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鄂州市规划局 2008年4月目 次1 总则……………………………………………………………..12 一般规定…………………………………………………………23 城市防洪排涝标准........................................................................3
(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鄂州市规划局
2008年4月
目 次
1 总则……………………………………………………………..1
2 一般规定…………………………………………………………2
3 城市防洪排涝标准........................................................................3
4 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4
5 城市防洪体系……………………………………………………5
6 城市防洪工程措施………………………………………………6
7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8
附录:城市防洪规划文件编制………………………………………9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防洪建设管理的需要,维护城市防洪安全,提高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质量与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防洪规划。
1.0.3 编制城市防洪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城市防洪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2.0.2 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2.0.3 城市防洪规划应以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
2.0.4 城市防洪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防洪减灾方针。
2.0.5 城市防洪工程应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实行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2.0.6 城市防洪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确定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标准;
2 确定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原则,明确城市防洪保护区和蓄滞洪区范围;
3 确定城市防洪体系,制定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方案与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
3 城市防洪排涝标准
3.0.1 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防洪标准》(GB50201)规定。
3.0.2 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独立组团的规模;
2 城市或城市独立组团的社会经济地位;
3 城市技术经济条件;
4 流域防洪规划对城市防洪的要求;
5 多种洪源对城市安全的影响。
3.0.3 确定城市排涝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城市受涝地区重要性;
2 城市受涝地区涝灾损失程度;
3 城市技术经济条件。
3.0.4 城市排涝标准应合理确定降雨重现期、降雨周期、排除周期:
1 降雨重现期不宜低于20年一遇;
2 降雨周期宜按24小时计;
3 降雨排除周期不宜长于降雨周期,涝灾损失不大的区域可适当延长降雨排除周期。
4 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4.0.1 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域。
4.0.2 城市用地布局应遵循“高地高用、低地低用”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其他重要设施应布置在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区域;
2 城市易渍水低洼地带、河海滩地,宜布置成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城市开敞空间。
4.0.3 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低洼区域时,应根据用地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洪安全措施。
4.0.4 城市用地布局应确保城市重要公用设施防洪安全。
4.0.5 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过洪滩地、排洪河渠用地、河道整治用地应划定为规划限建区,规划限建区内不得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设施,确需开发利用的用地和建设的设施必须进行防洪安全影响评价。
5 城市防洪体系
5.0.1 城市防洪规划应根据城市洪灾类型、自然条件、结构形态、用地布局、技术经济条件及流域防洪规划,合理确定城市防洪体系。
5.0.2 江河沿岸城市应依靠流域防洪体系提高自身防洪能力,山丘区江河沿岸城市防洪体系宜由河道整治、堤防和调洪水库等组成;平原区江河沿岸城市可采取以堤防为主体,河道整治、调洪水库及蓄滞洪区相配套的防洪体系。
5.0.3 河网地区城市根据河流分割形态,宜建立分片封闭式防洪保护圈,实行分片防护。其防洪体系由堤防、排洪渠道、防洪闸、排涝泵站等组成。
5.0.4 滨海城市应重点分析天文潮、风暴潮、河洪的三重遭遇,形成以海堤、防潮闸、排涝泵站为主,生物削浪等措施为辅,防潮设施、消浪设施、分蓄洪设施协调配合的防洪体系。
5.0.5 山洪防治宜在山洪沟上游采用水土保持和截流沟及调洪水库;下游采用疏浚排泄等组成综合防洪体系。
5.0.6 泥石流防治体系宜由拦挡坝、停淤场、排导沟等组成。上游区宜采取预防措施,植树造林、种草栽荆、保持水土、稳定边坡;中游区宜采取拦截措施;下游区宜采取排泄措施;泥石流通过市区段宜修建排导沟。
5.0.7 当城市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洪水危害时,应在分类防御基础上,形成各防洪体系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综合性防洪体系。
5.0.8 城市受涝地区应按照“高低水分流、主客水分流”原则,划分排水区域,由排水管网、调蓄水体、排洪渠道、堤防、排涝泵站及渗水系统、雨水利用工程等组成综合排涝体系。
5.0.9 寒冷地区有凌汛威胁的城市,应将防凌措施纳入城市防洪体系。
6 城市防洪工程措施
6.0.1 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可分为挡洪、泄洪、蓄滞洪、排涝及泥石流防治等五类。
1 挡洪工程主要包括堤防、防洪闸等工程设施;
2 泄洪工程主要包括河道整治、排洪河道、截洪沟等工程设施;
3 蓄(滞)洪工程主要包括分蓄洪区、调洪水库等工程设施;
4 排涝工程主要包括排水沟渠、调蓄水体、排涝泵站等工程设施;
5 泥石流防治工程主要包括拦挡坝、排导沟、停淤场等工程设施。
6.0.2 城市防洪工程应与流域防洪工程布局相配合,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城市河湖水系、园林绿地、景观系统等规划相协调。
6.0.3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应避免设置在不良地质区域,其用地规模应按规划期控制,并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6.0.4 堤防布置
1 堤线走向及堤型应根据设计洪水、保护区地形与地质、洪水流向以及沿河市政设施情况确定。
2 堤线宜顺直,转折处应采用平缓曲线相连接。
3 堤距应满足设计洪水行洪的要求。
6.0.5 河道整治
1 河道整治工程应根据河道现状行洪能力、行洪障碍及河势演变规律确定。
2 河道整治应能稳定河势,维持或扩大河道泄流能力。
3 裁弯取直及疏浚(挖槽)的方向应与江河流向一致,并与上、下游河道平顺连接,并达到改善水流条件,有利于城市建设的目的。
6.0.6 排洪渠道
1 排洪渠道渠线布置宜走天然沟渠,高水高排;必须改线时,宜选择地形平缓、地质稳定、拆迁少的地带,并力求顺直。
2 排洪渠道出口受河水或潮水顶托时,宜设防洪闸,防止洪水倒灌。排洪明渠也可采用回水堤与河(海)堤连接。
6.0.7 防洪闸
1 防洪闸包括挡洪闸、分洪闸、排洪闸和挡潮闸等。
2 闸址选择应根据其功能和运用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流、泥沙、潮汐、航运、交通、施工和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0.8 调蓄水体
1 城市防洪规划应充分利用现有水体及城市附近的低洼区域,形成城市、小区、水库等不同层次、范围的蓄水系统。城市易涝地区调蓄水面应占总面积的5%以上。
2 城市调蓄水体应从城市总体布局出发,保留原有湖泊、水系,有条件的城市应在低洼地开辟池塘等调蓄水体,在城市上游修建水库蓄滞洪水。
6.0.9 排涝泵站
1 排涝泵站站址应接近承泄区低洼处,分区排涝泵站应兼顾相邻区域的排涝要求。
2 排涝泵站规模应根据城市排涝体系组成综合确定,排涝泵站用地参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有关指标确定。
6.0.10 泥石流防治工程措施
1 拦挡坝坝址应选择在沟谷宽敞段的下游卡口处,拦挡坝可单级或多级设置。
2 停淤场宜布置在坡度小、地面开阔的沟口扇形地带,并利用拦挡坝和导流堤引导泥石流在不同部位落淤。
3 排导沟应布置在长度短、沟道顺直、坡降大和出口处具有堆积场地的地带。通过市区的泥石流沟,当地形条件允许时,可以采用改沟将泥石流导向指定的落淤区。改沟工程由拦挡坝和排导沟或隧洞组成。
7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
7.0.1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行洪通道管制、蓄滞洪区管理、洪水预警预报、超标准洪水应急措施、洪涝灾害保险、防洪工程设施保护及防洪法规建设等。
7.0.2 行洪通道应划入城市蓝线进行保护与控制,严禁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护岸安全、妨碍行洪的一切活动;应有组织外迁居住在行洪通道内的居民。
7.0.3 蓄滞洪区应根据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控制人口增长及经济建设规模,逐步外迁;区内非防洪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进行防洪影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