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5]一类建筑的普通住宅的公共部分要设喷淋吗[/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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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建筑的普通住宅的公共部分要设喷淋吗[/size]
2楼
好长时间没有来(没有干活),记不清啦,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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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gliming1973 于 2008-8-26 21: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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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高规GB50045-95(2005)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7.6.1、7.6.2 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据调查,游泳池、溜冰场尚无火灾实例,住宅火灾蔓延到相邻户及相邻单元的案例也不多见,故取消原条文7.6.2.1~7.6.2.5款的规定。这两条所指游泳池、溜冰场不包括其辅助的服务用房和旱冰场,以下同。
老规范: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2.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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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35层以下的普通住宅不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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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顶4楼,住宅建筑规范上描述的很清楚,35层及以上的住宅应设自动喷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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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100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不设,高档住宅或超100米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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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100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不设,二类高层底下的商业网点要不要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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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35层以下的普通住宅不用做
我们着连商住楼的住宅部分都可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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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消防审查能通过吗
规范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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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只要定义是“普通住宅”就可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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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100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不设,高档住宅或超100米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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