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商业服务网点上层住宅消防问题
hf_apm50
hf_apm50 Lv.2
2008年08月27日 13:25:31
只看楼主

按规范:低于18层,单层面积小于65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以设双阀双栓消火栓但是如果一层是商业服务网点,那么楼上住宅部分还能用双阀双栓消火栓么

按规范:低于18层,单层面积小于65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以设双阀双栓消火栓
但是如果一层是商业服务网点,那么楼上住宅部分还能用双阀双栓消火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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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汁
2008年08月27日 14:17:41
2楼
我认为可以,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仍定义为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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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
2008年08月27日 16:21:29
3楼
高规中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很明确,商业网点和住宅是分开设计的,住宅部分仍按住宅的消防考虑,双阀双出口当然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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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_apm50
2008年08月28日 13:08:06
4楼
关商业服务网点上层住宅消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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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hlyh
2008年08月29日 16:18:36
5楼

可以!: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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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l860913
2009年06月23日 08:58:27
6楼
商住楼的定义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条文解释:商住楼目前发展较快,如广东深圳特区在临街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为商住楼;其它沿海、内地城市也较多。
商住楼的形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可见,如是商业网点,则此栋楼就不是商住楼,那么就是住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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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战士111
2009年07月03日 10:05:11
7楼
但也不能保证商业网点的用途就是规范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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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on
2009年07月03日 11:31:26
8楼
高规中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很明确,商业网点和住宅是分开设计的,住宅部分仍按住宅的消防考虑,双阀双出口当然可以用高规中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很明确,商业网点和住宅是分开设计的,住宅部分仍按住宅的消防考虑,双阀双出口当然可以用高规中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很明确,商业网点和住宅是分开设计的,住宅部分仍按住宅的消防考虑,双阀双出口当然可以用高规中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很明确,商业网点和住宅是分开设计的,住宅部分仍按住宅的消防考虑,双阀双出口当然可以用高规中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很明确,商业网点和住宅是分开设计的,住宅部分仍按住宅的消防考虑,双阀双出口当然可以用高规中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很明确,商业网点和住宅是分开设计的,住宅部分仍按住宅的消防考虑,双阀双出口当然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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