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简介: 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2002年15号令: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2002年15号令: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附件名:200811241227534577957.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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