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说-只要消防部门通得过就行,果是这样?1、比如有关系、或找到了关系2、因为设计单位人是有设计资质3、设计方先、监督在后,到底是谁的责任更大--理由?消防的调岗或转业呢?消防局降低要求-不按规范,你敢出图-验收签字吗?出了事,安全局等部门会否过问?
常有人说-只要消防部门通得过就行,果是这样?
1、比如有关系、或找到了关系
2、因为设计单位人是有设计资质
3、设计方先、监督在后,到底是谁的责任更大--理由?消防的调岗或转业呢?
消防局降低要求-不按规范,你敢出图-验收签字吗?出了事,安全局等部门会否过问?
2楼
消防局降低要求-不按规范,你敢出图-验收签字吗?前提是一定有正式的详细的文件才可以!例如应上喷淋,消防局出具的建审正式文件(加盖了消防局公章)说不必设置喷淋,则可不上喷淋;若无此前提,则设计图上应设置喷淋,甲方做不做,那不关我事,验收时亦不能签字!!
回复
3楼
支持楼上说的!就应该这样!
回复
4楼
一般设计是要按规范的.至于别人做不做.那是别人的事了.大家一定要守好自己的原则.能耐大的人不会在乎你时候设计了.
只有关系不铁的人才会想要设计的违规
回复
5楼
设计存在问题,消防局没看出来,以后出了问题,会同时追究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大家还是踏踏实实做人,依法办事吧。不要以为消防部门通过了就一切大吉了。消防审核人审不出问题那是他水平不行,设计不符合规范那就是设计人员的不对了。
更多问题请登录鄂尔多斯消防在线继续讨论!!
http://www.long119.cn
[
本帖最后由 dq119 于 2008-9-10 22:58 编辑 ]
回复
6楼
同意一楼的,就应该这么做,至少不能乱签名的。
回复
7楼
作为一个设计人员,我也是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原则就是坚持规范,也不签字。这种黑锅不能背。
回复
8楼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坚决不签,要不你可能签的就是入狱通知单了。
回复
9楼
本主题由 kibo 于 2008-9-29 00:27 下沉
这么好一个主题,怎么版主给下沉了。
回复
10楼
坚决不签,首先保证图纸符合规范要求。
我们公司一些领导胆子很大,老是有没有违反强条的?没违反的给甲方改,言下之意思是,违反一般规范的就可以给他改了。
我是坚决不敢的,也不会签字的。他们搞建筑结构的,老是认为设备的没什么,没问题的。但签字不是他,他当然可以这么说了,当是他签字就不会这么说了。
回复
11楼
设计存在问题,消防局没看出来,以后出了问题,会同时追究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大家还是踏踏实实做人,依法办事吧。不要以为消防部门通过了就一切大吉了。消防审核人审不出问题那是他水平不行,设计不符合规范那就是设计人员的不对了。坚决不签,首先保证图纸符合规范要求。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