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管理文件
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15日 21: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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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万元)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万元)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第四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 工程施工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监理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工程除外;其他工程监理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八条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监理招标需要的资料;

(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监理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递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五)必要时召开投标预备会或者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组织机构;

(八)开标;

(九)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监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技术人员应当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并经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监理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质量控制要求、安全监督要求,进度控制要求,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概(预)算价格;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资格审查条件;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监理取费应严格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监理取费标准。

禁止投标人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和低于工程实际需要的人员、工期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违法前款规定的,投标书无效。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监理取费标准的2%。

实行投标保证金托管制度。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该托管账户,并由该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向招标人和责任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招标结束后,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凭招标人及责任招标投监督管理机构的证明,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该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的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售给投标人。

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只可以收取工本费,一般为200元-500元。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招标人如将本企业其他在建项目的监理人员作为投标项目的拟派监理人员,应征得该在建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到监理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严禁投标人将已在其他在建项目上工作的监理人员作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机构人员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截标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启封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并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产生和人员数量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

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将已在其他在建项目上工作的监理人员作为拟派监理人员而未取得有关方面同意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拟派监理人员方面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 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禁止采用最低报价法招标。

综合评估法内容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采用满分制扣分法评标,商务标应当采用接近评标标底法评标。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包装送达指定地点,开标实行两阶段方式:即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标结果出来后,应立即公布或者封存评标结果,然后再开商务标对其进行评定,两次评标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评价因素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大纲及细则;

(二)监理管理程序,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及其他内业管理;难点监控、组织协调和合理化建议;

(三)检测设备及手段;

(四)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五)总监综合素质及业绩。

经济标应当按以下方法评定:

评标标底为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竞争系数(竞争系数在0.95-1.05之间设定,该系数应当在开标后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接近评标标底的得分最高,中间值可进行插值法计算。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以去掉评委评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其他评分的平均值计算出各投标人总得分,然后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按总得分分数高低排列顺序,推荐前1至3名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预中标人。当确定的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三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10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监理招标范围、监理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监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自收到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履行备案手续,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5%或5万元人民币,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额度相等的工程监理费支付担保。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黑建建[1999]第12号文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暂行)废止。
x13183898254
2009年05月16日 20:54:51
2楼
好多
眼睛都看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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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19日 09:45:31
3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08-9-1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站中“招标公告”与“中标公示”中的内容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08-08-15
生效时间: 2008-09-14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产发[2008]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 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二)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三)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第八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第九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条款(参数)(加注星号“*”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的任何一条偏离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并导致废标。

  第十条 对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不得再将资格预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为评价内容;对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资质、业绩和财务的相关指标获得最高评价分值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法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内容的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对只需要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是否具有某项功能的指标,可以规定符合要求或具有功能即获得相应分值,反之则不得分。
  (二)对可以明确量化的指标,可以规定各区间的对应分值,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对照打分。
  (三)对可以在投标人之间具体比较的指标,可以规定不同名次的对应分值,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优劣排序后依次打分。
  (四)对需要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情况进行计算打分的指标,应当规定相应的计算公式和方法。
  (五)对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等无法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可以采取两步评价方法: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等级,根据优劣等级对应的分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打分。

  评价方法应充分考虑每个评价指标所有可能的投标响应,且每一种可能的投标响应应当对应一个明确的分值,不得对应多个分值或分值区间,采用本条第(五)项所列方法的除外。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法的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0分。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评分结果出现差距时,应遵循以下调整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综合排名及推荐中标结果存在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

  (一)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二)该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本条第(一)、(二)项中所列的比例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且第(一)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40%,第(二)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四章 评价程序与规则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见附表1),判定并拒绝无效的和存在实质性偏离的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入综合评价阶段。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价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打分,并分别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加分或者减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价格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依次进行:(1)算术修正;(2)计算投标声明(折扣/升降价)后的价格;(3)价格调整;(4)价格评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每位成员的评分进行汇总;每位成员在提交其独立出具的评价记录表(见附表2-1,2-2,2-3)后不得重新打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每位成员的评分结果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二十条 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其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它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之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如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出现本规范第十四条列明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推荐综合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如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则当次招标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标报告应当按照1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并详细载明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格:评标委员会成员评价记录表、商务最终评分汇总表(见附表3-1)、技术最终评分汇总表(见附表3-2)、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最终评分汇总表(见附表3-3)、价格最终评分记录表(见附表4)、投标人最终评分汇总及排名表(见附表5)和评审意见表(见附表6)。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分记录表、汇总表等所有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应当严格保密,并由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及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相应的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新疆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所称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且商务和技术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所称均值,是指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六条 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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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ouzai
2009年09月25日 17:41:08
4楼
太多了。看了都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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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njcxk126
2009年12月09日 14:52:10
5楼
楼主打字的水平不错!: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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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t2110
2010年01月21日 20:39:30
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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