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不信这个邪!!!搞设计不要讲理么??我的依据你不要听,一定要一类高层商住住宅部分走道设喷淋,那你回答我的问题再说设。各位认为应该设置的同志,请教以下问题:1,所谓一类普通住宅可以不设(这个好象全国意见统一,都同意不设),那么此高层下面有地下室为大于200可燃物品库房,库房部分是否设置????---不要告诉我这个库房不属于一类普通住宅建筑内的啊!!!2,走道喷头什么作用????除了《自动喷淋设计手册》上面指出的为便于疏散,还有其他作用么??如有,请指出。如没有,那么设置不设置和下面有没有商铺恐怕没关系吧!!!
我就不信这个邪!!!
搞设计不要讲理么??
我的依据你不要听,一定要一类高层商住住宅部分走道设喷淋,那你回答我的问题再说设。
各位认为应该设置的同志,请教以下问题:
1,所谓一类普通住宅可以不设(这个好象全国意见统一,都同意不设),那么此高层下面有地下室为大于200可燃物品库房,库房部分是否设置????---不要告诉我这个库房不属于一类普通住宅建筑内的啊!!!
2,走道喷头什么作用????除了《自动喷淋设计手册》上面指出的为便于疏散,还有其他作用么??如有,请指出。如没有,那么设置不设置和下面有没有商铺恐怕没关系吧!!!
3,上海地方规范明确可以不设,如果高规7,6,2条文理解为要设,即产生矛盾。是不是上海规范组和高规规范组在这个问题的理解上理解不同呢???我看恐怕是上海规范规定的更加明确而已!!!
4,除100米以上民用建筑外,消防均以消火栓为主力,喷淋设置为辅。既然还没到100米,喷淋设置当然讲的是部位、部分、设置场所等,有什么必要非要把“普通住宅”理解为一类普通住宅呢???是不是习惯了建规中消火栓设置以整个建筑物定性而养成的习惯呢?????
2楼
再次拜托各位认为应该设置的同志,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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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我完全同意楼主观点!!!!
现在大部分搞设计的不认真学习,自以为是的太多。消防队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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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1、首先,楼主所说的“一类普通住宅可以不设(这个好象全国意见统一,都同意不设),”
这个只是楼主的推断,并没有规范的依据,
规范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里边讲到的是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而不是普通住宅就不用设。
所以一类普通住宅的公共走道也是要设计自动喷淋系统的。
你说的库房问题还是建议你再去看看高规7.6.4条规范吧。
7.6.4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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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如没有,那么设置不设置和下面有没有商铺恐怕没关系吧!!!”
这个不是我们个人说关系不大或者意义不大的问题。
楼主应该明白规范对建筑的定位是怎么来划分的。
同样的走道,对于建筑定位当然和底下设不设商铺、还有商铺的面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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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3,上海地方规范明确可以不设,如果高规7,6,2条文理解为要设,即产生矛盾。是不是上海规范组和高规规范组在这个问题的理解上理解不同呢???我看恐怕是上海规范规定的更加明确而已!!!”
楼主应该明白国家规范和地方规范的差别。
虽然上海规范规定的更加明确,但是人家上海的各项措施也是相当到位的。
不应该用他来和全国各地相比,要是这样的话,建议楼主去上海工作好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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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4、每一个东西总有个界限,那为什么楼主相信这个-100米呢
“除100米以上民用建筑外,消防均以消火栓为主力,喷淋设置为辅。”这句话。
既然是规范规定,那当然有一类、二类普通住宅了。
3楼的同行还是不要太武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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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回复APPLAN同志:
1,我提出此问题的原因:目前一类普通住宅建筑的住宅走道部分是公认可以不做喷淋的,这一点全国基本一致;但是对于一类商住楼住宅走道,有些地方要求设置有些不设。我们水专业内部是不是有必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呢???规范规定的“普通住宅”四个字如果指“普通住宅部分”而不是指“一类普通住宅”,则商住的住宅部分(只要不是高级的)应当按照普通住宅部分处理。
2,我为什么提到的地下室?一类高层一般都做地下室的,此地下室包含在建筑物中。那么当一类普通住宅的地下室按照规定要做喷淋的时候,7,6,2条文“除普通住宅和。。。外”中的“普通住宅”必须理解为“普通住宅部分”。因此,商住的普通住宅部分也在这个“普通住宅”范围内。
3,关于走道喷淋的作用即为了疏散。如果没有其他作用,和下面的是不是商铺肯定没有关系!!
一个人得了心脏病,感冒药吃再多也也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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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4,关于上海规范,我再次明确:不是要以上海规范做依据,只是以上海规范和自己的理解相印证---既然高规7,6,2的说法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读,既然上海规范明确得多,为什么不可以提出来???
5,我国目前喷淋设置和消火栓设置,以谁为主力???我看到的所有资料都是认为100米来划分。
6,关于“普通住宅”是指“部分”还是“部位”的问题,我个人观点,既然目前执行中都以“部分”来操作(只要是“普通住宅”部分,建筑上处理疏散的做法都一致,不论商住还是纯住宅;核心筒部分认为是附属于普通住宅的部分),那么认为是指部分即可。
7,很多时候,我们专业的图纸,很多地方做出来后,自己都觉得保守得可笑。什么原因?一方面规范是药方式的,执行起来死板,另一方面的确有我们自己把握时未深思数虑过于草率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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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7,关于建筑物的定性问题。
我从来没有否认先要对建筑物定性后再来判断是不是采取和如何采取灭火措施。
但是,高规对于采取喷淋设置措施的条文应当如何把握呢???
第一步,判定建筑物是否大于100米,及是属于一类还是二类;
第二步,划分类别工作完成之后,就开始以“部位”、“部分”、“房间”、“场所”来定性了。
根本就没有必要在类别划分后再去把“一类普通住宅”这样的整栋建筑物挑出来!!!建规中判定消火栓设置措施的时候,才以整个建筑物来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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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没听懂楼主的意思?
楼主认为“一类高层商住住宅部分走道设喷淋”是一定要,还是一定不要,还是不一定要?
我认为“一类高层商住住宅部分走道设喷淋”不一定要呀!
理由:1、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商住住宅部分走道要设(高规7.6.1条)
2、不超过100米一类高层商住住宅部分走道不设(高规7.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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