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般 规 定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
第2.1.3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 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
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
室温允许波动
±0.1~0.2 ±0.5 >=±1.0
屋 盖
---
--- 0.8(0.7) 1.0(0.9)
顶 棚 0.5(0.4) 0.8(0.7) 0.9(0.8) 1.2(1.0)
外 墙
--- 0.8(0.7) 1.0(0.9) 1.5(1.3)
内墙和楼板
0.7(0.6) 0.9(0.8) 1.2(1.0) 2.0(1.7)
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
2:确定围护结构 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第2.1.6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表2.1.6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0.1~0.2 ±0.5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第2.1.7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表2.1.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
±0.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第2.1.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
注: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2.1.9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º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1.0º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º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第2.1.10条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门和门斗 表2.1.10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
>=±1.0 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应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7ºC时,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3ºC时,宜设门斗
±0.1~0.2 --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1.0ºC的邻室
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º时,应采用保温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