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 现正在做一28层高层,地下车库一层,一~三层为单个铺面,四层以上为两梯四户普通住宅,屋面标高88.3m,屋顶消防水箱最高水位95.7m,地下车库消火栓标高-3.4m,我认为:1、地下车库和一~三层要做自动喷淋是肯定的,但四~二十八住宅前室是否要做自喷系统就有点犹豫了;另消火栓静水压为95.7+3.4=99.1<1.0mpa,根据高规,消火栓系统也不要分区设计。不知对否,请大家指导。谢谢!
请教各位:
现正在做一28层高层,地下车库一层,一~三层为单个铺面,四层以上为两梯四户普通住宅,屋面标高88.3m,屋顶消防水箱最高水位95.7m,地下车库消火栓标高-3.4m,我认为:1、地下车库和一~三层要做自动喷淋是肯定的,但四~二十八住宅前室是否要做自喷系统就有点犹豫了;另消火栓静水压为95.7+3.4=99.1<1.0mpa,根据高规,消火栓系统也不要分区设计。不知对否,请大家指导。谢谢!
2楼
4-18层的公共走廊和前室要设自喷的,不分区是可以的,但减压消火栓要好几层,个人认为地上1-3F和地下1F还是减压阀减压供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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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但四~二十八住宅前室是否要做自喷系统就有点犹豫了
如果整栋楼定义为商住楼!那肯定是要做喷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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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高层自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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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期待关注!!:victory: :victory:
呵呵!同意楼上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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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下面三层均为铺面,应该要在住宅的走道设喷淋;若下面只有二层铺面且每个铺面小于200平方,可不设,具体还要听取消防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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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首先,商住楼是一个单列性质的建筑主体,他是一个整体不可割裂,属于公共建筑。其次,商住楼不能因为下面是商铺,上面是住宅就把它割裂的只看上面的住宅部分就是普通住宅,因为这样割裂的看问题的方式是双重标准。建筑定性是商住楼,那么他就是公共建筑,整栋建筑都已经定性为公共建筑,任何一部分的使用性质不改变整栋建筑的建筑性质,也就意味着,不因为商住楼的上面是住宅那么住宅就是普通住宅。规范上“除......、普通住宅、........”这里的“普通住宅”是指整栋建筑定性为普通住宅,而不是建筑的某一部分定性为普通住宅,所以楼主的问题就是---商住楼的住宅部分走道是否设置喷淋,根据规范的下一条规定,公共建筑的走道应该设置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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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又学到很多东西了,感谢高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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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个人理解商住楼和综合楼的交集是大家都是公共建筑,商住楼和综合楼的差别在于综合楼没有住宅的功能,综合楼基本全部都是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的用房。所以应该说商住楼是包含于综合楼之内的,因为综合楼的概念就是两种及两种以上功能的公共建筑。但是并不是说综合楼包含了商住楼就不必要把商住单独罗列出来,就像民用建筑是个大的概念,民用建筑中依然罗列了商业、住宅、.....。我觉得之所以单独定性商住这样一个建筑性质是因为他的火灾危险性介于住宅和综合楼之间,向住宅靠拢不足以保护,向综合楼靠拢又有保护超标浪费不经济的结果,所以商住应该是一个单独的概念,而不应该被取消统一称为综合楼。从规范的术语解释上看,商住是属于综合楼的范畴的,如果一定要给商住一个立足的理由的话,那么就是在商住楼的概念中指定了该楼的组成成分的性质------商业厅和住宅,仅此两部分。而且住宅是必须有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实这个我觉得也有漏洞可钻,如果只在顶上留一层住宅,其他全是商业之类的,按说这应该是综合了,可如果开发商硬要说是商住,还真的从规范解释上是没话说的。所以商住楼的概念应该进一步完善,住宅和商业在整栋建筑中的相应比例的上下限,这样才更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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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上面9楼的回复是TO:KIBO版主。“但如果都这样定性,何来商住楼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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