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过帖子“请各位同行评评,有无道理”(http://bbs.co.163.com/content/0_1132821_1.html)。现建设主管部门将于2008.9.17开听证会,留给我的时间仅有七天了!届时将有建设主管部门请的五位专家对消火栓B明显不明显作处最后的判决,若仍被判定为不明显,则为违反强条,罚审查单位及设计单位各十万元。现在是建设主管部门根本不理会消防部门的意见,专家又是他们一手包办,我感到获胜的机会基本为零。但是若各位兄弟姐妹能踊跃顶帖,发表客观公正的评论,也许我还能赢。我也没什么能报答大家的,只能日后尽力帮大家答复一些力所能及的问题。
我发过帖子“请各位同行评评,有无道理”(http://bbs.co.163.com/content/0_1132821_1.html)。现建设主管部门将于2008.9.17开听证会,留给我的时间仅有七天了!届时将有建设主管部门请的五位专家对消火栓B明显不明显作处最后的判决,若仍被判定为不明显,则为违反强条,罚审查单位及设计单位各十万元。现在是建设主管部门根本不理会消防部门的意见,专家又是他们一手包办,我感到获胜的机会基本为零。但是若各位兄弟姐妹能踊跃顶帖,发表客观公正的评论,也许我还能赢。我也没什么能报答大家的,只能日后尽力帮大家答复一些力所能及的问题。
兄弟姐妹们,伸出您们的援助之手吧!我需要您们包括您周围同事的正义的呼声和支持!!个人力量太渺小,但我们是一个集体,谢谢大家!(http://bbs.co.163.com/content/0_1132821_1.html)
2楼
各位帮帮忙好吗?不要让我觉得被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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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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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流览的多,评论的很少!::L :L :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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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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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请各位版主看到此帖后伸张正义!谢谢了!: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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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感谢大家热心的参与和评论! 感谢网易及各版主对我的支持!! 祝大家中秋节快乐!!!:time: :time: :time: :call: :call: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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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高规7.4.6.1条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现就此判违反强条,似
无道理.理由是:揪细节而无视本质.该条款逗号前的核心是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地点,"明显易于取用"是地点的定语,那何为明显易于取用可见条文说明高规的P173之二,在玻璃门后很难说不利于用户和消防队及时找到,至多在玻璃门上写上内有消火栓.好找与否不是审查人说了算数而应是消防部门说的算数,消防部门无异议不正说明了能及时找到吗?这是其一,其二该条款的核心正如P174第一行"关于消火栓的布置,重要的是......,"这才是本条款的重心.
审查人看图要看本质不要看细节.易找不易找又无定量指标,也难以判断.
作为交流,你的图我到有个看法,你那个前室是"三合一"前室,在我们这边是北边两户门是不能直接开向前室的,当然这是这边的法定,而且是建筑专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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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听证会结果:主管部门及专家认定消火栓B不明显,违反高规 7.4.6.1条,维持原判。罚款决定:设计单位和审图公司各处以十万元行政罚款!
我将网易此帖“请各位同行评评,有无道理”(
http://bbs.co.163.com/content/0_1132821_1.html)作为第一大证据提出,主管部门及专家认为流览次数虽达五千余次,但评论不到两百,参与人数太少,不足为证;更何况参与评论的人水平有限,说服力不足,因此不予采用!!
我单位对策:不接受主管部门及专家的认定,决定向省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若仍被判定为强条,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谢谢参与此帖评论的同行及点击过此帖但未发表评论的同行们!也祝几天后将参加注册考试的各位水友们能轻装上阵,旗开得胜!也恳请大家能继续关注此帖,我将陆续向关注此事件的同行们汇报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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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建议就此事提交高规编写组姜文源老师判断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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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专家凭什么说那个消火栓不明显呢?他们有没有去过现场?明不明显本来就是很主观的东西,应该一人一票投票决定,不需要多深的理论知识。
要做实验也行,现在国外有些科学家能从人的脑电波,知道实验人曾经看过什么大致图像。那么可以让专家快速通过那里,然后请他们专家去做脑电波检查实验。如果检查出专家的脑袋曾经看到过那个消火栓,那么他们嘴里说“不明显”,就是撒谎。
就要吊销专家的执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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