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94-2008的4.1.1条要求摩擦型桩配筋长度不应小于2/3桩长;《规范理解》的解释为不受水平力和弯矩,只受较小压力的不配筋部分长度不超桩长1/3.我最早看到的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只对600以上桩径有此要求;而正式出版新规却对所有桩径的摩擦桩均有此要求,是出于什么考虑。
JGJ94-2008的4.1.1条要求摩擦型桩配筋长度不应小于2/3桩长;《规范理解》的解释为不受水平力和弯矩,只受较小压力的不配筋部分长度不超桩长1/3.我最早看到的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只对600以上桩径有此要求;而正式出版新规却对所有桩径的摩擦桩均有此要求,是出于什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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