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高层建筑标准层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如2400平方米)分为2个防火分区,每个分区设一个安全出口(疏散距离满足要求),防火墙设防火门连通,能符合高规6.1.1.3条吗?是否可以按设有自喷系统后,相邻分区面积之和扩大为2800平方米?根据条文说明似乎不可以,请问大家是怎么设计的。
一类高层建筑标准层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如2400平方米)分为2个防火分区,每个分区设一个安全出口(疏散距离满足要求),防火墙设防火门连通,能符合高规6.1.1.3条吗?是否可以按设有自喷系统后,相邻分区面积之和扩大为2800平方米?根据条文说明似乎不可以,请问大家是怎么设计的。
2楼
《高规》6.1.1条是对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规定。条文中的“注:”已明确说即使设有自喷系统,相邻分区面积之和仍应符合表6.1.1的规定,即一类建筑不得超过1400平米,没有扩大面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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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高规》6.1.1条是对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规定。条文中的“注:”已明确说即使设有自喷系统,相邻分区面积之和仍应符合表6.1.1的规定,即一类建筑不得超过1400平米,没有扩大面积的依据。
一. 2楼讲的很对,6.1.1条文中的“注"是针对相邻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的情况.如设计改变为各防火分区为2000m2设喷淋,且各自有两独立的安全出口倒也是符合高规的.其理由是高规的5.1.1条
二. 如高层建筑内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符合5.1.2条时也可扩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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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关于安全出口与防火分区(高规6.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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