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方某地一大型水库管理人员,该水库的征地高程与正常水位相同,但在主汛期遭遇较大洪水时,因考虑下游防洪要求,库水位将会超过正常水位,而在正常水位以上的农作物将受淹,因而该水库管理单位将向农民对受淹的农作物进行赔偿,大约每隔2--3年出现一次这样的情况。现请教: 1、原来的征地赔偿高程为正常水位的依据是什么? 2、现规范的征地高程是否依然为正常水位? 3、按现行政策,该水库能否在正常水位以上提高几米的征地?
1、原来的征地赔偿高程为正常水位的依据是什么?
2、现规范的征地高程是否依然为正常水位?
3、按现行政策,该水库能否在正常水位以上提高几米的征地?
盼知者言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