《水轮发电机安装技术规范》、《水轮发电机定子现场装配工艺导则》、《水轮发电机组推力轴承、导轴承安装调整工艺导则》、《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土石坝碾压式沥青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试行)》、《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河道等级划分标准》、《水库管理人员考核评定标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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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xb01
2005年08月04日 20:43:20
3楼
三、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在建工程管理

  1、以质量和安全生产为重点,加强在建工程管理
  (1)认真抓好百色、尼尔基、皂市、西霞院和治淮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落实国务院治淮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治淮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快治淮工程建设进度,颁发《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组织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检查,确保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
  (2)以长江干堤、小浪底为重点,抓好包括治淮、治太、黑泉水库、密云水库等基本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
  (3)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力度;
  (4)考核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促进质量监督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测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监测水平;组织评选2005年度优质工程,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5)建立水利建设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度;研究水利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意见。
  (6)组织召开全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表彰文明建设工地、质量监督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水利部优质工程。
  2、进一步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1)进一步加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力度,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继续实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和复查工作;进一步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稽察力度,切实规范除险加固项目资金使用,保障除险加固质量;继续查处举报、投诉案件,把违规项目的查处工作落到实处。2005年稽察工作要着力督促解决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问题,对整改不力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以水利部、部办公厅、稽察办文件通报;依法查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2)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系统。一期系统包括水利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信用档案系统上半年投入使用,强化信用档案在规范水利建筑市场中的作用。
  (3)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做好解决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加强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1、进一步加大河道采砂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力度,推进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1)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夯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成效。建立并实施长江采砂"通联单"和"亮黄牌"制度,建立采砂信用管理体系,强化长江河道禁采区和解禁区的管理力度,规范拍卖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途径,加大长江采砂管理检查与宣传力度。编制长江上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启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修订工作,汇编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法规文件。开展部分省(市、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调研,掌握全国河道采砂管理现状,推动《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尽早出台。
  (2)加大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力度,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开展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状况检查,对严重违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建立河道内建设项目信息报送系统,强化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力度。
  (3)制定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启动直属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
  2、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继续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1)继续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的总结评估工作,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价。继续开展病险水库安全鉴定核查与初步设计巡查工作,推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二期规划内项目的实施。完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网上申报系统,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监督管理。
  (2)加强水库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开展水库安全运行状况调研,指导各地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起草《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推动各地规范水库降等报废工作。继续推进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建立并完善水库信息资料数据库。
  3、大力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提高水利工程管理质量
  继续组织验收一批国家一级水管单位,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国家二级水管单位考核验收工作,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资料信息档案。抽样检查现有国家一级水管单位管理情况。完善现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补充认定一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专家。

  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能力建设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一是完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强化行政管理效率,依法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二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适时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检测员等从业人员资格审批管理任务移交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并做好过渡期间的管理与移交后的监管工作。
  2、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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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xb01
2005年08月04日 20:45:49
4楼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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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7日水建[1998]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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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xb01
2005年08月04日 20:47:52
5楼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

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 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

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

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

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

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 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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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水库
2005年08月05日 07:50:03
6楼
楼主是要买培训教材吗?杭州水利书店,或北京科水书店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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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ipb
2005年09月09日 16:46:02
7楼
这本书,国家图书馆就有,是一级建造师考试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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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hred
2009年04月15日 17:34:03
8楼
有没有关于水利水电的全部表格,如监理表格、施工表格、评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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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fa123
2009年08月10日 16:17:13
9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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