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暖通注册考试已经正式取消,新时间已确定!
edc
edc Lv.8
2005年03月31日 19:32:44
只看楼主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部分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部分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4项资格考试均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部分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部分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4项资格考试均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
二、根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岗位的需要,其专业考试将按专业类别进行: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考试的专业类别分为供配电工程、发输变电工程2个;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的专业类别分为给水排水工程、暖通空调工程、动力工程3个。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三、推迟进行的2004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资格考试取消,不再组织2004年度相应专业的考试。考生应按《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安排,报名参加2005年10月22日、23日举行的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的考试。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将本通知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并做好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五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通知

抄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考试考务机构。

人事部办公厅2005年3月10日印发

http://www.mop.gov.cn/


libao303
2005年03月31日 19:52:44
2楼
请问一下,本科生出去工作几年才有资格参加这样的考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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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yaclub.com
2005年04月01日 09:06:10
3楼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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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chuanjinghua
2005年04月01日 10:19:14
4楼
你好,
我想请问一下专科生毕业几年后可以参加这样的考试?另外除去工作年限的限制以外还有没有
其它的要求!在那里可以买到考试大纲?谢谢!请多多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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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hua_hou
2005年04月01日 15:53:27
5楼
请问广东地区在哪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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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yhkbwy
2005年04月01日 21:10:11
6楼
请问一下,暖通空调的都要考那几门课呢???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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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zheng1000
2005年04月01日 21:13:28
7楼
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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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y_372328770905002
2005年04月02日 08:40:40
8楼
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如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大纲
一、高等数学
1.1空间解析几何
向量代数 直线 平面 柱面 旋转曲面 二次曲面 空间曲线
1.2微分学
极限 连续 导数 微分 偏导数 全微分 导数与微分的应用
1.3积分学
不定积分 定积分 广义积分 二重积分 三重积分平面曲线积分
积分应用
1.4无穷级数
数项级数 幂级数 泰勒级数 傅里叶级数
1.5常微分方程
可分离变量方程 一阶线性方程 可降阶方程 常系数线性方程
1.6概率与数理统计
随机事件与概率 古典概型 一维随机变量的分布和数字特征 数理
统计的基本概念 参数估计 假设检验 方差分析 一元回y刁分析
1.7向量分析
1.8线性代数
行列式 矩阵 n维向量 线性方程组 矩阵的特征值与特征向量
二次型
二、普通物理
2.1热学
气体状态参量 千衡态 理想气体状态方程 理想气体的压力和温度
的统计解释 能量按自由度均分原理 理想气体内能 平均碰撞次数
和平均自由程 麦克斯韦速率分布律 功 热量 内能 热力学第一
定律及其对理想气体等值过程和绝热过程的应用 气体的摩尔热容
循环过程 热机效率 热力学第二定律及其统计意义 可逆过程和不
可逆过程 熵
2.2波动学
机械波的产生和传播 简谐波表达式 波的能量 驻波 声速
超声波 次声波 多普勒效应
2.3光学
相干光的获得 杨氏双缝干涉 光程 薄膜干涉迈克尔干涉仪 惠
更斯一菲涅耳原理 单缝衍射 光学仪器分辨本领 x射线衍射 自
#光和偏振光 布儒斯特定律 马吕斯定律 双折射现象 偏振光的
干涉 人工双折射及应用
三、普通化学
3.1物质结构与物质状态
原子核外电子分布 原子、离子的电子结构式 原子轨道和电子云概
念 离子键特征共价键特征及类型 分子结构式 杂化轨道及分子空间构型 极性分子与非极性分子 分子间力与氢键 分压定律及计算液体蒸气压 沸点 汽化热 晶体类型与物质性质的关系
3.2溶液
溶液的浓度及计算非电解质稀溶液通性及计算 渗透压概念电解质
溶液的电离平衡 电离常数及计算 同离子效应和缓冲溶液 水的离
子积及PH值 盐类水解平衡及溶液的酸碱性 多相离子平衡 溶度积常数 溶解度概念及计算
3.3周期表
周期表结构 周期 族 原子结构与周期表关系 元素性质 氧化物
及其水化物的酸碱性递变规律
3.4化学反应方程式 化学反应速率与化学平衡
化学反应方程式写法及计算 反应热概念 热化学反应方程式写法
化学反应速率表示方法 浓度、温度对反应速率的影响 速率常数与
反应级数 活化能及催化剂概念
化学平衡特征及平衡常数表达式 化学平衡移动原理及计算 压力熵
与化学反应方向判断
3.5氧化还原与电化学
氧化剂与还原剂 氧化还原反应方程式写法及配平 原电池组成及符号 电极反应与电池反应 标准电极电势 能斯特方程及电极电势的应用 电解与金属腐蚀
3.6有机化学
有机物特点、分类及命名 官能团及分子结构式
有机物的重要化学反应:加成 取代 消去 氧化 加聚与缩聚
典型有机物的分子式、性质及用途: 甲烷 乙炔 苯 甲苯 乙醇
酚 乙醛 乙酸 乙酯 乙胺 苯胺 聚氯乙烯 聚乙烯 聚丙烯酸
酯类 工程塑料(ABS) 橡胶 尼龙66
四、理论力学
4.1静力学
平衡 刚体 力 约束 静力学公理 受力分析 力对点之矩 力对
轴之矩 力偶理论 力系的简化 主矢 土矩 力系的平衡 物体系
统(含平面静定桁架)的平衡 滑动摩擦 摩擦角 自锁 考虑滑动摩
擦时物体系统的平衡 重心
4.2运动学
点的运动方程 轨迹 速度和加速度 刚体的平动 刚体的定轴转动
转动方程 角速度和角加速度 刚体内任一点的速度和加速度
4.3动力学
动力学基本定律 质点运动微分方程 动量 冲量 动量定理
动量守恒的条件 质心 质心运动定理 质心运动守恒的条件
动量矩 动量矩定理 动量矩守恒的条件 刚体的定轴转动微分方程
转动惯量 回转半径 转动惯量的平行轴定理

专业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
专业考试科目、题量、分值、时间分配及题型特点
1.考试科目
(1) 采暖(含小区供热设备与热网)
(2) 通风
(3) 空气调节
(4) 制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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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y_372328770905002
2005年04月02日 08:43:02
9楼
报考人员条件如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藉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详情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者,可免试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详情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在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详情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见附件3,下同)或相近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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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y_372328770905002
2005年04月02日 08:44:28
10楼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藉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详情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者,可免试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详情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在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详情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见附件3,下同)或相近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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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zhang_031
2005年04月02日 20:01:39
11楼
基础考试有效期三年,如果过了基础考试,但是三年之内都没有通过专业考试,基础考试要重考,是不是有点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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