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建筑管理
省政府关于同意将盐城市列为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苏政复〔2024〕4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盐政请示〔2024〕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省政府关于同意将盐城市列为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苏政复〔2024〕4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盐政请示〔2024〕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盐城市列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 。盐城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持较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盐文化和红色文化突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认真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要求,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强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盐城故事。
三、你市要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并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清单以及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重视保护城市格局和风貌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 加快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修缮,充分发挥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使用价值。 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 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严格落实保护责任,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前段时间, 国务院批复同意 , 将兴化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兴化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24〕18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兴化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兴化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兴化市历史悠久、文化厚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较好,地域特色鲜明,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缤纷多彩、活态传承,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泰州市及兴化市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与价值,系统开展考古调查和史料研究, 厘清兴化古城的空间格局和发展脉络 ,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强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 编制实施好兴化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 ,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清单以及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摸清文物资源家底,加强文物保护, 完善“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重视保护城市格局和风貌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 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 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保护 ,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充分发挥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三、你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兴化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