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楼
第八章 厂矿
第1条
(受灾评估)灾区工厂重建规划应对受灾情况评估,以便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重建计划。评估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工程地址条件评估:基地能否满足直接建设条件或经常规工程抗震加固处理之后满足建设条件,是否存在次生灾害隐患。
2.
交通条件评估:厂区内外道路通行条件是否受到灾害影响,与城市交通、区域交通网络联系是否畅通。
3.
建筑质量评估:建筑工程结构是否稳定,围护结构是否完整,管线设备是否完整。
4.
生产条件评估:原材料供应条件、生产设备运行条件、生产管理技术人员条件是否具备。
5.
环境影响评估:是否对自然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是否可能导致次生自然灾害。
第2条
(需求)灾区工厂的重建规划应首先进行建设需求分析,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建设需求分析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灾区经济恢复的需求
2.
救灾重建物资的需求
3.
灾区群众就业的需求
4.
国家战略发展的需求
第3条
(重建类型)通过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可原地恢复重建的工厂应对场地、建筑、道路进行全面勘查、修复和加固;受损严重、不适宜原地重建恢复的工厂应重新选址,异地重建。
第4条
(布局)异地重建工厂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厂区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3.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园区。
4.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第5条
(选址)异地重建工厂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2.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3.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4.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5.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6.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7.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第6条
(建筑设计)工厂内部建筑布局、建筑设计与施工要求应符合生产工艺,抗震防灾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第7条
(受灾评估)受灾矿区应从工程地址条件评估、资源类型评估、产能评估、储量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综合考虑,判断重建可行性,制定重建计划。
第8条
(规划原则)矿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考虑矿区在技术、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全面发展;
2.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用现代技术和设备建设矿区;
3.
提高经济效益;
4.
对内外部条件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5.
明确总目标和分期目标。
第9条
(规划内容)矿区规划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对矿区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对后备资源确定出合理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补充勘探的要求;并对矿区资源伴生矿物,提出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意见。
2.
论证矿区建设对全国及全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研究矿区建设和生产的经济效果。
3.
提出矿区开发方式、矿井或露天矿的井田划分,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工业厂址、建设步骤、建设时间等的规划意见以及产品用户和加工的要求。
4.
按照矿区最终建设规模,安排矿区内部铁路、公路交通系统、供电系统、环境保护、造地复田、给水、排水、辅助企业及附属设施、管理机构、文教科研及村镇建设等的初步方案。
5.
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项目,如铁路、电力、通讯、交通等建设范围和投资划分,提出初步协商意见。
6.
框算矿区建设所需井下、地面工程量,设备、钢材、木材、水泥的需用量和建设投资;框算矿区职工人数和居住人口以及经济效益等。
7.
如矿区已有生产矿井或露天矿时,要调查现有的建筑和设施、设备和生产状态,并提出利用和扩建的意见。
第10条
(生产安全)矿区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1.
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2.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3.
供电系统;
4.
提升、运输系统;
5.
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6.
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
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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