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asi草才冯志文的学习笔记&体会http://blog.163.com/fengzhwen@126/blog/edit/?p1=cls&p2=fks_087067082085086068087080083095082080084069087081083065欢迎探讨指导
阿斯asi草才冯志文的学习笔记&体会
http://blog.163.com/fengzhwen@126/blog/edit/?p1=cls&p2=fks_08706708208508606808708008309508208008406908708108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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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1.《新民规》将负荷分级表以附录的形式编排了;
2.关于旅馆建筑,改用星级称谓来界定;
3.医院类建筑用“二级”替换了原来的“县级”;
4.对于生活水泵,将原来的“变频恒压”的定语去掉了,直接表达为
一类高层建筑的生活泵按一级负荷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的生活泵按二级负荷供电
5.对于排污泵和普通客梯也一样,
一类高层建筑的排污泵和普通客梯属于一级负荷,
二类高层建筑的排污泵属于二级负荷
6.说明了当同一负荷在通用性负荷分级表与专项性负荷分级表中不一致时按高者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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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抄收,谢谢: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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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设计注意条文,包括细化增加条文、修改调整条文,还有一些需要探讨的条文等,个人学习摘要,供大家参考:
3.4.9.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3.5.3 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市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应按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加上火灾时未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进行计算。
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可不计入消防负荷。
4.3.2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6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
4.5.5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耐火类电缆。当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应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4.9.6 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9.11 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7.1.4.4 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7.4.2.3) 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7.5.4.3 当采用PC级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时,应能耐受回路的预期短路电流,且ATSE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计算电流的125%;
7.5.4.4 当采用CB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应采用具有短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的ATSE,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7.6.7.1 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7.6.7.2 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地下汽车停车库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7.6.8.1 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减少或其特性、安装方式及结构改变时,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8.3.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导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
8.7.2.7 电缆出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馆应超过建筑物散水坡200mm,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8.7.3.6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8.11.7 当封闭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时,每50~60m宜设置彭章节。
8.11.11 封闭母线外壳及支架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
8.12.9 竖井内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10.7.9 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并应采用A型剩余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0.8.1.1 住宅(公寓)照明以选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当因装饰需要选用白炽灯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
10.8.11 住宅配电箱(分户箱)的进线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分户箱宜设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
10.9.3.1 室内分支线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室外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室外单相220V支路线路长度不宜超过100m,220/380V三相四线制线路长度不宜超过300m,并应进行保护灵敏度校验。
11.2.1 民用建筑物的防雷分类,修改成与国家标准一致,民用建筑中无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其分;分类划分为第二类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注:名称变化,其划分建筑物内容及防雷措施没有变,并且列为了强规)
12.3.1.6 I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地。
13.1.3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民用建筑:
1.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13.9.11 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公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9.12.3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13.12.1 火灾自动报警保护为对象特级的建筑物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除住宅外,保护对象为一级的建筑物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5 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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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7.4.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7.7.5 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对于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11.1.7 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6.1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8.9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9.5 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12.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2.6 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及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3.4 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2 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线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12.5.4 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6.2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14.9.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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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call: 学习了,谢谢。:handshake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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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09年1月1日起,不再生产使用0类照明灯具…… 1类就一定要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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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ongfly199 于 2008-8-10 22: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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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学习了,谢谢。 :hug: :h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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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有没有全的变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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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学习了,很好,建议今后多发表文章,以便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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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谢谢!不错!楼主辛苦了!!学习学习!希望大家积极响应楼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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