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规》9.1.3条1的讨论
icesy-2
icesy-2 Lv.2
2009年12月18日 14:49:33
来自于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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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9.1.3条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厂房;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要设排烟设施,那同面积的甲类和乙类厂房就不用设排烟设施了吗? 条文注解里也没有这条的解释。

《建规》9.1.3条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厂房;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要设排烟设施,那同面积的甲类和乙类厂房就不用设排烟设施了吗? 条文注解里也没有这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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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k3001h
2009年12月18日 16:37:53
2楼
甲乙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大,一般来说都是特殊行业用房,与一般民用建筑使用性质相差很大。通常有专门的行业规范。这种建筑一旦起火很难控制,人员逃生难度很大,一般来说也不用考虑排烟问题(说白了,这种建筑一旦起火基本上就没逃生的希望了,所以不用在防排烟方面下力气)。而丙类厂房火灾危险性接近一般民用建筑,救人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也就是说,设置防排烟系统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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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ier_01
2009年12月21日 13:07:3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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