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