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系列技术问答
jswgq-55
jswgq-55 Lv.12
2005年06月30日 13:46:29
来自于中央空调
只看楼主

民用建筑1、某商场建筑,总计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该商场内的楼梯是否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答:根据2001年版《建规》的规定,当高为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关于地下商场,防火分区的防火手段(材料)问题:《建规》第5.1.3A条规定,地下商场应按建筑面积为2000m2划分一个防火分区,作为地下商场用防火墙分隔,影响使用。按照第5.1.1条,注④条款“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分隔”。因此,地下商场2000m2的一个防火分区,用防火卷帘和水幕代替是可行的。该种理解是否可行?

民用建筑

1、某商场建筑,总计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该商场内的楼梯是否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
答:根据2001年版《建规》的规定,当高为四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关于地下商场,防火分区的防火手段(材料)问题:《建规》第5.1.3A条规定,地下商场应按建筑面积为2000m2划分一个防火分区,作为地下商场用防火墙分隔,影响使用。按照第5.1.1条,注④条款“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分隔”。因此,地下商场2000m2的一个防火分区,用防火卷帘和水幕代替是可行的。该种理解是否可行?
答:同意上述意见。但条文中“如有困难”是指因货流、人流或特殊功能需要等,完全采用防火墙分隔有困难。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用于分隔一般只适用于防火墙上的较大开口的分隔,而不宜用于大跨度的大面积分隔。
3、某服装城15、16号楼梯已计算在该服装城总疏散宽度内。在建筑设计时,设计人员利用防火卷帘对1~5层进行封闭,防火卷帘内外两侧设有可以升降防火卷帘的手动按钮,这两部楼梯经过上述处理后,能否视为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答:根据《建规》第5.1.1条、第5.1.2条和5.3.7条的规定,该服装城中间部位15、16号楼梯为敞开楼梯,应视为上下连通道开口。利用防火卷帘对1~5层进行封闭,防火卷帘内外两侧设有可以升降防火卷帘的手动按钮后,能起到一定的防火分隔作用,但鉴于防火卷帘的防烟性能较差,不利于人员疏散。因此,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作为火灾时的消防疏散楼梯计算在建筑的疏散总宽度内。
4、第5.1.2条规定了自动扶梯、共享空间等部位将其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但对于非封闭楼梯间、管道井等,如何对待?例如:设计一个每层800m2的4层一般办公楼建筑,总面积为3200m2,采用的是非封闭楼梯间,是否要将该建筑物按两个防火分区对待?
答:《建规》第5.1.2条规定为“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而当建筑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时,建筑内的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上下连通的开口,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和长度只要满足第5.1.1条的规定即可。上述实例,二层或三层楼梯间可不采用防火墙或门分隔、封闭。
5、《建规》第5.1.2条即“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上下层面积叠加”,由于有了一个“等”字,不知楼梯开敞算不算在内?
答:《建规》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中的“开口部位”包括敞开楼梯,不包括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的敞开楼梯间。
6、五层以下(含五层)的公共建筑(不含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500m2,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开口楼梯间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是否将所有楼层面积叠加起来计算?
六层的内廊式宿舍(学生公寓),建筑面积每层1500m2,是否要设封闭楼梯间,即如果是开口楼梯间,是否将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叠加起来计算防火分区?
答:根据《建规》GBJ16-87第5.1.2条、第5.3.7条的规定:
一、上述建筑物可视为不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故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但建议在附图中的学生图书阅览室增加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每层建筑面积为1500m2的内廊式六层学生公寓,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从安全疏散看,建议采用封闭楼梯间。
三、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该敞开楼梯间可不视为使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
此外,有关建筑是否应设置封闭楼梯间,除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应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7、《建规》GBJ16-87(95年版)第5.1.3条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m2的防火分区”,其中未明确在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建筑面积可否增加一倍,而第5.11条注③则十分明确。
答:《建规》第5.1.3条的规定,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当全面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面积可增加一倍。
8、某平房住宅系砖木结构,其西侧准备建五层高办公楼一栋、建六层高单元式宿舍楼三栋。平房住宅与新建楼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5m。请问:较高一层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时,是否应考虑较低一层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180m长的通道是否考虑发生火灾时平房一侧居民的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安全问题?较高一层建筑物的外墙,从第二层开始东侧墙上留有窗口是否为防火墙?该例子中的防火间距是按标准的防火间距设计,还是按特殊情况缩小间距设计,具体应留多宽的间距为宜?
答:一、国家标准《建规》第5.2.1条规定了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最低要求。不同耐火等级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耐火等级和高度,按表5.2.1的规定确定。当按该表确定有困难时,可依据该表附注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的变通措施
免费打赏
jswgq-55
2005年06月30日 13:47:04
2楼
11、《建规》GBJ16-87(2001年版)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其中“建筑面积”是指每层的建筑面积还是指整幢楼的总建筑面积?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每层的建筑面积。
12、《建规》GBJ16-87第5.3.2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而《高规》GB50045-95第6.1.1.1条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其每个防火分区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目前商品用房设计有一梯四户,每户面积均在140m2左右,这样四户面积之和就超过了560m2,九层高就不符合《建规》要求,就需要设计为10层以适应《高规》的要求,但需要增加人防,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问题。请问上述情况应如何执行规范,《建规》的面积是否可以放宽处理?
答:一、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5.3.2条的规定与《高规》的相关规定,不仅在面积要求上有所差异,而且在其他方面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全面考虑其建筑防火设计。
二、有关具体问题,已在正修订的《建规》中给予了考虑。
13、《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规范》GB50026-95中对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最多疏散人数未做规定,《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在某火车站高架候车室的审核时,能否引用《建规》第5.3.4的规定“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对该高架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的疏散人数进行审核?
答:在建筑物安全疏散设计时,主要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规模、结构、使用性质、有关灭火设施的配备、内装修、疏散人数、疏散速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以及疏散距离,从而达到控制疏散时间的目的。
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对铁路候车室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没有明确规定。礼堂、会堂、候车厅等场所具有相似的人员密度和火灾危险性,火车站候车室与汽车站候车室的功能相似,其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应基本一致。根据上述情况,基本同意参照现行《建规》第5.3.4条的规定执行。但也应考虑到高架候车室的建筑布置困难与特点,可采用其他等效原则确定。
14、住宅一层下面设有半地下室,分割成1m多宽的仓库,给居民放置杂物及冬季的水果蔬菜等,这是否也要遵守《建规》第5.3.6条的附注中“要用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上边隔开”的规定?
答: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应严格按2001年版《建规》第5.3.6条的规定执行。
15、关于多层民用建筑(非高层)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的面积如何控制的问题:是执行《建规》中的500m2,还是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2000m2?。
答:附建在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地下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建规》第5.3.6A条是对5.3.6条的补充,还是把它看成另立一条,即到底是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补充,还是对其他民用建筑都通用?
答:《建规》GBJ16-87第5.3.6A条是新增条文,适用于所有单建和附建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17、《建规》第5.3.7条“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文中“超过五层”含不含五层?同理,第5.3.3条中的“超过六层”又如何理解?
答:《建规》GBJ16-87第5.3.7条文中“超过五层”是指“六层及六层以上”。第5.3.3条文中“超过六层”是指“七层及七层以上”。
18、《建规》第5.3.7条是关于设置楼梯间与封闭楼梯间的规定,请问如何理解该条注②的内容与作用?
答:《建规》第5.3.7条规定“公共建筑室内疏散楼梯宜设楼梯间”,注②的规定是考虑到建筑空间设计上的需要,对楼梯间设置的放宽要求,即在门厅中的主楼梯不计入总疏散宽度时,可不设楼梯间。
19、《建规》第5.3.7条规定未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不要求设置封闭楼梯,而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则认为开敞式楼梯上下连通,防火分区的极限面积应以各层面积叠加计算,否则也要求一律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做防火分区,对此该如何理解?
答:上述“开敞式楼梯”未明确是敞开楼梯间还是敞开楼梯,如是敞开楼梯,应按本规范第5.1.2条执行。如为敞开楼梯间,且满足双向疏散要求时,对于5层及5层以下的公共建筑(商店、公共娱乐场所除外),该楼梯间可不视为上下连通的开口。
回复
jswgq-55
2005年06月30日 13:47:25
3楼
20、某内廊多层公共建筑,其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超过2500m2,是否在超过面积的那个楼层,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规》GBJ16-87(2001版)第5.3.7条对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民用建筑已有明确规定。如一座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则整座建筑物的楼梯间的形式必须一致。
21、某学生公寓为6层内廊式条形建筑,出入口满足规范的要求。在执行《建规》第5.3.7条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学生公寓是否应为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类:居住建筑是供人们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它们有住宅、公寓、宿舍等;公共建筑是供人们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建筑,公共建筑按使用功能的特点,可以分为生活服务性建筑:食堂、浴室等;文教建筑:学校、图书馆等。托幼建筑……学校中的学生公寓在设计时,应按照公共建筑的规定设计,还是按照居住建筑的规定设计,请给予函示。
答:学生公寓的建筑防火设计可按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某女学生公寓能容纳300人左右。底楼面向街面,门市权属农民,面向学校是办公室,2~6楼是女生住宅。每层楼房间数量少,仅7间,学生住宿人数少,仅60-70人,总住宿人数300人左右。建筑过道宽为1.8m,有两个疏散楼梯间,每个宽度大于1.1m,而且寝室门到楼梯口的最远距离没有超过10m。请问该公寓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答:上述女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较好,但在首层设有商业服务门面,应视为首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其居住部分的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应与商业服务部分的疏散设施完全隔开。
23、《建规》第5.3.12条对学校等民用建筑的疏散宽度计算指标按表5.3.12做出规定,对于此表中的“层数”的含义有以下两种理解:
第一种:该表中的“层数”指建筑物的层数。
第二种:由于该表附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注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因此,理解为此表中的“层数”为某一座建筑物中的各个楼层。
答: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24、干式变压器及干式变压器房、燃气锅炉房(如溴化锂直燃机)的防火要求,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此类新型设备及其用房: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尺度应如何掌握,配置什么消防设施,其用房的消防要求是什么?设置位置是否应靠外墙,是否用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燃气锅炉房的防爆要求是什么?
&答:干式变压器及干式变压器房、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均可按丁类厂房划分;室内可配置建筑灭火器及室内消防给水,有条件的宜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及报警按钮。
燃气锅炉房应根据所用燃气种类确定其设置部位,一般要求可按现行《建规》第5.4.1条规定,但除液化石油气等比重较空气燃料外,可布置在建筑的地下一层。燃气锅炉房应考虑防爆泄压、通风及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设施。
;25、某科技城,空调面积60000m2,夏季制冷选用离心式电制冷机,冬季采暖受条件限制,只能选用燃油热水机组,总制热量为480万大卡、卫生热水机组120万大卡、出水温度为60℃,为常压锅炉,受条件限制,只能放在地下室(该建筑为五层)。设计时选用出水温度为60℃的无压热水机组,燃油型溴化锂直燃机的冬季运行(出水温度60℃),是否应按照燃油锅炉的设计规范设计?
;答:《建规》GBJ16-87第5.4节对锅炉房设置在民用建筑中时的防火要求已有明确规定。上述出水温度60℃的无压热水机组,是否选用,请与设计单位和业主商定。当设置在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内时的有关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设计。如为燃油型溴化锂直燃机时,其防火设计应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26、建筑形式为单元式住宅,其中地下或半地下室为一家一户的小库房(每个10m2~20m2,存放自行车、日用杂品等),地上为7层住宅。对于此种形式的单元式住宅,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小库房,是否可按《建规》中对“库房”的相应条款要求执行?
答:对于上述的七层单元式住宅中存放自行车、日用杂品等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小库房,其安全出口数量及室内消防给水仍可按住宅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27、某单元式大学生公寓为一梯两户,每户三室一厅、无厨房,每户住12人。一共七层,建筑总高度为23.18m,楼梯间出屋面。对于这种学生公寓楼的室内设计,在《建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是否可按住宅设计?
答:现行《建规》对公寓建筑的防火设计无明确规定。该大学生公寓的消防设计,可按单元式住宅考虑。
&28、学生宿舍是属于居住建筑还是属于公共建筑?
;答:学生宿舍建筑属于居住建筑。
回复
zht2004
2005年06月30日 16:04:12
4楼
谢谢jswgq-55兄,还有其他的吗?
回复
农民不懂高压电
2005年06月30日 17:15:46
5楼
经典的东西,俺要好好研读。谢谢了!
回复
jswgq-55
2005年06月30日 19:23:54
6楼
消防车道

1、某新建综合楼(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游泳馆,该综合楼、游泳馆与原有已建的低层民用建筑相连,为不规则的“┻”型建筑,其中“━”边各分段中线长度为242m,“┃”边分段中线长度为83m,其建筑总长度超过220m。该建筑周围设计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环行消防车道,是否还应在该建筑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类似情况,建筑总长度超过220m,有环形消防车道,是否均可采用同一标准?
答:上述的不规则的“┻”型建筑,是新建的高层综合楼、游泳馆与原有已建的低层民用建筑相连的整体建筑。如果“━”边是预新建的高层综合楼、游泳馆,当其长度超过220m时,应按《高规》第4.3.1条的规定执行。如果“┃”边是预新建的高层综合楼、游泳馆,长度83m,当“┻”型建筑周围设计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环形消防车道和室外消火栓或城市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回复
jswgq-55
2005年06月30日 19:26:27
7楼
建筑构造:
1、《建规》第7.2.8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设施。该条不应写上“二级耐火等级”,既然是二级,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就不是二级了,这是否是互相矛盾,请给予解释。
答:《建规》GBJ16第7.2.8条是对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物品库房)的柱和梁的防火保护要求的调整条款。
2、《建规》GBJ16-87第7.2.8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设施。”本条可否理解为使用丙类可燃固体的厂(库)房的柱、梁也可采用无保护的金属结构?
答:现行《建规》GBJ16-87第7.2.8条是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和钢结构建筑应用的防火设计所作的调整。因此,使用丙类可燃固体的厂(库)房的柱、梁是否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应视该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的耐火等级及相应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本条的规定而定。
3、《建规》(1997年版)第7.4.1条中,关于楼梯间前室,规定为“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在实际中,往往需要开设管道井(水、电气)的检查小门,是否可采取开设丙级防火门(检查小门)的方法,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第7.4.1条第一款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这条规定中“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包括管道井、电缆井等的检查门。
回复
jswgq-55
2005年06月30日 19:27:39
8楼
1、粮食砖圆仓,每个直径12m、高16.8m,砖混结构,共10个,总容量1万吨。请问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建规》第8.2.2条中规定的25L/s考虑,还是按第8.2.3条中规定的40L/s考虑?
答:该粮食砖圆仓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建规》第8.2.2条中的规定确定,即25L/s。
2、《建规》第8.2.2条表8.2.2-2中建筑体积大于50000m3的厂房,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甲、乙类厂房为35L/s,而丙类厂房为40L/s。为什么丙类厂房要比甲、乙类厂房用水量多?
答:《建规》第8.2.2条表8.2.2-2中甲、乙、丙类厂房的用水量规定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别等因素有关。通常,建筑物的规模越大,消火栓的用水量越多。当建筑物体积大于50000m3的厂房,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消防用水以扑救建筑物内的易燃物品和冷却建筑用水为主时,根据火场实际用水量统计,丙类生产厂房的消防用水量较多。
二、甲、乙类厂房内设有其他灭火系统时,其室外用水量应按第8.2.2条之三的规定设计。
3、《建规》第8.2.2条第3款在执行过程中,应如何理解?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设计一个厂区消防给水系统,厂区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经计算厂区内贮罐区的灭火和冷却消防用水量为80L/s;厂区内建筑物的最大一次灭火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为40L/s。这样应当认为厂区内的最大一处着火点为贮罐区,全厂消防给水流量应定为80L/s。
上例的计算结果是否还需再加上厂区内建筑物最大一处着火点室外消火栓用水量50%~100%,这样的理解是否符合上述规范条款的真正原意?
;答:上述厂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80L/s确定。
4、室外液氧或压力储罐(属乙类物品),按《建规》第8.2.3条和第8.2.5条的规定,其灭火用水量是否必须按泡沫灭火用水量计算,能否用水灭火?其消防用水量及相邻罐的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应如何确定?
答:氧气为助燃乙类气体,其灭火方式应根据储罐周围可燃物类型确定。当无其他可燃物,只以碳钢因高速摩擦而发生燃烧的火灾,可采用以冷却灭火为主的灭火介质,如水。
室外液氧或压力氧气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及相邻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应根据第8.2.5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建议通过试验确定。
回复
jswgq-55
2005年06月30日 19:29:40
9楼
5、《建规》第8.2.5条表8.2.5注④“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这个“15m”是否指罐体高度?如果储罐高度小于15m时,是否一定要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答:《建规》第8.2.5条表8.2.5注④的“15m”为地上储罐的高度,即储罐基础地平面至罐顶的高度。该高度低于15m时,是采用固定式还是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视当地的水源、地势、电源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6、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超过1.5m,按《建规》第1.0.3条要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需计入层数,这样就成为8层单元式建筑,是否层层设室内消防给水?
答:当住宅楼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超过1.5米,应计入层数内。对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7、一层为车库(每个库眼用实体墙分隔),2~7层为单元式住宅,对于此种形式的住宅是否层层需设室内消火栓?
答:一层为车库(每个库眼用实体墙分隔),2~7层为单元式住宅,此类住宅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8、《建规》第8.4.1条第1款,第8.6.2条第6款及《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第7.1.10条,应用于单层冷库给排水设计时,室内消火栓系统应如何设置的问题。该单层冷库在冷藏间仅设门斗直通室外站台,冷库内温度为-25℃±2℃。根据《建规》第8.4.1条的规定,库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根据第8.6.2条第6款,室内无法设置。那么有两种解决的办法:或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用室外消防给水担负;或在门斗处设置室内消火栓,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可在单层冷库门斗外设置室内消火栓。
9、《建规》第8.4.1条中第1至4款、第6款列举了一些建筑类型,如库房、厂房、电影院、商店、病房、各式住宅等等。可否理解除了列举的建筑外,一律可归入第5款?
答:同意对本规范第8.4.1条的理解。
10、《建规》第8.4.1条中的第4款,是否可理解为:超过六层(不包括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应设消防给水;六层以下(含六层)不设消防给水?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单元式住宅,是否只在底层设消防给水?
答:本规范第8.4.1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八层以及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消防给水。
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当按规定需要设置消防给水时,应对整个住宅设置消防给水,而不是只在底层设消防给水。
回复
jswgq-55
2005年06月30日 19:31:23
10楼
11、《建规》GBJ16-87中第8.4.1条,第4、5款的相关问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单元式住宅是否不设室内消火栓?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第8.4.1条第4款的规定,不包括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12、六层的通廊学生宿舍为4人一间和6人一间,设置外走廊,体积8000m3左右,是否要设室内消防栓,应按第8.4.1条第4款还是第5款的规定执行?
答:上述的六层通廊学生宿舍,是否要设室内消防给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规》第8.4.1条第5款的规定执行。
回复
jswgq-55
2005年06月30日 19:32:18
11楼
13、《建规》第8.4.1条规定的不够明确,例如配电所(每台变压器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贮存化学品的库房(单层)是否都需要设室内消防给水?
答:对于变电所、化学品储存库房的室内消火给水设置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独立变电所可参照《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的规定进行。
14、七层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依《建规》第8.4.1条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若其底层设有自行车库或储藏室(1.5m<层高<2.2m,建筑面积不计),其设计是否需要考虑消防给水系统?
答:关于七层单元式住宅,在底层设2.1m高的自行车库或储藏室时,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问题,按现行《建规》,由于底层辅助用房层高超过第1.0.3条注的规定,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对于七层单元式住宅,根据实际情况可放宽要求,不设室内消防给水。但对可能存在可燃物较多的情况,底层自行车库(或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为1.50h的顶板,自行车库(或储藏室)与楼梯间相通的两扇侧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5、《建规》第8.4.1条第5款规定“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但其建筑体积该如何计算?在民用建筑节能计算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附录四“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建筑体积为:由建筑物外表面围成的体积构成。在消防上,是否应为:由围护结构能够形成空间的体积构成,有地下室应从地下室地面算起;无地下室的应从一层地面算起。
答:关于《建规》中的“建筑体积”的计算,同意上述意见即应为建筑物围护结构所形成空间的体积,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者应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体积,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者可从首层地面算起。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