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要求 一、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规范要求
一、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此4m是否包含雨棚?对于“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该如何控制?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7.2.1条中描述为“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但依据条文解释,此4m应包括雨棚、建筑出挑构件、造型突出物、车库出入口顶棚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固定设施等。
考虑消防救援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对“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其入口雨棚等构件控制要求为:
(1)若两核心筒水平间距≥6m,则首层大堂及雨棚的进深应计算至外廊外边缘不超过4m处(见图 2.11a);
(2)若两核心筒水平间距<6m,则首层大堂及雨棚的进深可计算至核心筒外边缘不超过4m处(此核心筒应开设有消防救援能够到达的外窗)(见图 2.11b)。
“分离式核心筒”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外墙一侧边缘距离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m 且不应大于 1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至建筑外墙之间距离应如何确定?
答: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分离式核心筒开敞外廊的距离L1,与建筑主体外墙面的距离 L2 及与两侧核心筒外墙面的距离 L3,均不宜小于 5m 且不应大于 10m(见图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