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
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16日 21: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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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2.0.1 裙房skirt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safety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7 挡烟垂壁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第三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
十九层十十九以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4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
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h。

  3.0.8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
  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
  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
  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
  部位隔开。
    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
  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和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
  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
  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
  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
  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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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19日 08:58:27
12楼
   第三章 高层建筑的其他消防系统
   第一节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
   1301灭火剂是卤代烷灭火剂的一种,其化学名称为三氟一溴甲烷,化学式为CBrFs。卤代烷1301是一种能够用于扑救多种火灾的有效灭火剂。它主要是通过高温分解对燃烧反应进行抑制,中断燃烧的链式反应,使火焰熄灭,因而具有很高的灭火效力,并可使灭火过程在瞬间完成。此外,它还具有不导电、耐储存、腐蚀性小、毒性较低、灭火不留痕迹等优点。
   近些年,人们发现卤代烷灭火剂对大气臭氧层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各国纷纷制定措施对卤代烷灭火剂的使用加以限制。我国是《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的签约国。根据承诺,我国政府已先后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措施,对卤代嫁灭火剂的使用加以限制。
   我国淘汰哈龙的战略指导思想是: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用非哈龙保护技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哈龙使用量。我国淘汰哈龙的技术路线是:停止非必要应用场所哈龙灭火器和灭火系统的使用;减少哈龙在生产、维修、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泄漏;加强哈龙替代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减少国内对哈龙的依赖;实施哈龙的回收、储存与循环使用,以保证2010年以后必要场所的使用。
   一、应用范围
   1.1301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物质引起的火灾
   (1)气体火灾,如甲烷、乙烷、丙烷、煤气、天然气等火灾。
   (2)液体火灾,如煤油、汽油、柴油以及醇、醛、酮、醚、酯、苯类的火灾。
   (3)固体的表面火灾,如纸张、木材、织物的初期火灾,以及塑料、橡胶等的火灾。
   (4)电气火灾,如变配电设备、发电机、电动机、电缆等的火灾。
   2.1301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以下物质引起的火灾
   (1)硝化纤维、炸药、氧化氮、氟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钾、钠、钛、锆、铀、钚、氢化钾、氢化钠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联氨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
   (3)能自燃的物质及氧化氮、氟等强氧化剂。
   二、应用场所的确定原则
   (一)文件规定
   公通L1994]094号文件“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通知”、公消[1999]031号文件“关于逐步淘汰、替代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消[2001]2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中对1301的应用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划定了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规定

第108页



   在必要场所既可以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也可以采用哈龙替代技术。在非必要场所禁止再安装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
   凡属下列应用哈龙灭火设备的目的或场所之一者,可审慎的视之为必要场所。
   (1)必须使用哈龙灭火设备进行安全防护而其他类型灭火设备均不能使用也不能保证灭火的要害场所,如军队的作战指挥中心等。
   (2)对灭火设备的重量及其所占空间的限制非常严格的场所,如航空航天器等。
   (3)必须用哈龙灭火设备保护的特别危险和特别重要的场所,如有爆炸危险的重要封闭空间。
   (4)当前尚无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可行的而且在环境上和健康上也可接受的法定替代灭火设备来取代哈龙灭火设备的场所。
   非必要场所是指除下列场所外都可以认为是非必要配置使用哈龙灭火系统的场所。
   (1)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重要的地下工程的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
   (2)高层、多层、单层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是指下述六种场所。
   ①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②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③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④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讯机房和控制室。
   ⑤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平方米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⑥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二)规范规定
   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四项国家规范在保护大气臭氧层和人类生态环境专题上同步局部修订条文,逐步替代与淘汰哈龙。
   修订后的规范,把过去可以使用哈龙灭火系统的场所分为以下三种。
   (1)高规第7.6.6和建规第8.7.4条规定下列房间和部位,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本条各款规定及修订说明可简述为:燃油锅炉房、油浸变压器等不得再行设计、安装哈龙灭火系统)。
   (2)高规第7.6.?和建规第8.7.5条规定下列房间和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本条各款规定及修订说明可简述为:一定档次的电子计算机房、微波机房、长途通讯机房、程控交换机房等目前尚允许设计、安装哈龙灭火系统)。
   (3)高规第7.6.6和建规第8.7.5A条规定下列房间和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哈龙灭火系统(本条各款规定及修订说明可简述为:一定档次的图书馆特藏室、档案室、珍藏馆珍藏库、博物馆珍品库等也不得再行设计、安装哈龙灭火系统)。
   三、系统分类及部件
   1.系统分类
   1301灭火系统可分为无管网系统和有管网系统。

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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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feng365
2009年05月19日 23:16:37
13楼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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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gang_1011
2009年05月21日 10:59:32
14楼
真是好东西!感谢楼主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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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gang_1011
2009年05月21日 11:00:18
15楼
真是好东西!感谢楼主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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