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系列技术问答
jswgq-55
jswgq-55 Lv.12
2005年06月30日 13:46:29
来自于中央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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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1、某商场建筑,总计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该商场内的楼梯是否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答:根据2001年版《建规》的规定,当高为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关于地下商场,防火分区的防火手段(材料)问题:《建规》第5.1.3A条规定,地下商场应按建筑面积为2000m2划分一个防火分区,作为地下商场用防火墙分隔,影响使用。按照第5.1.1条,注④条款“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分隔”。因此,地下商场2000m2的一个防火分区,用防火卷帘和水幕代替是可行的。该种理解是否可行?

民用建筑

1、某商场建筑,总计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该商场内的楼梯是否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
答:根据2001年版《建规》的规定,当高为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关于地下商场,防火分区的防火手段(材料)问题:《建规》第5.1.3A条规定,地下商场应按建筑面积为2000m2划分一个防火分区,作为地下商场用防火墙分隔,影响使用。按照第5.1.1条,注④条款“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分隔”。因此,地下商场2000m2的一个防火分区,用防火卷帘和水幕代替是可行的。该种理解是否可行?
答:同意上述意见。但条文中“如有困难”是指因货流、人流或特殊功能需要等,完全采用防火墙分隔有困难。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用于分隔一般只适用于防火墙上的较大开口的分隔,而不宜用于大跨度的大面积分隔。
3、某服装城15、16号楼梯已计算在该服装城总疏散宽度内。在建筑设计时,设计人员利用防火卷帘对1~5层进行封闭,防火卷帘内外两侧设有可以升降防火卷帘的手动按钮,这两部楼梯经过上述处理后,能否视为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答:根据《建规》第5.1.1条、第5.1.2条和5.3.7条的规定,该服装城中间部位15、16号楼梯为敞开楼梯,应视为上下连通道开口。利用防火卷帘对1~5层进行封闭,防火卷帘内外两侧设有可以升降防火卷帘的手动按钮后,能起到一定的防火分隔作用,但鉴于防火卷帘的防烟性能较差,不利于人员疏散。因此,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作为火灾时的消防疏散楼梯计算在建筑的疏散总宽度内。
4、第5.1.2条规定了自动扶梯、共享空间等部位将其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但对于非封闭楼梯间、管道井等,如何对待?例如:设计一个每层800m2的4层一般办公楼建筑,总面积为3200m2,采用的是非封闭楼梯间,是否要将该建筑物按两个防火分区对待?
答:《建规》第5.1.2条规定为“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而当建筑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时,建筑内的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上下连通的开口,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和长度只要满足第5.1.1条的规定即可。上述实例,二层或三层楼梯间可不采用防火墙或门分隔、封闭。
5、《建规》第5.1.2条即“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上下层面积叠加”,由于有了一个“等”字,不知楼梯开敞算不算在内?
答:《建规》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中的“开口部位”包括敞开楼梯,不包括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的敞开楼梯间。
6、五层以下(含五层)的公共建筑(不含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500m2,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开口楼梯间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是否将所有楼层面积叠加起来计算?
六层的内廊式宿舍(学生公寓),建筑面积每层1500m2,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如果是开口楼梯间,是否将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叠加起来计算防火分区?
答:根据《建规》GBJ16-87第5.1.2条、第5.3.7条的规定:
一、上述建筑物可视为不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故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但建议在附图中的学生图书阅览室增加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每层建筑面积为1500m2的内廊式六层学生公寓,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从安全疏散看,建议采用封闭楼梯间。
三、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该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使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此外,有关建筑是否应设置封闭楼梯间,除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应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7、《建规》GBJ16-87(95年版)第5.1.3条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m2的防火分区”,其中未明确在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建筑面积可否增加一倍,而第5.11条注③则十分明确。
答:《建规》第5.1.3条的规定,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当全面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面积可增加一倍。
8、某平房住宅系砖木结构,其西侧准备建五层高办公楼一栋、建六层高单元式宿舍楼三栋。平房住宅与新建楼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5m。请问:较高一层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时,是否应考虑较低一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180m长的通道是否考虑发生火灾时平房一侧居民的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安全问题?较高一层建筑物的外墙,从第二层开始东侧墙上留有窗口是否为防火墙?该例子中的防火间距是按标准的防火间距设计,还是按特殊情况缩小间距设计,具体应留多宽的间距为宜?
答:一、国家标准《建规》第5.2.1条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最低要求。不同耐火等级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耐火等级和高度,按表5.2.1的规定确定。当按该表确定有困难时,可依据该表附注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的变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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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gq-55
2005年06月30日 19:33:22
12楼
16、某综合楼,为五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为7000m2。底层设有商业单间32间,为每间最大面积约70m2,最小面积约为30m2不等的开间,二至五层为住宅楼,请问该建筑是否可不设消防给水?
答:《建规》GB16-87第8.4.1条对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物进行了规定。本建筑物属于建筑层数未超过5层的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根据规定,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底层商业性单间的防火分隔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
17、《建规》第8.4.1条第3款“体积超过5000m2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中的“商店”不知该如何确定其含义。是按商场考虑还是包含商业网点的小型商店。现有一种商店,每户一般在200m2~300m2,中间用粘土砖墙或炉渣砌块隔断(相当于防火墙)。建筑层数一般2~3层,沿街约百米长,体积一般都在10000m3以上,是否需要设室内消防给水。如果需要,是否每户均设计两栓,是否按表8.5.2执行?
答:上述建筑应按商店建筑,根据《建规》第8.4.1条的规定考虑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18、现在市场上开发的六层住宅特别多,一般带地下室,底层沿街时一般设计成商业服务网点。按第8.4.1条第4款,超过6层的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室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有时开发商要求地下室设计成车库或库房,并且层高一般大于2.2m,这时地下室算不算一层?如果算一层按规范要求则需设消火栓给水,这时地下室需不需要设计消火栓?地下室一般按建筑设计成单间,一个单元12间或10间。另外按防火要求地下室入口门是否要求为防火门?
答: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否计入层数,依据《建规》第1.0.3条的规定确定。地下室的入口门是否采用防火门,主要依据其使用功能、疏散需要及与住宅的其他部位的关系综合确定,也可与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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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t2004
2005年06月30日 23:18:39
13楼
OK!!!
Let‘s go on!Are you re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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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wgq-55
2005年07月14日 21:15:58
14楼
《建规》空调部分问答:
1、《建规》第9.3.10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但并没说明空调机房的大小,采用空调机组的类型(柜型机、组合空气处理机等)以及被空调面积的大小(即系统的大小)。例如:与服务房间相隔一墙且属于同一防火分区的空调机房,当服务的房间面积在100m2以下时,空调风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处是否可不设防火阀?
答:《建规》第9.3.10条规定:空调系统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对于上述空调风管穿过机房隔墙处是否应设防火阀,应视具体建筑的功能等情况而定。有关此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积极研究修订。
2、某卷烟厂因生产需要,将其102工房(建筑面积18000m2)改建为成品烟库和三产用房,该建筑的原空调风道采用阻燃玻璃钢材料,改造后将不符合《建规》的有关规定。拟在使用现有通风空调管道系统的情况下,采用缩小防火分区面积、增加自动消防设施、在现有风管外增加不燃材料保温层等措施来弥补现有风管在规范方面的不足,此意见是否可行?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9.3.12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对阻燃性材料是否允许制作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供的(102工房通风管道玻璃钢材料试样)测试报告,该厂所用通风管道玻璃钢材料的烟密度为75。因此,该厂房阻燃玻璃钢材料制作的风管,在火灾条件下仍具有引起烟火蔓延的危险性。
一般,当建筑物各层均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布置,横向、竖向可不受防火分区的限制,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应设在专用管井内。
由于该厂风管材料不属于不燃烧材料这一具体情况,建议:在通风管道外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耐火包敷保护风管,在各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通风管道不宜穿过水平防火分区和楼层。
3、《建规》第9.3.12条、第9.3.13条只提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壁、保温、消声器、粘合剂需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造,但未提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内部配件可否使用可燃材料。空气调节系统内的加湿器,在近两年开发出一种“蒸发汽化式加湿器”,其核心部分为加湿用湿材,此湿材现有两种材质,一种为无机不燃材料,另一种为纸质可燃材料(原为农业养鸡场降温用),此加湿器放置于送风风机与加热器之间,其面积与空调器横截面积一致,厚度为100mm~300mm,此加湿器中的湿材可否使用可燃材料纸质品(另最近也有用可燃物制品在空气调节器内做挡水板使用)?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9.3.12条、第9.3.13条之规定,主要为防止和尽量减小通风、空调系统成为火灾蔓延的通路。正常情况下,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柔性接头、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用不燃材料有困难时,才允许采用难燃材料。因此,上述“蒸发汽化式加湿器”内的加湿用湿材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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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莱梅的迪奥
2006年03月11日 21:01:45
15楼
好东西,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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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y686
2007年03月23日 14:12:33
16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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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72685
2008年08月13日 14:52:12
17楼
:kiss: ,这是版主 自己总结的 还是那本书上的?有书的话请推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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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h_1188
2009年02月15日 11:04:44
18楼
:victory: 非常感激版主,谢谢您的经典上传,祝您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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