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阶段)地震灾害后的城市恢复重建工作分为保障性重建阶段和永久性重建阶段。
第2条
(定义)保障性重建是指严重地震灾害后,在灾区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为了给灾民提供吃、穿、住、工作、医疗、出行等最基本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初步形成城市或居民点机能、开展社会经济活动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性的灾后建设行为。
第3条
(作用)保障性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为灾区群众创造最基本且不断完善的生活条件,促进各行各业逐步和有序的恢复社会经济功能;为下一步城市和农村居民点的永久性重建奠定基础;防止灾后人员的进一步伤亡,稳定民心,维护社会治安。
第4条
(年限)保障性重建设施的使用年限一般为3~5年。
第5条
(原则)保障性重建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主要包括:
1.
(组织)重建工作应在灾后重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2.
(依据)遵循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
3.
(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障安全,节约高效。
4.
(选址)重建地点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敏感区,建设施工中应注重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同时避免触发次生灾害。
5.
(用地与规模)合理使用土地,注重与周边环境的统一组织与安排,合理确定单点安置区的规模,适当降低建筑密度。
6.
(规划布局)合理布局,兼顾近远,注重防灾
7.
(对外交通)重建地点应有便捷的对外交通联系通道,方便物资的运输与居民紧急疏散。
8.
(保障设施)保障水、电、气、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供给,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
9.
(历史保护)注重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重建地点应避开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遗迹、遗址等。
10.
(尊重民俗)尊重民族习俗,体现民众意愿。
第6条
(程序)灾区工厂的重建规划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受灾评估
2.
需求分析
3.
建设选址
4.
规划布局
5.
建筑设计
6.
建设实施
第7条
保障性重建设施主要包括: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城市基本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畅通便利的道路交通设施、安全可靠的物资供应仓储设施、能够从事简单生产的厂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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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第二章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
第1条
城市行政办公设施的灾后评估,应当按照地震对于建筑物的破坏状态,将现有行政办公建筑的受损情况分为五个等级: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和毁坏。
表 构件破坏等级
破坏等级
钢筋混凝土构件
砖墙
砖柱
屋面系统和楼板
Ⅰ
破坏处混凝土酥碎,钢筋严重弯曲,产生了较大变位或已折断
产生了多道裂缝,近于酥碎状态或已倒塌
已断裂,受压区砖块酥碎脱落或已倒塌
屋面板(或楼板)坠落或滑动,支撑系统弯曲失稳,屋架坠落或倾斜
Ⅱ
破坏处表层脱落,内层有明显裂缝,钢筋外露略有弯曲
墙体有多道显著裂缝或严重倾斜
断裂,受压区砖块酥碎
屋面板错动,屋架倾斜,支撑系统变形明显
Ⅲ
破坏处表层有明显裂缝,钢筋外露
墙体有明显裂缝
柱有水平通缝
屋面板松动,支撑系统有可见变形
Ⅳ
构建表层有可见裂缝,对承载能力和作用无影响
同左
同左
有可见裂缝或松动
表 震害等级的宏观现象
震害等级
宏观现象
毁坏
大部分构件为Ⅰ级或Ⅱ级破坏,结构已濒于倒毁或已倒毁,已无修复可能,失去了结构设计时的预定功能
严重破坏
大部分构件为Ⅰ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Ⅱ级破坏,难以修复
中等破坏
部分构件为Ⅲ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Ⅱ级破坏现象,经修复仍可恢复原设计的功能
轻微破坏
部分构件为Ⅳ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Ⅲ级破坏现象
基本完好
各类构件均无损坏,或个别构件有Ⅳ级损坏现象
第2条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的重建选址。
1. 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
2. 应在居民点中心布置,方便日常指挥与调度;
3. 应在满足以上两条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基本完好的现有办公建筑,或在修复后利用灾害中轻微破坏的办公建筑;
4. 灾后重建指挥和简易城市行政办公楼必须独立选址。
5. 灾后重建指挥和简易城市行政办公楼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3条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包括市级、区县级、乡镇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市县各局;驻地军队指挥部等的办公地点。功能包括办公室、会议室。
第4条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在重建初期选用千人指标,今后逐步过渡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中指标,建筑设计资料集中指标仅供参考。
1. 居住区规范中的千人指标:建筑面积0.046-0.096 m2/人,用地面积0.037-0.072 m2/人
2.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中的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人均指标(㎡/人)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Ⅰ
Ⅱ
Ⅲ
0.8~1.3
0.8~1.3
0.8~1.2
0.8~1.1
0.8~1.1
附:城市人口划分标准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Ⅰ Ⅱ Ⅲ
人口(万人) ﹤20 20 ~50 50 ~100 100 ~200 ≥200
3. 建筑设计资料集中的人均指标:办公室3.5m2/人,会议室1.8 m2/人;使用面积/建筑面积≥60-65%;交通面积/建筑面积=15-25%。
第5条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的布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
2.建筑基地内应设停车场(库),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设置标准为机动车0.25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办公区域内不宜建造职工住宅,若用地毗邻,应予分隔和分设独立出入口。
4.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汽车库、自行车棚、设备机房(水、暖、空调和电气)等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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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第三章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
第1条
灾后住宅总量评估与安置要求
应对灾后现存居住建筑进行评估,确定仍然可供居住或经过改造修葺后可供居住的建筑总量,计算可容纳的人口总量。在此基础上根据灾民意愿和安置条件允许的情况,计算需要异地重建、原地重建和原址重建的简易住宅建筑总量,进行规划设计。
第2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规模
单个安置小区规模以容纳居住人口10000~15000人为宜。小区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的选址
1.
选址应避开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水灾、毒气泄漏扩散、放射性污染、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避震疏散场所与周边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离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
2.
应注重对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开文物古迹遗迹、遗址,未来将划定为地震纪念地的地区,避开生态敏感区和其他现行规划中划定为紫线、蓝线、黄线保护范围的区域。
3.
建议尽量选择未来的非城市建设用地、或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中的非建设部分,减少对未来城市永久性重建进程的干扰。
4.
应选择对外交通条件良好的区域,便于人员疏散和救助。
第3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功能
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其中应配置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其他第三产业设施、储蓄所、邮电所、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变电室、路灯配电室、公共厕所。生活必需品与药品储备库、消防设施、应急通信设施、与广播设施、临时发电与照明设备。
宜配置中西药店、书店、市场、托老所、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垃圾转运站、居民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燃料供应站、其他管理用房。
2.
小区内物资储备安排可按确保区内人员3天或更长时间的饮用水、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以及适量衣物、药品等。小区物资仓库可与商业设施结合布置。
3.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应设置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可结合小区内部活动场地设置,也可分开设置,服务半径宜为500m。作为小区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m2。且作为小区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2。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4.
疏散通道:应安排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通道。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小区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设计避震疏散通道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通过仿真分析确定,简化计算时,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可按建筑高度的2/3计算,其他情况可按1/2~2/3计算。
5.
日常生活应采用尽可能安全的燃料和能源,对小区燃具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
6.
小区内应规划和设置引导性的标示牌,并绘制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和内部区划图。
第4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标准
1.
面积标准: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安排居住单元,根据不同的条件推荐三种居住单元建设标准:
(1)高标准居住单元:包括1间卧室,1个独立卫生间,1个厨房。其中卧室使用面积12~16m2,独立卫生间使用面积2~3m2,厨房使用面积3~4m2。有条件的地区,设计标准可适当提高。
(2)中标准居住单元:包括1间卧室,1个独立卫生间,共用厨房。其中卧室使用面积12~16m2,独立卫生间使用面积2~3m2。共用厨房的户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1个共用厨房的户数不应超过4户,单个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
(3)低标准居住单元:原则上只安排1间卧室,共用卫生间、浴室、厨房。其中卧室使用面积12~16m2。共用卫生间按照男厕每20个人设置1个大便器,每40个人设置1米长小便槽;女厕按照每12个人设置1个大便器;每90人设一个洗手盆或0.6米长洗手槽;公共卫生间面积按照每个大便器4平方米考虑。盥洗室的盥洗槽应按每12人占0.6米长度计算。共用厨房的户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1个共用厨房的户数不应超过4户,单个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
淋浴设施根据共用人数,按每6~13人设置1套,严寒地区取上限,炎热地区取下限。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配置1具确定。浴室建筑面积宜按每套淋浴器5.0 m2计算确定。
2.
住宅室内空间标准:卧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3.
简易住宅建筑至少应达到住宅建筑四级耐火等级标准。
4.
每个简易住宅小区应确定一定数量的住宅考虑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宜考虑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或坡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一般不小于2.5米,纵坡不大于2.5%,坡长不超过250米。
第5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的布局
1.
简易住宅建筑层数应少于或等于3层。当简易住宅建筑耐火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相关规定执行。
2.
为便于疏散和节约用地,住宅布局应规整,建议以行列式为主。
3.
单栋简易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650m2。且连续建筑物长度一般不超过80米。
4.
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噪声干扰、紧急疏散等要求确定。
(1)日照间距:参照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执行,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2)防火间距: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当简易住宅为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时,防火间距应12m以上。当简易住宅建筑达到更高耐火等级标准时,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相关规定执行。两个简易住宅小区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
5.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第6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材料的选择
在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中防火、隔热、隔音、防潮的要求前提下,尽量选择低造价的建筑材料。并尽量避免就地取材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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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1条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评估应当按照地震对于建筑物的破坏状态,将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受损情况分为五个等级: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和毁坏。
表 构件破坏等级
破坏等级
钢筋混凝土构件
砖墙
砖柱
屋面系统和楼板
Ⅰ
破坏处混凝土酥碎,钢筋严重弯曲,产生了较大变位或已折断
产生了多道裂缝,近于酥碎状态或已倒塌
已断裂,受压区砖块酥碎脱落或已倒塌
屋面板(或楼板)坠落或滑动,支撑系统弯曲失稳,屋架坠落或倾斜
Ⅱ
破坏处表层脱落,内层有明显裂缝,钢筋外露略有弯曲
墙体有多道显著裂缝或严重倾斜
断裂,受压区砖块酥碎
屋面板错动,屋架倾斜,支撑系统变形明显
Ⅲ
破坏处表层有明显裂缝,钢筋外露
墙体有明显裂缝
柱有水平通缝
屋面板松动,支撑系统有可见变形
Ⅳ
构建表层有可见裂缝,对承载能力和作用无影响
同左
同左
有可见裂缝或松动
表 震害等级的宏观现象
震害等级
宏观现象
毁坏
大部分构件为Ⅰ级或Ⅱ级破坏,结构已濒于倒毁或已倒毁,已无修复可能,失去了结构设计时的预定功能
严重破坏
大部分构件为Ⅰ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Ⅱ级破坏,难以修复
中等破坏
部分构件为Ⅲ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Ⅱ级破坏现象,经修复仍可恢复原设计的功能
轻微破坏
部分构件为Ⅳ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Ⅲ级破坏现象
基本完好
各类构件均无损坏,或个别构件有Ⅳ级损坏现象
第2条
简易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零售商店、学校、医院、储蓄所、邮局、文体设施等。
第3条
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预测应兼顾灾民与救援人员的共同需求。
第4条
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建议在重建初期选用千人指标,今后逐步过渡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中的指标,建筑设计资料集中指标仅供参考。
1.居住区规范中的千人指标(m2/人):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
0.6-1.2
1.0-2.4
0.33-1.2
0.7-2.4
0.16-0.4
0.3-0.5
医疗卫生(含医院)
0.078-0.198
0.138-0.378
0.038-0.098
0.078-0.228
0.006-0.02
0.012-0.040
商业服务
0.70-0.91
0.60-0.94
0.45-0.57
0.10-0.60
0.15-0.37
0.10-0.40
社区服务
0.059-0.464
0.076-0.668
0.059-0.292
0.076-0.328
0.019-0.032
0.016-0.0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0.020-0.030
0.025-0.050
0.016-0.022
0.022-0.034
--
--
附:居住区划分标准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中的人均用地指标:(m2/人)
小城市
中等
城市
大城市
Ⅰ
Ⅱ
Ⅲ
商业金融
3.3-4.4
3.3-4.3
3.2-4.2
3.2-4.0
3.2-4.0
医疗卫生
0.6-0.7
0.6-0.8
0.6 - 0.9
0.8-1.0
0.9-1.1
教育科研设计
2.5-3.2
2.9-3.8
3.0-4.0
3.2-4.5
3.6-4.8
附:城市人口划分标准
城市规模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Ⅰ Ⅱ Ⅲ
人口(万人) ﹤20 20 ~50 50 ~100 100 ~200 ≥200
3.建筑设计资料集中的相关指标:
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名 称
建筑面积(m2/人)
用地面积(m2/人)
托儿所
7-9
12-15
幼儿园
9-12
15-20
附:人口规模计算:
1、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见下表
规
模
班
数
人
数
大
班
10——12班以上
300——360人
中
班
6——9班
180——270人
小
班
5班以下
150人以下
2、托儿所规模不超过5个班为宜。
3、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2)小学规模
项目
12班
540人
18班
810人
24班
1080人
合计使用面积(m2)
2368-2599
3051-3344
3627-3983
每生占使用面积(m2)
4.39-4.81
3.77-4.13
3.36-3.69
每生占建筑面积(m2)
7.32-8.02
6.28-6.88
5.60-6.15
入学人数占居住区人口比例10%,学校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用地指标每生用地17.6-21.8 m2,用地紧张地区或市中心每生用地10-11 m2。每班学生45人建筑面积每生5.6——8 m2。
3)中学规模
项目
18班
900人
24班
1200人
30班
1500人
合计使用面积(m2)
4802-4964
5844-6060
7708-7978
每生占使用面积(m2)
5.34-5.52
4.87-5.05
5.14-5.32
每生占建筑面积(m2)
8.90-9.20
8.12-8.42
8.57-8.86
入学人数占居住区人口比例9.3%; 学校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m;用地指标每生用地22-28.8 m2,用地紧张地区或市中心每生用地10-12 m2;每班学生50人;建筑面积每生8.1-9.2 m2。
4)医院规模
类别
床位数
城镇
5~7床/每千人
工矿企业
1.3~1.8床/每百名职工
表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单位:m2/床)
病床数
省(市)医院及省属地(市)中心医院
工矿企业职工医院及省属地(市)医院
50床、100床
46~48
200床、300床
51~53
43~46
400床、500床
49~51
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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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第5条
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在满足下文选址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利用基本完好的现有办公建筑,或在修复后利用灾害中轻微破坏的办公建筑。
第6条
零售商店、储蓄所、邮局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该地区应当附设空旷场地,可以作为集贸市场、文体活动、集会的场所。
第7条
零售商店、储蓄所、邮局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8条
空旷场地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
第9条
学校、医院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第10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以500m左右为宜,远离各种污染源,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
第11条
中小学的选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考虑学校的服务半径及学校的分布情况。
2.地面应易于排水,能充分利用地形,避免大量填挖土方。山区应注意排洪,要有具备设置运动场地的平坦地段。
3.有足够的水源、电源和排除污水的可能。
4.学校布点应注意学生上下学安全,避免学生穿行主要干道和铁路。
5.学校应有安静及卫生环境:
1)有充足的阳光、良好的通风条件;
2)避免交通和工业噪声干扰;
3)避免工业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化学污染源(包括废水废气);
4)避免电磁波等物理污染源;
5)避免学生发育中影响身心健康的精神污染(闹事、娱乐、精神病医院和医院太平间等);
6)避免各种生物污染源(垃圾站、粪便贮存处、传染病院等);
7)不应毗邻危及师生安全的危险品库、工业单位等;
8)校园内不允许有架空高压线通过。
第12条
医院选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2.应有足够的清洁用水源,并有城市下水管网的配合;
3.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4.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5.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13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布局应当满足以下原则:
1.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互相干扰,有利交通疏散。
2.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
3.应根据所在地区分别考虑保温、遮阳、防潮湿等设施。
4.主要房间的采暖和通风,照度标准不应小于托幼规范的规定。
第14条
中小学的布局应当满足以下原则:
1.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解决朝向、采光、通风、隔声等问题。日照要求教学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h。
3.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第15条
医院的布局应当满足以下原则:
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4.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5.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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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1条
给水工程。
(一)地震灾区供水条件变化
1、供水水质恶化
震后各种供水水源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导致饮水水质卫生条件恶化。根据地震情况分析,造成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有:
(1)地震造成给水构筑物的破坏。
(2)地下水位改变,使深井水受浅层水或地面水渗透的影响,造成污染。
(3)水源附近有掩埋的动物尸体,尸体腐败(特别是夏日酷暑或暴雨时)污染水源。
(4)给水水源周围的卫生管理不善,有污水、污物,甚至粪便,造成水源污染。
2、与饮水卫生有关的肠道传染病
震后集中式供水中断,由于饮用不卫生的水,导致人群肠道传染病的发病急剧增加,特别是在城市,人口集中,环境污染严重,可能导致人群肠道传染病的流行。
3、灾区饮用水卫生要求
地震灾害期间,给水卫生的原则是贯彻“预防为主”,执行国家卫生标准(含《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供应安全卫生的饮用水,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防止水质污染造成的急慢性中毒。
地震后,集中式供水系统破坏,需要选择临时的给水水源应急,这些水源包括,除部分修复的自来水外,主要有地面水、农村灌溉用机井水和分散各地的浅井水。在震后一段时间内是以分散式给水为主要的临时供水方式,其卫生要求分别为:
(1)地面水
取水点应在无人为污染的河段上游,设取水码头或跳板,以便能取离岸边较远的水;设岸边砂滤井或用砂滤缸进地混凝沉淀和消毒。
(2)井水
水井应尽可能设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地势高处,周围20~30米内无厕所、粪坑,垃圾堆、畜圈、渗水坑及动物尸体掩埋等;要有井台、井栏和井盖;井底与井壁要确保水井的卫生防护;设公用取水桶;饮用浅井水需要进行水消毒;
(3)泉水
集水式泉水应加盖,设排水沟,以防污染。
(二)水源的选择
1、水源选择的原则
(1)水量充足根据当地的气候、季节、居民用水习惯及供水服务半径等,选择能满足居民供水量的水源。
(2)水质良好根据水源周围的环境条件、卫生状况及水质分析结果来判定。选择水质良好、流行病学上安全、无地方病、无毒害及无放射性危害的水源。
(3)便于保护如果水源经常受到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的污染,即使有完善的的净水设备和严格的操作管理,也不能保证供水流向及污染源与居民点的分布等情况,提出确保水质的卫生防护措施。
(4)技术经济上合理在分析比较各水源的水量、水质之后,结合取水、净化及输配水等设施的要求,尽量减少投资,选择技术与经济均合理的水源。选择水源的总原则是,先选用深层地下水,如有困难,依次选择泉水、浅层地下水和地面水。
2、灾期临时性供水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
临时性供水水源包括各厂矿和单位的自备井、农田灌溉的机井、分散各地的水井及自来水厂的补压井(或战备井)等,调查表明,这些水源在震后除细菌污染外,比震前可能有较明显变化的指标有硫酸盐(100~>300mg/L)、氯化物(70~140mg/L)和总硬度(可上升至270~360mg/L CaCO3,有的井甚至高达1000mg/L)。震后不少水井的水位上升,有的有地层或地下井管断裂。水质污染程度与井壁和地面构筑物的损坏情况有直接关系,破坏严重的水质污染严重。另外,地下水位的改变会使井水受浅层水及地面水的渗透污染。
震后应尽快掌握可做临时供水水源的有关情况,包括水源分布地点、供水构筑物的破坏情况、周围的污染源及环境卫生情况等。水源附近有掩埋的尸体、厕所、垃圾污物堆积等,都必须立即予以清除和消毒,保证在水源周围30~50m之内的卫生防护,同时还必须搞好水源周围的经常性卫生管理。
进行饮用水水源选择时,水源水质的卫生检验是查明水源卫生情况的必要手段之一。在灾害期间的特殊条件下,为应急提供可供水的水源,可采用便携式、适于现场操作的检验设备。根据水质检验结果,按照有关的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选定可供饮用的临时水源。
(三)灾期应急性供水
1、应急性供水方式
地震灾期应急性供水措施主要有用水车送水及用自备的取水工具分散取水。
(1)水车送水这种供水方式方便群众就近取水、分散供水。需要注意的是,在送水前要进行水车的卫生处理与消毒、运送中水车要加盖、密闭,水车的水要防止水龙头污染等。实践表明,一台4.5吨的水车、日供水4~6次,按5~6L/人•日升计,可供应3000~5000人饮用。
(2)分散式供水用自备的取水工具,到分散各地的临时水源直接取水,也比较方便,但是,采取这种方式供水时的水源卫生防护是十分重要的。在临时供水地点,市民自带容器,由应急供水担当的职员、消防员及市民自治组织的人负责发放,没有容器的市民,要注意相互调剂。出现大数量容器不足的情况,政府需要考虑支援。对医院,诊所等机构恢复供水作为第一优先,如果需要,进行车辆应急供水。
(3)净水器选择
在临时聚居地找不到地下水源、又无法采用送水方法满足正常生活用水的条件下,采用可移动的净水器就近处理地面水,生产符合饮用水卫生要素的自来水,解决饮用水需要,也是保证饮水卫生、防止水传疾病的有力应急措施之一。
2、供水标准:
序
列
期
间
人均供水量
(L/人.日)
水量用途
应急供水方法及应急给水量的估计
一次供水
震灾发生3日之内
3
维持生命的最小水量 自己储备水及应急供水点。
二次供水
第4天-第10天
3~20
做饭,洗脸等维持生活最低限 自助防灾中心供水及应急据点供水。
第11天到第20天
20~100
保证必要的清洁和洗浴 利用临时配水管进行供水;
从修复的配水干管及支线架设临时供水管进行供水。
三次供水
第21天到完全修复
100~正常水量
尽量接近正常供水量 利用临时管网供水;
设置公用给水拴。
灾后正常供水
完全恢复供水
100~140
恢复到正常供水量 取消临时供水管网和公用给水拴,根据需要增设高位水池、加压泵站等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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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四)集中式供水设施的修复
1、自来水厂、水井等供水设施的修复
(1)自来水厂的修复自来水厂的供电线路和构筑物间的连接管路容易遭地震的破坏,导致供水中断,震后须立即设法修复供电线路,恢复生产供电或启动自备发电设备供生产用电。对被破坏的生产管路、净水构筑物或清水池应先进行冲洗,再进行修复后的净水、供水设施必须进行消毒。可采用万分之四的漂白粉溶液(相当于有效氯100mg/L左右)将修复的设施浸泡1h,消毒与再次冲洗终后,应取样进行细菌学检验,合格之后方能投入使用。
(2)水井的修复被地震破坏的水井应先检测其水质,在确保水质无毒并只需经过一般净化消毒后即可饮用时,再进行修复;否则,应另找无毒的水源。
坍塌的水井或涌沙的水井,首先应进行修复或(和)清掏;然后进行清洗,并抽出冲洗污水;第三步是待自然渗水到正常水位后,进行一次超氯消毒。
2、水源的净化消毒
强烈地震之后,水源可能受到污染,或井水水质发生变化。因此,在震后应尽快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确定其饮用的安全性;同时根据水源水的清洁(或污染)程度,采用相应的净化消毒措施。
此外,对于就地取用井水或其它非自来水的水源水的供水车或水桶,在取水的同时就应根据水箱(桶)的容积投入相应量的消毒剂,并保证接触30min余氯含量不低于0.7mg/L。
3、给水管网的选择和修复
(1)给水干线宜铺设成环状,如为树枝状布置,宜增设连通管道。
(2)地下直埋给水管尽量采用延性较好或具有较好柔性接口构造的管材。
(3)过河倒虹管和架空管、通过发震断裂带的管道、穿越铁路或其它主要交通干线以及位于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的管道应采用钢管,并应在两端增设阀门,阀门两侧管道上应设置柔性接口。
(4)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墙或基础时,应在墙或基础上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间缝隙内应采用柔性填料;当穿越的管道(如泵房与水池等的进、出水管)必须与墙或基础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道两侧就近设置柔性连接。
(5)管网内的主要干、支线连接处应设有阀门,阀门两侧管道上应设置柔性接口。
(6)对重要的给水输水管及配水干线,凡采用承插式管道的直线管段,应在该管段上全线设置半柔性接口,否则应在一定长度内设置柔性接口,柔性接口的间距,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验算确定。
(7)管线沿河、湖、沟坑边缘铺设,当其场地土为Ⅲ类土和松砂、软塑至流塑的轻亚粘土、淤泥和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等),或在一般稳定土层内夹有软弱粘性土层、可液化士层可能导致滑坡时,柔性接口的间距不大于20米。
(8)集中式供水网管修复后,在供水前,应先清洗管线、加大消毒剂量,使消毒剂在管线中有充分的接触时间,待余氯量达标后,去除消毒液,冲洗管线,再蓄水供水。
(五)地震易发地区供水系统设计
1、水源选择的要求
(1)城市给水水源宜设置两个以上,并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
(2)选择水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在合理的情况下,宜优先采用地下水水源;对取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条件许可时,应配备一定数量取地下水的配水井。在农村和中小城镇,应适量建些不依赖电源的唧筒式压水井。
(3)用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宜自建水源供水,并应尽量与城镇配水管网相连通,并应设置阀门,保证平常隔离,必要时可相互补充。
2、水厂厂址的选择
(1)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2)不受洪水威胁和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
(3)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4)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5)施工、运行、维护方便,并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不占或少占用农田。
3、工程措施抗震设计要求
供水设施设计时应尽量符合下列工程措施抗震设计要求:
(1)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基。
(2)选择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并力求建筑物体形简单,重量、刚度对称和均匀分布,避免平、立面上有突变和不规则形状。
(3)保证建筑物结构的整体性,并使结构和连接部分具有较好的延性。
(4)取地下水的井管应尽量采用钢管,并应尽量采用潜水泵;水泵的出水管应设有良好的柔性连接。
(5)水厂、具有调节水他的加压泵站及水塔等宜分散布置。
(6)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7)对易发地震地区内的现有自来水厂(站)及供水系统均应按现行的《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82)进行抗震鉴定。进行抗震鉴定时,首先应对建筑物及管网的设计、施工、使用现状和该地区可能的强震影响等,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并结合场地、地基上质条件,判断其对抗震的有利或不利因素。其次在给水工程的地下管道的抗震鉴定中,应着重检查管道沿线的场地和地基土质情况、管网的整体布置、阀门的设置和管材、接口构造等。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均应根据当地抗震设计烈度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加固;对管网增设管道柔性连接、连通管等,必要时,可换管材,以避免室外给水工程设施在地震时遭受严重破坏和造成次生灾害。
4、非工程措施抗震要求
在遇有意外灾害时城市的集中式供水系统容易遭受破坏,破坏后又难于在短期内恢复供应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为此,按照“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在平时就应做好地震时期的应急准备,建议如下:
1、平时应掌握本地区各种水源(含自来水水源、自备水源、战备井、水井、水库等)的分布,并有意识的在某些需要的地区设置备用水源,以促形成能应急的水源分布网。
2、有关单位应备有档案资料,记录有关水源分布的清单、分布图等;应备有非常时期应优先供应紧急用水单位(如医院、消防队等)的清单,包括所在地点、附近的水源及与有关管网的联系等。
3、市政工程单位应备有本地区供水设施、管道连接、阀门的位置及水处理的记录与结构图,以备供修复供水管网时使用。
4、水厂、卫生防疫站、医院等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水质卫生检验设备,除实验室设备外,还应包括不需电源的、适于现场操作的便携式速测箱。配备必要的饮水净化消毒剂(应注意定期更换,以免失效),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掌握简易的水质检验方法、饮水消毒方法及水源卫生防护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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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五)地震易发地区供水系统设计
1、水源选择的要求
(1)城市给水水源宜设置两个以上,并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
(2)选择水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在合理的情况下,宜优先采用地下水水源;对取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条件许可时,应配备一定数量取地下水的配水井。在农村和中小城镇,应适量建些不依赖电源的唧筒式压水井。
(3)用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宜自建水源供水,并应尽量与城镇配水管网相连通,并应设置阀门,保证平常隔离,必要时可相互补充。
2、水厂厂址的选择
(1)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2)不受洪水威胁和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
(3)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4)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5)施工、运行、维护方便,并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不占或少占用农田。
3、工程措施抗震设计要求
供水设施设计时应尽量符合下列工程措施抗震设计要求:
(1)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基。
(2)选择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并力求建筑物体形简单,重量、刚度对称和均匀分布,避免平、立面上有突变和不规则形状。
(3)保证建筑物结构的整体性,并使结构和连接部分具有较好的延性。
(4)取地下水的井管应尽量采用钢管,并应尽量采用潜水泵;水泵的出水管应设有良好的柔性连接。
(5)水厂、具有调节水他的加压泵站及水塔等宜分散布置。
(6)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7)对易发地震地区内的现有自来水厂(站)及供水系统均应按现行的《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82)进行抗震鉴定。进行抗震鉴定时,首先应对建筑物及管网的设计、施工、使用现状和该地区可能的强震影响等,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并结合场地、地基上质条件,判断其对抗震的有利或不利因素。其次在给水工程的地下管道的抗震鉴定中,应着重检查管道沿线的场地和地基土质情况、管网的整体布置、阀门的设置和管材、接口构造等。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均应根据当地抗震设计烈度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加固;对管网增设管道柔性连接、连通管等,必要时,可换管材,以避免室外给水工程设施在地震时遭受严重破坏和造成次生灾害。
4、非工程措施抗震要求
在遇有意外灾害时城市的集中式供水系统容易遭受破坏,破坏后又难于在短期内恢复供应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为此,按照“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在平时就应做好地震时期的应急准备,建议如下:
1、平时应掌握本地区各种水源(含自来水水源、自备水源、战备井、水井、水库等)的分布,并有意识的在某些需要的地区设置备用水源,以促形成能应急的水源分布网。
2、有关单位应备有档案资料,记录有关水源分布的清单、分布图等;应备有非常时期应优先供应紧急用水单位(如医院、消防队等)的清单,包括所在地点、附近的水源及与有关管网的联系等。
3、市政工程单位应备有本地区供水设施、管道连接、阀门的位置及水处理的记录与结构图,以备供修复供水管网时使用。
4、水厂、卫生防疫站、医院等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水质卫生检验设备,除实验室设备外,还应包括不需电源的、适于现场操作的便携式速测箱。配备必要的饮水净化消毒剂(应注意定期更换,以免失效),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掌握简易的水质检验方法、饮水消毒方法及水源卫生防护知识等。
第2条
排水工程。
(一)污水处理设施选址
1、污水处理设施与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与有关环保部门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小于300米。
2、污水处理设施应在取水水源的下游,距离水源取水口至少500米远。
3、污水处理设施应设在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污水处理设施应设在地形有适当坡度的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下游地区,使污水有自流的可能,减少污水提升。
5、
污水处理设施应设在不受洪水威胁的地点。
6、有方便的交通和水电供应条件。
(二)污水处理设施设置
由于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布置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布置,应以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式布置为宜。
(三)管材选择
1、目前排水管道常用管材有UPVC管、PE管、玻璃钢管、石棉水泥管、钢管、陶土管、铸铁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水泥砂浆抹面渠道等。
2、建议在灾区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排水使用UPVC管材,其主要优点:一是材质轻、便于运输;二是施工方便;三是柔性和管径可以满足要求。排水管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在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可弯曲连接器,实施耐震性的管道更新敷设。
(四)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
由于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布置分散,规模大小不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小型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第3条
供电。
第4条
燃气。
第5条
环卫。
第6条
电信。
第7条
消防。
第8条
防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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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第六章 道路交通设施
1
交通基础设施震损情况评估
1.1
公路和城市道路

公路和城市道路主要震损表现如下:

路基、路面纵向或横向裂缝。纵向裂缝是最赏见的破坏现象,一般发生在路肩和新旧路基接合部位。

路基、路面沉降。

桥头路基纵横向裂缝、沉降和向河心及两侧边坡滑移。

桥头的路基由于受到桥跨推压,致使路面隆起。

路面被砂石、建筑垃圾等杂物掩埋。
1.2
铁路
铁路主要震损表现如下:

车辆破坏

轨道弯曲变形破坏

路基破坏:沉降、裂缝、边坡塌滑和塌陷等。

护坡和挡土墙的破坏。

高架结构倒塌。

车站倒塌或破坏。
1.3
桥梁
桥梁主要震损表现如下:

河岸塌滑以及基础土壤侧向挤压和液化破坏,造成桥梁严重破坏。

桥梁侧向移位。

桥梁支座破坏。主要象有:活动支座的摇轴发生倾斜、脱位,以及支座锚栓剪断等。

桥墩、桥台剪断、错动,混凝土压碎。

非延性钢筋柱和桥墩剪切和弯曲破坏;

钢柱屈曲和弯曲破坏;

高架结构由于地面运动差异而被撕开;

相邻跨度之间的碰撞;

桥梁路面铺装(公路桥)或轨道(铁路桥)破坏。
1.4
隧道、涵洞

隧道、涵洞主要震损表现如下:

支承结构塌陷;

支承结构开裂、渗水;

涵洞隧道内部水淹;

涵洞隧道内部路面或轨道损坏;
1.5
广场以及各类场站
广场以及各类场站主要震损表现如下:

地面纵向或横向裂缝。

地面沉降。

地面滑移。

地面隆起。

地面被砂石、建筑垃圾等杂物掩埋。

附属建筑的破坏。
1.6
道路附属设施

各类管线的震损

天桥的震损

地道的震损

电线杆的震损

行道树的震损
1.7
震损情况整体评估
根据不同类型交通基础设施的震损比例、程度、分布、修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区域交通基础设施震损情况。

对外交通震损的评估:
各条主要对外通道破坏程度、剩余通行能力、修复的难易程度;火车站、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破坏情况、剩余服务能力、修复的难易程度;综合评估城镇对外交通破坏程度,震后剩余能力总量和空间、方式分布情况。

内部交通震损的评估:
城镇内部各等级道路破坏程度、剩余通行能力、修复的难易程度;各类场站等交通设施的破坏情况、剩余服务能力、修复的难易程度;综合评估城镇内部交通破坏程度,震后剩余主要可用通道的通行能力,空间分布情况。

重点地区交通震损的评估:
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电厂、水厂等重点设施周边的道路破坏程度、剩余通行能力、修复的难易程度;评估重点地区周边交通设施破坏程度,震后剩余主要可用通道的通行能力,是否可以满足基本需求。
汇总情况,编制交通基础设施的震损情况表。
2
交通基础设施修复与重建(过渡期)
2.1
次生灾害的预防与应急

原则:震后过渡期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考虑预防次生灾害以及次生灾害发生时的应急。

震后恢复的道路等交通设施应该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尽可量远离滑坡、塌方、堰塞湖等可能的次生灾害发生地。

过渡性居民点以及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考虑设置余震、滑坡、山洪等次生灾害发生时的人员安置空间、对外疏散通道和空投空降场地。

过渡性居民点以及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周边的应急人员安置空间、对外疏散通道和空投空降场地应有明显的标志标识。
2.2
各等级城镇交通基础设施修复重建原则

地级市及以上
优先保障重要基础设施(电厂、水厂、交通枢纽等)和重点公共建筑(医院、学校等)的交通。
优先保障物资集散地周边的道路交通。
优先保障地级市通往下属各县、乡的公路交通。
按照修复的难易程度确定道路修复顺序。
其次保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交通。
再次保障城市次干路、支路的交通。

县城
优先保障重要基础设施(电厂、水厂、交通枢纽等)和重点公共建筑(医院、学校等)的交通。
优先保障过渡性居民点的交通。
优先保障县城通往下属各乡镇的公路交通。
设立救灾及重建物资集散场地,确保交通通畅。
确保贯穿县城的一至两条主干路畅通。
确保山区城镇大的沟岔有一条和外界联系的道路。
河谷地区道路密切预防山洪、滑坡等次生灾害。
按照修复的难易程度确定道路修复顺序。

乡镇
优先保障过渡性居民点的交通。
设立救灾及重建物资集散场地,确保交通通畅。
确保贯穿乡镇的一条道路畅通。
确保山区乡镇的沟岔有一条和外界联系的道路。
河谷地区道路密切预防山洪、滑坡等次生灾害。
2.3
交通恢复措施

对外交通:确保城镇对外重要的公路、铁路运输畅通,恢复对外公共客运交通。

城市交通:做好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受损不严重的各条城市道路尽快清理,根据灾民居住安置、设施公建、市政管线以及工厂恢复等情况,安排道路恢复和建设,重点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就学、就业出行,道路网密度能满足过渡时期需要即可。

交通恢复步骤:由能通行逐渐到通畅。

对外公路要保证双向通行,路面宽度6~7m;城镇道路要划分成生活性道路和灾后重建运输性道路,生活性道路路面宽9m,一幅路,两侧考虑增加1.5~2m简易铺装作为人行道,路下考虑布设临时性市政管线,运输性道路路面宽6~7m,不设人行道,尽量不布设市政管线。
2.4
交通恢复的基本标准

满足抗震规范的相关要求

技术等级参考公路、城市道路相关设计规范,路基要满足规范要求,路

面结构可适当降低等级

筑路材料可根据当地建材情况,建议就地取材

新建道路要采用新技术,尽量做到隔震、减震和消能

考虑后续利用

考虑地震灾区的山区特性

原址(原地)重建要考虑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对生活的影响
2.5
过渡性居民点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依据过渡性居民点的规模、位置、地质条件,确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和措施。

过渡性居民点对外应设置和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主要公共建筑之间的联系通道。技术标准为:……

过渡性居民点内部应设置消防、救生等应急通道,并有明显的标志标识。技术标准为:……

过渡性居民点内部应预留次生灾害发生时的人员安置空间、对外疏散通道和空投空降场地。技术标准为:……
2.6
工业、仓储设施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依据工业设施的规模、位置、地质条件,确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和措施。

工业、仓储设施对外应设置和主要居住区以及过渡性居民点之间的通道。技术标准为:……

工业、仓储设施内部应设置消防、救生等应急通道,并有明显的标志标识。技术标准为:……

过工业、仓储设施内部应预留次生灾害发生时的人员安置空间、对外疏散通道和空投空降场地。技术标准为:……
2.7
大型公共设施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
依据大型公共设施的规模、位置、地质条件,确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和措施。

大型公共设施对外应设置和主要居住区以及过渡性居民点之间的通道。技术标准为:……

大型公共设施对外应设置和城市主要对外交通通道的联系道路。技术标准为:……
3
交通基础设施修复与重建(远期)
3.1
基本原则

道路交通设施满足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达到设计标准

对过渡性保障设施进行改造完善,提高道路利用率,避免浪费
3.2
各等级城镇交通基础设施修复重建原则

地级市及以上

县城

乡镇
3.3
各等级城镇交通基础设施修复重建技术措施

地级市及以上

县城
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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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第七章 物资供应仓储设施
第1条
(灾后评估)物资供应仓储(区)重建规划应首先对原有仓储设施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1.
(原则)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物资供应仓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并妥善处理危险设施,杜绝次生灾害的隐患
2.
(方法)评估应包含以下内容:

物资评估原有储存物资的安全情况与可利用情况评估:尤其是危险品仓库物资的妥善处理;

工程地址条件评估:原址应能满足直接建设条件,或经过常规工程抗震加固处理之后可实施建设,且无次生灾害隐患;

交通条件评估:外围道路通行条件良好,尤其是铁路、高速公路等原设施所依赖的重要交通设施;

建筑质量评估:建筑相对结构稳定,围护结构完整;

生产条件评估:工艺流程设施、生产设备完好程度、人员组织情况。
第2条
功能需求:
1、(原则)根据震灾地区的现实情况,结合仓储用地需要存放的物品,将仓储用地分为生产仓储、生活仓储、重建物资仓储三大类。
2、(方法)

生产仓储功能主要包括:煤炭、柴油等

生活仓储功能主要包括:食品粮食、日常用品等

重建物资仓储功能主要包括:汽油、水泥、砂石、钢材等
第3条
(规模):
1、(原则)根据灾后急需各种救灾物品、重建材料以及相应的生活生产需求,结合仓库库区的选址,合理确定城市的人均仓储用地面积和占城市用地的比例;根据仓储所储藏的物品性质、物品数量,结合物品出入库的频率,合理确定各个仓储用地的规模、面积。
2、(方法)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建设标准GBJ137-90》中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得出通常的城市人均仓储用地约为2平方米/人,结合近期灾区虽然临时性仓储的需求量较高,而永久性仓储用地的建设需要放缓,所以建议人均仓储用地可以降至约1-2平方米/人。
第4条
(选址布局)重建及新建物资仓储设施的用地选址和规划布局应满足近期灾后重建的需求,并符合长远发展需要。布局合理、协调,运行高效,并符合抗震防灾要求以及相关规划建设标准规范。
1. 物资仓储用地选址
1.1
(原则)物资仓储用地选址应该以需求为导向,重点从服务对象分布、存储物品品类、包装、存储量及波动系数、环境要求、交通条件、地质条件等方面,结合地方产业发展战略、供应链产业聚群要求、城市规划、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用地地点。
1.2
(方法)选址应考虑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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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条件:
选择地势较高,地面平坦,有一定坡度并利于排水;大、中型仓储用地应设置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之上,特种仓储用地应设置在200年一遇洪水位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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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条件
——仓储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地下水位不宜太高。蔬菜仓储的地下水位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2.5米;以地下室作为食品和材料储藏的仓储用地,其地下水位应距离地面4米以上。(这里的地下水位是指常年平均地下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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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条件
仓储用地沿河和沿海布置时,从功能和景观上对城市环境都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应紧凑布局,不应侵占城市生活岸线,更不能对河流或沿海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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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条件
仓储用地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城市主干路及铁路专用线与铁路干线附近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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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储
——危险品仓储的选址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专门的选址规划,报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审定后才能确定最后的选址。
——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易对商品有腐蚀和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等不应选作仓储用地。
2. 物资仓储用地布局
2.1
(原则)仓储用地布局应根据选址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服务客户类别、仓库使用功能、存储特性、拣选模式以及作业流程、防火要求等因素,做到布局紧凑、合理、高效、安全,提高土地利用率。
2.2
(方法)仓储用地布局应遵循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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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
同类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以提高货物运送效率,降低成本。只有当供应区域较分散难以集中设置时才可分成几个仓储用地进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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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服务
应根据所储物资的供应范围和对象按就近服务的原则来确定具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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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交通:
为保证货物迅速、便捷地抵达目的地,仓储用地应有良好方便快捷的道路与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或城市主干路直接连通,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大型中转仓库应有铁路专用线与铁路干线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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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
(1)仓储用地的布局要符合防火与安全的规定,应保证建筑和各项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并应设置消防通路。
(2)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宽度,是指相距最近仓储建筑边界至居住用地内建筑边界的距离。疗养院、医院、高新技术园区等设施和机构的环境质量要求比一般的居住用地更高,应进一步加强卫生防护措施。
(3)石油库选址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确定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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