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现状及建管模式调研
zjg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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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18日 19: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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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发展、作用及存在问题(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建国以后,浙江省蓄水工程以建设水库为主,起步于1950年金华湖海塘水库建设。至2004年浙江小型水库数量为3822座,库容24.85亿立方米。解放时全省机电排灌面积不到全省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一。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全省机电排灌进入大发展时期,1976年以后,浙江机电排灌建设进入整顿巩固提高时期,到2004年全省机电排灌动力为1802.32千瓦。水库灌区和机电排灌灌区大多数是在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形成的,改革开放进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农田水利不断巩固和完善。全省现有有效灌溉面积2233万亩,其中30万以上的大型灌区11座处,万亩以上的中型灌区154处,以及数以万计的小型灌区。


一、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发展、作用及存在问题

(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建国以后,浙江省蓄水工程以建设水库为主,起步于1950年金华湖海塘水库建设。至2004年浙江小型水库数量为3822座,库容24.85亿立方米。解放时全省机电排灌面积不到全省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一。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全省机电排灌进入大发展时期,1976年以后,浙江机电排灌建设进入整顿巩固提高时期,到2004年全省机电排灌动力为1802.32千瓦。水库灌区和机电排灌灌区大多数是在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形成的,改革开放进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农田水利不断巩固和完善。全省现有有效灌溉面积2233万亩,其中30万以上的大型灌区11座处,万亩以上的中型灌区154处,以及数以万计的小型灌区。

我省河道众多,全省6万多公里。河道和海塘堤防共计长度至2004的为11621.92公里,保护耕地1620.94千公顷,保护人口3456.76万人。

浙江农村饮用水工作解放以来大致经历了“农村改水”、“农村供水”、“乡镇供水”三个阶段。到2002年底,浙江省村镇建设统计资料显示,全省建制镇756个,有供水设施的722个,其中有自来水厂715个,受益农业人口810万人;集镇685个,有供水设施626个,其中有自来水厂381个,受益农业人口181万人;村庄5.6万多个,有供水设施3.35万个,受益农业人口1928万人。全省自2003年开展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以来,累计完成投入36亿元,新增供水规模145万吨/日,受益行政村4650个,受益人口498.6万人。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课题组2005年对浙江不同地区10个行政村的调查,小型水利工程资产存量已占包括村级文教、卫生、电力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比例为30%,防洪、排涝、灌溉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村的小型水库、小水池、小山塘等小型水源工程用于发展农村饮水,切实解决农村的饮水安全方面有重要意义。据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调查统计,浙江省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为2369万人,自来水普及率65.4%,其中饮用基本安全和安全的自来水人口为1748万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48.3%。在浙江5.6万多个自然村中3.35万个村建立了小型供水工程设施。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大都分布在偏远山区,半山区、平原水网等,通过发展农村渠系改造、河道整治、小流域治理、水库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有力地改善了农村的村容村貌,有效保护了农村生态环境,提高了人居环境质量,为人水和谐、水与环境和谐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仍普遍存在水库出险、堤防坍塌、河道淤积、渠道渗漏、泵站老化、饮用水工程瘫痪等问题。根据课题组对全省10个地区农村水利管理人员、村干部和农民的调查,42%的被调查者认为资金不足是当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30%的被调查者认为水利工程存在渠道老化,15%的调查者认为存在用水分配不公现象,10%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水利工程难以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5%的被调查者认为缺乏管理组织和制度。

浙江许多农村水利设施始建于五六十年代,不少水利设施长期处于失管状态,致使浙江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老化失修,大大降低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用。目前全省小型水源工程设施平均完好率只有38.67%,处于瘫痪状态的占15.83%,在泵站机井设施方面,全省平均完好率占33.67%,处于瘫痪状况的占27.75%;在灌排渠道设施方面,设施平均完好率只有35.02%,处于瘫痪状况的占23.74%;在饮用水工程方面,全省工程设施平均完好率占45.57%,处于瘫痪状态有14.54%;在河道工程方面,全省工程设施平均完好率达33.31%,处于瘫痪状况的占28.81%。河道淤积现象十分严重,主要江河干流普遍淤积0.5米以上,平原河网淤积0.6米以上,严重的达2米以上,河道淤积量大致以每年5000万立方米的速度在加剧。水利工程的配套建筑物大都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完好率仅为50%左右。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依然沿用过去的集体组织建设、集体负责管理的模式,在农民没能把水利设施视为与自身利益相关而积极地参与工程的管理。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己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农民是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主体,没有发挥农民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主人翁作用。

近些年来,浙江在水利工程建设上不断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但是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财政投入资金尚未达到合理的规模,尤其是自2003年浙江取消“两工”以后,农田水利建设受到较大影响。对农村水利工程维护管理重视不够、资金投入较少,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

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管理上存在工程产权不清晰、工程维修费用难以落实与水费收缴困难,管理人员能力薄弱、部门职责不明和管理职能不到位等问题。农田水利设施偷窃现象增多,打击不力。基层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服务人员素质不高,文化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管理和服务职能不到位。

二、台湾、日本和韩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经验及启示

(一)台湾地区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模式——“农田水利会”

台湾省在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上主要由三个部门(组织)分工负责。一是农业委员会水利科,主要负责掌管水利事业的行政业务;二是省水利处,主要负责农田水利技术规划;三是民间灌溉组织—农田水利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农田灌溉的经营和管理。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台湾农田水利会,它对台湾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以致整体经济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已受到台湾各界的肯定,同时这种管理模式也逐渐成为许多水稻生产国(包括韩国、日本、印度等)的效仿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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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g728
2008年05月18日 19: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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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目前尚有可耕地面积约为87万hm2,其中有灌溉设施的可耕地面积约为48hm2,属农田水利会灌溉辖区的约38万hm2,其他约10万hm2。目前各水利会的灌溉辖区是台湾地区可耕地中生产力最佳的精华农田,也是主要粮食和农产品的产地。台湾全岛按水系(流域)设有17个农田水利会,水利会除可调配灌溉用水外,还负责维护、管理其辖区内的灌溉设施,以维持农田灌溉用水的供应及排除多余的水量。台湾农田水利设施早在元朝期间就已开始建设,台湾省农田水利会的形成经历了农田水利协会(1946~1948年)、水利委员会(1948~1956年)、农田水利会(1956年迄今)三个时期。

台湾省政府于1945年修订了《水利法》,明确规定地方农田水利会为公法人,协助政府推行水利事业,并由此颁布了《台湾省各地水利委员会改进办法》及《台湾省各地农田水利会组织规程》,抽调中央与省机关高级人员、省府委员及专家成立了“台湾省改进各地水利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专门协调改组事宜;1946年成功地把40个水利委员会改组成26个农田水利会。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水利设施是公共品,单一依靠市场是不可能解决水利设施的管理问题。台湾“政府”对农田水利会会费进行全额补助,对大部分基础水利设施(如渠道建设)的投资,即体现了的这一特点;而对于可以推广到户的“节水灌溉”设施等可以采取由农民占51%、“政府”占49%的投资比例对其进行建设,从管理机制角度来看,台湾的农田水利管理机制较为完善,“政府”部门负责行政和技术规划,民间的农田水利会负责具体的农田灌溉等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两者相辅相成。鉴于台湾的成功作法,我省农村水利管理,可以从产权、法制、体制、投资、模式等方面加以借鉴。

(二)日本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模式——土地改良区

按日本《国有财产法》的规定,国家修建的水利工程应当由国家管理,但是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土地改良法》制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本着“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产生了“直辖管理”、“委托管理”和“转让管理”三种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模式。“直辖管理”就是由国家直接管理,国家主要管理一些大的工程或者涉及两个以上都道府县的,或者在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委托管理”就是把国有的水利工程设施根据一定的目的委托给国家以外的组织进行管理,国家进行监督,“转让管理”就是国家建造的水利工程转让给土地改良区联合会或农协等,其条件是在工程用途废止时要无偿还给国家。

我们按土地改良区及其以前的民间灌溉组织在各个发展时期的特点,把日本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分为3个阶段,即1950年以前的自然发展阶段、1950—1979年的高速成长阶段,1970年后的稳定阶段。

土地改良区的体制原则上是农民自治的组织,决策机构全由土地改良区农民选举产生,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土地改良费,而且采取立法的手段(《土地改良法》)强制性收取,这样既保证了土地改良区日常管理运行的正常进行,又保证了其管理体制的独立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自治组织。

土地改良区的成员由改良区范围内的自耕农(拥有土地产权者)和佃农(租用别人产权土地者)组成,理事长和理事由土地改良区农户选举产生。全国共有7796个土地改良区,控制面积340万hm2。土地改良区必须接受农林水产大臣或县知事的监督。土地改良区理事会的职责是申请土地改良事业项目,筹集土地改良区资金,偿还项目成本,负责灌排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土地改良区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理事会成员的管理工作,对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维修情况进行督察考核,对财务进行审计检查。日本历史上一直延续的、充分调动农民的自律机能及自我管理能力的自治型水管理,反映共同利用、协同管理原则的农民用水管理组织——土地改良区,其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对我国目前的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而信托型水管理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的各得其所又向我们展示现代化农业水利设施管理的新途径。

(三)韩国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模式——农业基础公社(KARICO)

韩国最早于1908年成立了第一个水利组织。现代的大规模、高技术含量的农业水利设施几乎全部都由农业基础公社(KARICO)管理。受益面积在5~10hm2的小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村落的水利管理组织“水利契”进行管理。在韩国,政府制订所有的农田发展计划(包括灌溉计划),而农业基础公社负责灌溉计划的测量、设计和监管工作。但是,建设计划完成后,设施移交给农田改进协会管理和维护;水费由灌溉协会收缴并用于管理和维护灌溉设施以及偿还长期贷款。韩国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在经济建设上取得巨大的成就,其在农村尤其是农田水利方面的建设和管理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在组织机构上,建立了强有力的官办型民间组织韩国农业和农村基础公社(KARICO),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农村基层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在投资体系上,建立了以国家财政为主金融贷款和受益农户投资为辅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投资体系,从资金上保证了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总结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与经验,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水利工程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无法实行私有化,而将其作为公共资产;二是农村水利真正的管理主体应该是农民自身,为了实现对自己所拥有、所使用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农民需要一个有别于政府系统的用水管理组织,以合作、协商的形式来维护群体的共同利益;三是在完成了农业国(地区)向工业国(地区)的转化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尽管如此,日本、韩国及台湾当局仍然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的发展,重视农业、农村、农民对社会稳定及粮食安全以及国土利用与保护的重要作用,把农业作为扶持的对象,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中的绝大部分都由政府财政负担,这是世界上发达国家共同的做法;四是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但管理生产、生活用水,还成为农村生态、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

三、 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发展的指导意见

农村小型水利是工程农业的命脉,是改善农民生活和保障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几十年来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正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在分析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看出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一)发展特点

近年来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工程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农村重要基础设施

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不论其数量、规模、投资,还是其所增加的作用,已形成为农村极为重要的基础设施。

2、资金投入总量不断增加,但投工投劳明显减少

浙江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呈现出逐年稳步增加趋势,从1996年以来,10年间增加了近2倍。在资金来源上,全省小型水利建设的投入资金主要来自地方财政和民间资金,省级和中央财政比重低,在资金投入结构上,大部分资金用于大型的水电建设和供水项目,而对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仍相对不足。更加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取消“义务工和积累工”之后,全省农民投劳投工的减少程度十分显著,将会影响我省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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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g728
2008年05月18日 19:51:49
3楼
3、供水能力稳步提高,但用水结构性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全省水利工程的供水总量持续增长,随着2003年开始“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实施,浙江农村供水工程发展迅速,新增日供水能力145万吨,受益行政村4650个,受益人口498.6万人,大大缓解了农村居民的安全饮水问题。从供水结构变化来看,农业用水仍保持最大份额,约占全省水利工程总供水总量的60%左右。随着全省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的进一步增加,如何协调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用水结构性矛盾,将成为未来政府水利部门工作重心之一。

4、有效灌溉面积保持了基本稳定,但难度将加大

近十年来,尽管浙江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推进,建设用地大量增加,但全省有效灌溉面积保持在140万公顷左右,基本上实现了年增减有效灌溉面积的动态平衡,这来之不易。但是如果浙江今后在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占用耕地不断增加,则稳定现有灌溉面积规模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发展目标

浙江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发展方向就是加强农民自主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强化水资源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充分体现持续的、系统的和动态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民主参与为主体,以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的和谐自主管理体系。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创新应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及其主体。

·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提高农民素质,在法律上保障各种农民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合法地位。

·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监督体系。

·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现有管理模式,让农民有效参与,实现自主管理体系。

(三)管理体制改革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结合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因地制宜的确定改革方案,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水利改革实现良性循环。为此,我们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二是正确处理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三是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

四是正确处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五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六是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在正确处理好上述六个主要关系的同时,搞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还应在体制上特别重视以下管理机制的构建。

·明确分级管理责任机制:按工程建设的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对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我们可将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划分为工程管理、乡镇管理和村级管理以及农民用水户管理四级,并明确各级管理责任。

·分离工程管养机制:“管养分离”就是将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护进行分离,提高工程的管理水平、降低工程的运行成本。为确保“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要明确维修养护经费的来源渠道,保证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到位。各地区水管单位及用水者合作组织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先进行内部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进行分离,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拨款,实行目标管理,然后再由专业化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护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包或租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面实现市场化、社会化。

·构建市场化水价制定及水费计收机制:要保证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定价,进行合理收费,也可按照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最后,对农业用水与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改进计量方式,农业用水计量应逐步从按亩计量改为按立方米计量。改进收费办法,直接按户取水收费,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真正让用水户参与工程建设管理,提高用水户的水费收缴率,杜绝村集体经济代交水费。

建立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推行农民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实行目标管理,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参与机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成立,需要通过民主选举来保证组织管理人员的有效服务,在权、责、利对等的情况下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群众公布,杜绝收支混乱,降低用水户参与的积极性。

结合建设和管理,建立“一投一劳”机制:对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一投”就是实行国家投资主体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部分资金;“一劳”是实行个人负责用工投劳,也就是主要工程项目资金投入由国家资金承担,而工程建设的用工则由业主(个人)承担。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根据灌溉管理和工程管理等各项制度,对水利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考核,提高管护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具体内容包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水利部门与各水管处(所)签订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达标责任书, 各水管处(所) 与乡镇水管站签订责任书,各乡镇水管站与各村签订责任书,使上下形成层层有人抓、一级抓一级的管理网络。

(四)管理模式创新

1、土地规模化示范区+承包水利的管理模式

根据我们在10个不同地区的村级调研、归类、管理模式的研究,在农村经济发达的平原地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种类较少且比较简单,大多数以泵站、机埠为主。在这些地区,农民收入较高,且农业收入所占家庭总收入的份额极小,农民对农业生产收益的关心程度并不高,尤其是在土地规模很小的情况下,耕地面积一般为3-5亩/户,种粮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家庭口粮问题,很难做到让农民完全参与到农田水利的建设与管理上,针对此类地区存在的特点,拟采取以土地承包兼带小型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方式模式进行试点及推广。

·运作过程: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理念,鼓励以个人形式和股份制形式将农户小片土地集中承包,规模化整理,形成种植大户或农业示范园区,政府对承包人给予一定的补助或优惠政策。承包人在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附带田间小型水利工程的承包。

·模式特点:一是不仅可以对该地区的农村水利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还可以集中分散的土地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当地农民的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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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18日 19: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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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集体承包土地+转包小型水利”管理模式

针对目前土地分散的情况,村集体可以集中一定的土地,附带转包小型水利工程的办法进行承包。合同中需要说明土地的租用价格、租用年限以及使用小型水利工程的权限和责任等,然后在经过市场的充分调研后,再将承包的土地和所附带的小型水利设施以合同的形式转包给他人或集体。

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主要是:首先,从乡镇角度看,解决了小型水利工程维护的资金和农民水费收缴困难的矛盾,减少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中间诸多环节,村委会可直接与承包人联系,程序简单。其次,通过土地承包的方式间接的进行了水费的征收,避免了国家农业税赋的取消和农业水费征收的矛盾。

3、“村委会+用水小组”管理模式

我们总结出一套“村委会+村民用水小组”的管理模式来适应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山区对当地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建设和管理。

运作方式:我们可以采用以村委会管理为核心,通过村民用水小组进行监督管理的模式。

模式特点:建立村民参与水利设施管理机制,以实行村民生活用水实行付费制度为契机,组织村民参加用水小组并定期向村民收取农业水费,监督村委会对水费的使用情况等。通过建立村民用水小组不仅可以调动村民对水利设施管理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以村委为核心的管理可以在组织和人员方面,使村委的水利管理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人员稳定,有利于保持水利基础设施的长期稳定发展;在决策方面使村委会在用水协调和解决纠纷问题上具有较高的效率;在用水管理方面,村委会可以根据本村水利工程特点,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用水制度,较为有效地控制了村民用水矛盾的产生。鉴于以上分析,该模式不失为一种适合农村经济发达的山区农村水利管理的发展模式。

4、“用水者协会+物业化”管理模式

农民用水者合作组织是以农民参与式灌溉管理为主导的一种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组织。用水者协会是目前农民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且被很多国际机构和科研人员所应用。在我省部分地区也已展开试点,且存在其他类型的用水者合作组织的模式,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采用用水合作组织(如用水者协会)结合物业管理的方式对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进行试点及推广.

运行过程:农民用水者协会一般主要由各斗渠成立的用水者小组和各支渠的用水者代表大会构成,主要负责所辖灌溉系统的管理和运行,保证灌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同时向供水公司交纳灌溉水费。其管理模式主要是政府通过水资源管理机构实施取水许可管制,供水组织负责渠首骨干工程的运行维护和批量供水,而支渠以下灌溉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来进行承担。在管理体制上,把渠首电灌站、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等骨干工程承包给供水公司(相当于物业公司)管理、使用和维护,把斗农渠及其建筑物和田间工程移交用水合作组织;在运行机制上,供水公司与用水合作组织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通过农民自主参与,民主决策,对水利工作具有积极性。

5、简单的民营化管理模式

在经济欠发达的平原,没有足够的资金对农村水利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老化失修现象较为严重,但平原地区一般不会存在上下游用水矛盾的问题,且小型水利种类较为简单,因此可以采取小型水利设施承包等民营化的管理模式,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农村水利的建设与管理,盘活资金,改善工程老化问题。承包者在保留工程所有权不变的情况,承包机埠、泵站等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并与村经济合作组织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详细说明承包期限内的工程维护等相关措施,对于泵站的更新及改造等投资较大的项目由村经济合作社协商后进行。该模式优势在于:发展民营化水利对解决水利投资严重不足,落实责任主体,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有关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发展特点,构建农民参与式管理模式,提高浙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管效率,实现小型水利工程可持续利用与发展。为此建议,着重在以下几方面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

1、加强政府引导,营造农民自主参与工程建管的政策环境。

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完全依靠政府承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任务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结合浙江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农民参与式管理,把政府的有关管理职责部分或全部移交给农民,进行民主管理。强力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农民用水者合作组织的组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政府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

2、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实现工程外部效应的内部化。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具有很大的社会效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充分意识到农村水利工程效应的外部性,增加或保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各级农村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水利工程基本运行经费的保障机制。同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全部私人受益部门,也必须按照工程外部效应内部化原则,向工程管理者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

3、明晰工程产权,鼓励民间资金投入。

政府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的资产来源很复杂,既有国家补助(如县水利局的投入),又有集体资金和土地投入,还有群众自筹和投劳折款。应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合理界定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劳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应归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按国家投资、群众投劳折款、集体土地折款比例划分产权。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群众投劳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国家投资、集体投资、群众投劳折款、集体土地折款比例划分产权。以乡或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属乡或村集体所有。

4、建立水资源利用的市场化机制,合理确定水价标准

长期以来水价偏低,水费实收率较低,无法补偿供水成本,导致水利工程管养经费不足、工程老化、病险加剧,一大批水利工程不能正常安全运行。因此,需要对现行水价进行改革,按照“有效供应、成本补偿、合理收益、激励节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灵活的水价调节机制。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为原则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依法计提税金的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费征收力度,是促进水管单位转轨变型和实现水利工程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改进计量方式,农业用水计量逐步从按亩计量改为按立方米计量。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高水费收缴率。加强计收监督,避免水费征收过程中的截留、挪用、拖欠等,真正体现水资源的商品属性,明确供水双方的主体地位。

5、明确农民水利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用水合作组织或水利会,是目前实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有效模式,它既是一种农民水利合作组织,同时也是村级集体民主自治方式的一种延伸,因此应该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承认和保护。要明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制定和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注册登记的有关法规,以此对这项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组织的合法性和基本权力、义务。

6、加大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基层管理者的技能与素质。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拓展基层水利员的水利规划、防汛抗旱、水政执法等专业知识,培养他们水利工程施工、测量等专业技能,增强他们在农村基层水利工作中的业务能力及技术能力。也要加强对用水者协会负责人的综合知识培训,内容应该涉及法制教育、灌溉业务培训、服务意识和服务观念教育等,不断提高协会负责人员的素质,保证用水者协会的正常运行。

7、搞好工程发展规划,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随着2001年浙江实行粮食购销政策的市场化改革及农业结构的调整,原有农田水利设施难以适应当前农业发展尤其是生产产业化与规模化的要求。因此,各级政府水利部门,应该充分把握当地的农业发展趋势,与政府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引导当地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因地制宜,合理地制定农村水利工程的长期建设规划,调整灌溉布局,以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应该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规划纳入到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体系中.

8、加强工程设施安全,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防范意识,健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制度和落实看管责任人。开展以打击偷盗、毁坏水利设施的专项斗争,公开审判,严厉打击,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弘扬正气、威慑罪犯,以保障水利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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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iaolin_xw
2008年06月25日 15:29:40
5楼
恩,写得相当好!不过中国这么大,各地还是得因地制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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