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有关应急照明供电设计的条款(11.8、7.2、11.8.7.4、11.8.9等),上述条款指出:应急照明应由两路电源供电,在重要场所或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还应设置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可接自本层(本区)配电盘的专用回路,或防灾专用配电盘。我看新的民规改成13.8章了。好像没在好到“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可接自本层(本区)配电盘的专用回路”这句话。按照新民规的意思就是说,一定要按照防火分区,每个分区配一个应急照明的配电箱吗?
我看新的民规改成13.8章了。好像没在好到“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可接自本层(本区)配电盘的专用回路”这句话。按照新民规的意思就是说,一定要按照防火分区,每个分区配一个应急照明的配电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