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2006规范里有这两条8.5.1.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8.5.1.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楼等老版的规范里明确说明了设置的位置,比如走道,办公室等,新版规范里并未提及设置范围
新版2006规范里有这两条
8.5.1.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
8.5.1.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楼等
老版的规范里明确说明了设置的位置,比如走道,办公室等,新版规范里并未提及设置范围
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部位必须设置,如储藏室,卫生间,消防控制室等,大家在设计时通常
把握什么度?
2楼
规范还规定,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不适用消火栓给水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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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消防控制室属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不能设置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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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储藏室内应设置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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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一般卫生间可不设置喷头。要设置喷头的请参高规7.6.1、7.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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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除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游泳池、溜冰场、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7.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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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建筑高度<100m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除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游泳池、溜冰场、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7.6.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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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多层建筑及二类高层建筑的卫生间不用设置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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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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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首先谢谢上面的仁兄这么热心,回答了这么多
但是对于多层建筑来说,无法套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高规1.0.3条里明确规定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因此最多只能理解为,同样的位置高层建筑里不用设置喷淋,多层更不用设
因此,本人认为除了设备用房,控制室等规范明确不准设置喷淋的场所外
低规中应该明确卫生间,无可燃物库房等地方无需设置喷头。不然对设计及审图上
都是很不好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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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自喷的疑问,问问大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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