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们来讲课
bfc
bfc Lv.5
2005年05月25日 20:09:38
只看楼主

监理工程师们来讲课:如果谁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想成为监理工程师,可以来这了说自己是怎么准备的,还有自己的经历,好吗?

监理工程师们来讲课:如果谁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想成为监理工程师,可以来这了说自己是怎么准备的,还有自己的经历,好吗?
病猫
2005年05月25日 20:52:27
2楼
谁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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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z104
2005年05月25日 21:19:46
3楼
怎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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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c
2005年05月26日 18:07:40
4楼
我会建议站长邀请一些已经是监理工程师的人来讲。而且大家也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自己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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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hsynd
2005年05月30日 13:15:44
5楼
怎么没能开展起来啊 请bfc抽时间继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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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c
2005年06月01日 07:47:57
6楼
好的,我已经建议站长了,可是就是没有什么动作呢,估计也正在酝酿中呢,大家可以先到监理人上看看,互补我们的信息,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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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猫
2005年06月04日 15:45:57
7楼
求教(实例——没有答案):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1天支付工程预付款给承包人,但约滞后10个月方才支付。承包人提出滞后支付利息损失,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索赔报告中依据①《通用合同条款》第32.1款第(2)项“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署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支付。……”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提出监理判定意见: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属于承包人违约在先,索赔不成立。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七条提出异议,认为此条“只适用相互欠债的法律关系”,“支付预付款时要求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法律关系应为担保关系,提供预付款保函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确立的保证方式”,故认为监理工程师采用法律条款不当。
请问监理工程师在此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六十七条是否适当?(由于本事件条件较多,在此只询问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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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猫
2005年06月05日 20:27:43
8楼
无人赐教!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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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猫
2005年06月13日 11:53:45
9楼
看来大伙对此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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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issky
2005年07月05日 10:51:25
10楼
兴趣是有,但是题目太大,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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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dwzh1234
2005年07月22日 18:01:14
11楼
我是个外行 我想知道 :想在监理行业有成就 主要程序是什么?具体都有什么条件?就是先干什么/?后干什么?比如 怎么成为监理员资格 !具备什么条件 才能参加什么 培训 而成为监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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