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净距(m)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上方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下方给水管燃气管 — 0.15 0.15排水管 — 0.15 0.20加套管电缆 直埋 0.50 0.50 在导管内 0.20 0.20供热管道 t<150℃直埋供热管 0.50加套管 1.30加套管 t<150℃热水供热管沟蒸气供热管沟 0.20加套管或0.40 0.30加套管 t<280℃蒸气供热管沟 1.00加套管,套管有降温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上方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下方
给水管
燃气管 — 0.15 0.15
排水管 — 0.15 0.20加套管
电缆 直埋 0.50 0.50
在导管内 0.20 0.20
供热管道 t<150℃
直埋供热管 0.50加套管 1.30加套管
t<150℃
热水供热管沟
蒸气供热管沟 0.20加套管或0.40 0.30加套管
t<280℃
蒸气供热管沟 1.00加套管,套管有降温
措施可缩小 不允许
铁路轨底 — — 1.20加套管
2.3.4 聚乙烯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管顶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宜小于0.8m;
(2)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宜小于0.6m;
(3)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宜小于0.8m。
2.3.5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无尖硬土石和无盐类的原土层,当原土层有尖硬土石和盐类时,应铺垫细沙或细土。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处理或采取其他防沉降措施。
2.3.6 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含有冷凝液的燃气时,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应设置凝水缸。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2.3.7 中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中压聚乙烯燃气支管起点处也应设置阀门。低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可不设置阀门。阀门宜设置在阀井内。
2.3.8 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宜直接引入建筑物内或直接引入附属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内。当直接用聚乙烯燃气管道引入时,穿越基础或外墙以及地上部分的聚乙烯燃气管道必须采取硬质套管保护。
2.3.9 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宜直接穿越河底。在加设套管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后,穿越河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第5.3.4条和第5.3.10条(2)、(3)、(4)款的规定。
3 材料验收、存放、搬运和运输
3.1 一般规定
3.1.1 管材、管件应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厂的合格证。
3.1.2 管材存放、搬运和运输时,应用非金属绳捆扎,管材端头应封堵。
3.1.3 管材、管件存放、搬运和运输时,不得抛摔和受剧烈撞击。
3.1.4 管材、管件存放、搬运和运输时,不得曝晒和雨淋;不得与油类、酸、碱、盐等其他化学物质接触。
3.1.5 管材、管件从生产到使用之间的存放期不宜超过一年。
3.2 材料验收
3.2.1 接收管材、管件必须进行验收。先验收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各项性能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3.2.2 验收管材、管件时,应在同一批中抽样,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性能检查,必要时宜进行全面测试。
3.3 存 放
3.3.1 管材、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温度不超过40℃的库房或简易棚内。
3.3.2 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支撑物上或地面上。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当管材捆扎成1m×1m的方捆,并且两侧加支撑保护时,堆放高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3m。管件应逐层叠放整齐,应确保不倒塌,并宜便于拿取和管理。
3.3.3 管材、管件在户外临时堆放时,应有遮盖物。
3.3.4 管材存放时,应将不同直径和不同壁厚的管材分别堆放。受条件限制不能实现时,应将较大的直径和较大壁厚的管材放在底部,并做好标志。
3.4 搬 运
3.4.1 管材搬运时,必须用非金属绳吊装。
3.4.2 管材、管件搬运时,应小心轻放,排列整齐。不得抛摔和沿地拖拽。
3.4.3 寒冷天搬运管材、管件时,严禁剧烈撞击。
3.5 运 输
3.5.1 车辆运输管材时,应放置在平底车上;船运时,应放置在平坦的船舱内。运输时,直管全长应设有支撑,盘管应叠放整齐。直管和盘管均应捆扎、固定,避免相互碰撞。堆放处不应有可能损伤管材的尖凸物。
3.5.2 管件运输时,应按箱逐层叠放整齐,并固定牢靠。
3.5.3 管材、管件运输途中,应有遮盖物,避免曝晒和雨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